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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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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较多地讨论了以下一些问题。无阶级社会是否有法,调整“社会公共事务”部分的法是否有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否也可适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公式,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的概念问题,其中大多数又都涉及到方法论问题。  相似文献   

2.
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是法学界讨论已久的一个问题,早在五十年代就提出过。但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把不同的学术观点当作政治问题来批判,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个基本问题,直到现在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当前在法学界又重新提出这个问题,而且讨论的很热烈。这不仅是原来讨论的继续,而且结合新时期的特点使问题讨论的更深入了。我认为只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经过充分的讨论,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下面就谈一点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一、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相似文献   

3.
关于法概念,法本质的讨论是八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界最有争议的论题之一。近年来,人们陆续提出了“社会性”、“共同性”、“规范性”等法的本质观,以对抗明显有悖现实的“阶级意志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概念研究和讨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浓厚的逻辑实证“兴趣”却未能引起向来以反意志论而著称的我国法学理论界的相应足够重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我之所以称这种兴趣为一种“倾向”,并非仅指现状或趋势,  相似文献   

4.
法本质理论的接受与中国传统的“法”和“法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本质理论的接受与中国传统的“法”和“法治”朱苏人法本质理论是我国法学界多年来始终关注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然而仔细追寻起来,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理论命题并不是中国固有的,而是从前苏联传过来的。本文将首先论证,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  相似文献   

5.
<正> 读了张宗厚访张友渔同志的一席对话,很受启发。张宗厚同志从“法学理论要更新”的愿望出发,对法提出了一个新的定义,定义虽短,但涉及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有进一步推敲的必要。本文就这一定义谈一点粗浅看法和同志们共同讨论。法、意志和经济张宗厚同志关于法的定义首先写道:“一定的法是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这无疑是正确的。这一命题不仅适用于法,它也适用于一切历史时期的全部上层建筑现象。因为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组织和行为规范归根结底都是  相似文献   

6.
早在一百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一段涉及到资产阶级法律本质问题的著名论述,这就是大家所熟悉的:“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法学界盛行一种观点,就是否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个原理,认为这一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而是一种“唯阶级论”、“唯意志论”的表现,这个命题只不过是后人硬加在马克思头上的光环,是被传统法学“抬上法学殿堂帅位的教条”,等等。那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命题是后人硬加在马克思头上的吗?根本不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原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参加革命实践  相似文献   

8.
意志自由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其次才是一个法学(包括刑法学)问题。在刑法学上,意志自由问题对于刑事责任的确认与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是刑法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也是刑法学流派之争的焦点。恩格斯指出:“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为了深  相似文献   

9.
夏朗 《政治与法律》2023,(11):115-131
以违法性认识为核心的严格故意说与刑事政策之间的确存在对立冲突,但这是表象主义本身的内在缺陷所导致的,并不是严格故意说的“过错”。“未必的违法性认识”通过放宽“有违法性认识”的认定条件,扩张了严格故意说语境下故意的成立范围,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该说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对立,但由于其仍是基于表象主义的立场,终究难以彻底化解“对立”。应以意思主义解构严格故意说:故意责任非难的是“法敌对”或“法漠视”的违法性意志,违法性的认识程度、法咨询义务的履行程度以及期待可能性均是违法性意志的判定资料。在违法性确信、违法性高度怀疑、未合理履行法咨询义务或者可期待暂缓违法性存疑行为却没有暂缓等场合,可认定为具有违法性意志。如此,严格故意说被指责“鼓励法盲”“不当优待常习犯”以及“难以处罚确信犯”等与刑事政策相互对立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0.
一法是什么?它的全部意义就在于仅仅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吗?这是一个一直有争论的问题。早在1651年,英国学者霍布斯曾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国法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是以口头说明或以文字或其他明显的方式所表示的规则和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①  相似文献   

11.
一、法定权利义务的内容符合合理的界限,是充分发挥其效力的基础法定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是统治阶级实现自己意志的极其重要手段。但这一手段能否充分发挥其效力,最终取决于它的内容,也就是它所维护的统治阶级意志本身是否符合法定权利义务的合理界限。马克思在青年时期曾经反复提出过法的本质内容问题,认为法的本质内容应该体现一种“普遍性”和“必然性”,体现“事物的本质”,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符合这一客观必然性的法律就是合理的法律。违反这一客观必然性的法律就是不合理的法律。是一种“极端任性”。  相似文献   

12.
一、国际法的阶级性和科学性当前一些学者把法律只是表述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从表面来讲似乎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表述,殊不知片面地作这样的提法会使我们法学研究走向唯意志论,从而根本上违反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指出:“好象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这是“一种错觉。”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重要的在于说明这种意志是怎样来的,只有说明了阶级意志的根源,才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共产党宣言》里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有些同志理解得好,他们认为经典作家从两方面全面地表述了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仅仅是形式方面;法律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内容方面,是更重要的方面。  相似文献   

13.
<正> 社会主义法是否具有统治阶级意志的属性?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这种分歧最后被归结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统治阶级和如何理解统治阶级的问题,从法学理论上讲,就是国家与法和阶级统治是否“同时消亡”的问题。我国早已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剥削阶级已不存在,阶级矛盾也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就很自然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是否仍具有统治阶级意志的属性的问题。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这个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在去年庐山法理学研讨会上,我讲了社会主义法不具有统治阶级意志属性的意见,后来我和另外两个同志  相似文献   

14.
田英 《法制与社会》2010,(1):7-7,12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分析了法的本质及其特征,明确指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法和法律发展到今天,发展到社会主义法,便产生了“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原理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法之争。本文列举了有关学者的否定的观点,经过分析后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和结论。  相似文献   

15.
法或者法律,有没有阶级性?是否“凡法皆有阶级性”?有没有“无阶级性”的法?这是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大问题,也是多年来法学界争论的老问题。粉碎“四人帮”以来,法制建设走上正轨,法学论坛春意盎然,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又在新形势下得到进一步的讨论。通过讨论,有些问题更明确了,  相似文献   

16.
上海这次“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学术讨论会”中各种主要论点分述如下: 一、关于法的“阶级性”、“社会性”、“共同性”的概念关于法的阶级性,大家的看法大致相同,认为阶级性是基于某个阶级的政治经济地位必然产生的属性。也就是说,法的阶级性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这个意志  相似文献   

17.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相互对立的治国方略。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依据的是领导人个人的意志,法治依据的则是体现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与法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或者说,是“法依人”还是“人依法”。“一般说来,在国家管理中,偏重于人的作用还是偏重于法的作用;在个人意志与法律冲突时,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这就是我们说的‘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方…  相似文献   

18.
董雪 《法庭内外》2009,(12):52-54
班车门一开,就听见一声:“竹子是草本还是木本?”不知是谁丢来的一个问题,搞得刚上班车的我一头雾水。这又是在讨论什么问题呢?随后,就听见立案法官老隗的答复:“竹子当然是木本了。”  相似文献   

19.
在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中, 前苏联的民法理论之所以会酝酿出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 既在于其 “意志法”理论的支持, 亦在于其计划经济体制推行的需要。20 世纪中叶,缘于中国向苏联的全面学习而使该种观点传至中国。实践表明,“意志法”理论系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非科学理论,计划经济体制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极大障碍。因此, 基于中国改革开放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 中国有必要彻底抛弃该种观点及 “意志法”的理论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的精神”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与法的精神的论题下,某作者逻辑分明地谈了“法的精神”、“现代法的精神”以及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我国“现代法的精神”,并概括为“有机整体”的五条。这五条就是:权利本位、契约自由、宏观调控、效率居先和人文主义。有这样的意见,一个时期流传甚广。我们不妨试将这五条分别予以讨论。一、权利本位者何?权利本位究竟有几分道理呢?譬如,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还有什么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以及其他一大堆说法。我认为这种观点一开始就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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