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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5):26-30
从法理上讲,治理国家是要人治还是要法治,不能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应该是以人治与法治在其由来发展中对国家管理的作用,人治与法治的实质含义,并结合掌权者的意志、利益和要求,以及国家建设管理实践来思考、鉴别和选择取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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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治就是掌权者个人意志高于法律,国家的一切大事是由个人或少数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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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是两种相互对立的治国方略。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依据的是领导人个人的意志,法治依据的则是体现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与法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或者说,是“法依人”还是“人依法”。“一般说来,在国家管理中,偏重于人的作用还是偏重于法的作用;在个人意志与法律冲突时,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这就是我们说的‘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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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把先秦儒、法两家的根本分歧,简单地归结为“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是不对的,不符合他们本来的观点。有的同志为了论证“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特把“人治”解释为“靠掌权者个人意志来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治理国家”,而把“法治”说成是用体现整个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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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方略指的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和策略。大致可分为“人治”和“法治”两种方式。人治是以国家统治者个人的意志和思想或统治者阶层的意志和思想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其特点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反应快捷,效果明显,但同时也具有主体决定性,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等弊端。法治则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创制法和制度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严格按照这些法和制度进行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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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0,(3)
武汉大学法律系教师最近举行法治与人治专题讨论会。大家认为,讨论法治与人治问题,首先要明确两者的概念、划清两者的界限,否则不能明辨是非。所谓法治,就是按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而不任人。其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和废除法律的权力,皆属立法机关所专有,不容许以人代法,以言废法;二是法律的权威性。反对任何个人或机关在法律之外独断专行,反对人优于法;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有同等遵守法律的义务,对于一切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治却完全相反,它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中国古代所说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就是典型的人治。林彪、“四人帮”搞的以帮言代法,以帮规代法,或以某个领导人的话取代法律的那一套做法,较之封建专制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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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治与法治的讨论正在法学界深入开展。在讨论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法治论,明确主张坚持法治,反对人治;二是结合论,主张兼收并蓄,熔人治与法治于一炉;三是取消论,认为人治与法治的提法不确切,应当抛弃这两个口号。虽然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就作者所见)主张坚持人治反对法治,但实际上持这种观点的也不少。究竟是人治好,还是法治好,二者应当结合,还是干脆取消,这不仅是名词、概念的争论,而是涉及到社会主义国家行使职能、进行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的重大问题。弄清这个问题,对我们实行经济、政治体制方面的必要改革,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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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是什么?它的全部意义就在于仅仅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吗?这是一个一直有争论的问题。早在1651年,英国学者霍布斯曾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国法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是以口头说明或以文字或其他明显的方式所表示的规则和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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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样,也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等这些作为法所共有的特征。本文拟对地方性法规的特征谈一点看法。一、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意志属性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表现出来的意志,就是说,它必须由国家机关来制定(或者认可).国家意志的属性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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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治的主线有四条。第一条法治主线是人治和法治。从改革开放一开始邓小平同志就特别注意这个问题。人治和法治的基本观念有两个:第一,我们不应该以人的变动来主导国家的命运。只有制度稳定,我们才可以保障党和国家的政策不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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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是避苦趋乐的。政府的根据或正确目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掌权者实际上总把一己私利放在首位,为一己私利牺牲公共利益。人固然不乏恻隐之心,但它却永远屈从于自利心。自利心是人之本性,强制改造人性只会导致更大灾难。要让政府致力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得不让促进最大幸福的行为也可促进掌权者的私人幸福,不得不让掌权者的官运财运奠基于人民的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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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评析资产阶级的观念形态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列宁在回答法律是什么时说:“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