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虚假荐证责任是指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进行虚假荐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进入契约的立法实践并不能为广告荐证者承担契约责任提供可能,其本质上系侵权责任,属于广告侵权责任而非产品侵权责任.对于虚假荐证责任我国立法采“虚假广告说”,这实际上模糊了虚假荐证与虚假广告的界限,我们应还原虚假荐证责任“虚假荐证”的本质.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其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由于大大增加了对消费者的维权激励,有利于对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进行追诉,是完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有效途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人身自由权和虚假监禁侵权责任制度,因此存在着重大的法律漏洞,这既不利于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民法通则》或者《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和完善。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侵权法上的虚假监禁侵权责任制度,建立我国民法或者侵权法上的虚假监禁侵权责任,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4.
信赖要件在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成立中至为关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实现投资者对信赖的个别证明尤为困难。欺诈市场理论解释力的局限促使我们在侵权责任的逻辑脉络中探寻替代个别考察信赖要件的路径,从而为信赖的推定寻找正当化依据。侵权的相关性结构以及信赖的相关性本质提供了分析的起点。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的理论模型解释了投资者权利受损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相关性,进而解答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对信赖要件作特殊处理的根据。  相似文献   

5.
为了研究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文章以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案例为出发点,介绍了虚假广告和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具体含义,然后进行了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研究,最后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文章的研究可以作为完善我国法律和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参考。  相似文献   

6.
从日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目前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内的民事责任认定进行重新审视实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虚假陈述的性质究竟是证券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值得讨论。首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应打开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之门,而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必须合理区分虚假陈述和损害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损害因果关系,防止一刀切。而为保护投资者救济选择权,也应同时在证券法中规定虚假陈述损害的具体推算方法;其次必须明确虚假陈述损害推定的计算期间和揭露主体应为对公司财产和业务上具有法定权限的人;最后,还必须同时在民法和民诉法中配套规定,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过程中,给予法院一定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7.
律师在参与信息披露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产生侵权责任.依民法理论,对律师责任的归责原则既有严格责任原则又有过错责任原则.从成本角度看,严格责任会对律师带来较大的职业风险,降低其参与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并破坏交易市场的稳定,而过错责任又存在立法成本高、举证困难等障碍;从收益角度看,严格责任能提高律师预防虚假信息积极性,过错责任则会提高第三人预防虚假信息的积极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会认为律师预防虚假信息的能力要高于第三人.所以严格责任应成为立法的选择,但是律师预防虚假信息披露的能力又不可能是绝对的.因此对律师的侵权责任进行限制,既能降低律师的责任成本也能为保险机构接受律师的侵权责任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武汉地区广告侵权纠纷案件的分析,对广告侵权赔偿纠纷与和广告有关的纠纷的区别,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广告侵权赔偿等类型案件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审理中的责任竞合与诉的吞并等问题均作了一定的探讨。以期对正确把握案件性质和正确处理这类案件,起到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9.
截至2003年12月底,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达开户总数的99.47%以上。由于专业知识以及信息的缺乏,广大个人投资者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在立法上明确了虚假陈述制度,但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性质却没有准确定性,理论界中存在着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与独立责任说之争。本文从此三种学说入手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性质加以研究,提出将其法律性质定性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10.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基础是侵权。即便《广告法》修订后将代言人明确规定为责任主体,也不意味着名人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就一定承担法律责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视其主观有无过错。对于代言了虚假广告的名人其主观可适用过错推定。名人如果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正常人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正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大侵权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时的侵权补充责任;公告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侵权保障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的侵权保障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补充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  相似文献   

12.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机制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证券市场尤其是发行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请求权竞合时应允许投资人在两项请求权中择一而行使。对于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而言 ,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中介机构 ,如因虚假陈述发生侵权责任 ,属于民法上的专家侵权责任。《规定》规定起诉时应提交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 ,在事实上剥夺了投资人依刑诉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权利。在我国应当由检察机关充当诉讼担当人。  相似文献   

13.
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使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但现行法律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存在极大缺失。由于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确立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义务性规矩,增加民事责任主体,区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更好地对虚假广告代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4.
孙丽娟 《中国律师》2009,(12):76-77
虚假陈述诉讼前置程序.是指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必须是讼争事实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经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后,投资人才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初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受理。”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将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扩展为“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  相似文献   

15.
《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如何界定名人代言行为、明晰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是目前需要深入探讨的,本文拟对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初步探析。首先从三个关键问题人手:第一是明确名人在食品广告中的法律地位,这是明晰名人应担义务,划分名人承担责任的前提。第二是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从构成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第三是确认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共同责任的形态。在解决以上三个关键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将所有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均归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论断值得商榷。对此问题需要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主观恶性程度及名人认知的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笔者提出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证券虚假陈述及民事责任确定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券虚假陈述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复杂的概念 ,必须加以清晰界定 ,这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可以从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双向理解 ,就损害赔偿而言 ,适用侵权责任规则比较直接和简便 ,但举证责任方面要有利于受害人。合同法规则在某些虚假陈述的案件中具有优越性 ,必要时应赋予受欺诈人通过侵权法和合同法救济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17.
尹晓 《法制与社会》2012,(34):271-272
本文在分析名人代言民事责任有关争议的基础上,论证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进一步探讨了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8.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作者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这一我国证券立法的薄弱环节,着重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主体的认定、民事责任形式以及构成要件的认定几个方面,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的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笔者不揣浅薄,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式中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之间的区分及认定、发行人之外其他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范围认定等方面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以期有益于我国相关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新闻侵权及其归责原则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新闻侵权直接侵害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责任主体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此,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为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转载媒体的地位不同于发表媒体,且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虚假新闻经媒体发表后,作者应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隐藏在公司虚假陈述背后协助、教唆造假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利益关联人,虽然不是显名的虚假陈述人,但却是虚假材料的共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如果一概简单判定任何参与协助造假者与公司或公司内部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带来行为人不当行为与责任大小极不匹配的严苛和不公平责任问题。在我国将来可能的证券市场民事欺诈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借鉴美国的司法经验,谨慎地扩展共同侵权的责任范围。可能的进路是将被告限定为对虚假信息披露有着最主要影响或控制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参与和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比例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