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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是构成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用于非法活动;二是用于营利活动;三是用于个人消费。刑法还针对三种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时间和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5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相似文献   

2.
一 挪用公款罪,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九八九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  相似文献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性质和含义在理论和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直接关系到"挪而未用"和挪用公款供单位使用等问题的处理。"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客观的使用行为;挪用公款罪关于具体用途的规定既是主观要件也是定罪要素;"归个人使用"的实质是归个人擅自支配,挪用公款供单位使用是挪用公款罪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正式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从而终结了以往挪用公款行为以贪污论处的处罚方式。然而,《补充规定》在单列挪用公款罪及法定刑的同时,又专门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对这类案件定什么罪?适用什么量刑标准?其“论处”的立法本意是什么?《补充规定》没有统一规定和明确说明。有的同志认为,  相似文献   

5.
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应细化何建明,华为民《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区别不同情节规定了两种量刑幅度,并分别规定了最高刑罚与最低刑...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罪的归类问题 挪用公款罪,有的同志主张归入侵犯财产罪,有的主张归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我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上述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考虑,将挪用公款罪归入侵犯财产罪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7.
<正>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文仅就如何认定此罪中的几个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挪用公款罪应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都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的一类犯罪。之所以将其视为侵犯财产罪,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补充规定》公布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是以贪污罪论处的。因此,  相似文献   

8.
论挪用公款罪主体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志祥 《法商研究》2004,21(2):82-88
现行《刑法》第 1 85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理解为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 ,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未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这是立法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9.
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现行刑法对此情形作了修改,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表明今后对这种情形不再以贪污罪认定,而是直接定为挪用公款罪,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重罪情节。但对此处“不退还”之含义,法无新的规定及解释。1989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不退还”…  相似文献   

10.
<正> 一、挪用公款的主客体问题 (一) 关于本罪主体“受委托”的问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关于“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的范围,究竟应当如何确定,目前认识也不统一。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委托,凡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均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理由有二:第一、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是受委托而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也就是说,  相似文献   

11.
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特定公物 ,其中 ,公款具体包括五种 ,特定公物除法定七种外 ,还包括“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物资。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属于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 ,既混淆了“单位”与“个人”的概念 ,又与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不相一致。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为性质 ,应根据行为人在使用公款时有无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的主观心态来具体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2.
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侯雪梅 《法学论坛》2004,19(5):47-52
随着城市建设以及城镇化的加速 ,拆迁纠纷已经逐渐成为社会性问题。从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看 ,矛盾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拆迁人滥用公共利益侵吞私人利益的现象普遍 ;二是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角色定位模糊 ,因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拆迁活动而引发的社会冲突严重 ;三是拆迁补偿严重不足 ,民怨很大。针对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从合理保护房屋拆迁中财产权利的必要前提、保护财产权利的关键及根本途径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以期对我国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现阶段,精准识别村干部挪用公款的现实样态,是有效治理村级腐败的重要前提。为此,运用内容分析、统计分析和案例解剖等方法,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村干部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展开法律社会学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考察村干部挪用公款的两大核心犯罪要件发现,在目的用途上,以营利活动型案件和超期未还型案件为主,非法活动型案件较为少见;在具体对象与类别上,以征地补偿资金案件和扶贫等特定款物资金案件为主。另外,社会保险资金、农林业补贴资金、基建项目专项资金也会被村干部挪用。针对村级腐败尤其是村干部挪用公款问题,须以上述样态特征为基础对症下药。  相似文献   

14.
王霞  吴勇 《河北法学》2007,25(11):151-154
尽管肯尼亚设计了精巧的宪法机制控制公共支出,但肯尼亚公共资金管理不善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在肯尼亚政府公共资金支出的政治调控远远不够的情形下,法院接受纳税人诉讼以阻止公共资金的非法支出所引起的对公众的损害.纳税人诉讼是指任何已经为其不动产或动产缴纳了税收的人代表所有的纳税人所提起的诉讼.法院享有足够的裁量权去决定哪些案件里纳税人有诉讼资格,这使法院能够在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和保证政府正常运作之间保持平衡.纳税人诉讼将不仅大大有助于对公共支出的控制,而且也给予政府足够的财政空间实施其任务.  相似文献   

15.
“三公经费”的支出问题近年来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对“三公经费”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三方面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提出了加强“三公经费”监督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杨松  王勇 《法律科学》2010,(6):98-108
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美国对问题银行的新一轮大规模公共资金救助。此轮救助不仅是对传统救助方式的再次使用,更是基于对金融危机爆发机理和监管缺陷的反思,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现对传统救助方式的创新发展。中国应以美国为鉴,结合本国国情,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以存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为救助主体,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四家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  相似文献   

17.
当前地方政府公款吃喝现象及治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关于公款吃喝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多,公款吃喝费用的持续增长不断挑战着公众的容忍度。本文在分析公款吃喝现象的种种表现、危害、产生原因的基础上,从制度、法律、文化、教育等方面对治理公款吃喝现象提出建议,以期解决由该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18.
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混淆不清、两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标准的主观化趋势的问题,从而导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扩大化的同时又被弱化,进而造成集资诈骗罪被矮化、限缩。应从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场,回归集资诈骗罪的金融犯罪属性,重塑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明确“欺骗”“诈骗”的同质性,增设“骗取集资款罪”,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构建体系化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群,化解集资诈骗罪刑罚供应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尴尬。  相似文献   

19.
存款人对银行账户资金即存款享有所有权,这是物权价值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必然要求.因此,存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资金保管与转移资金利用权的混合合同;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所有权人与利用权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蒋大兴 《河北法学》2005,23(10):47-52
股东名册和营业执照保管规则"整体软化"表明必须重思公共信息的保管形式.公共信息可采取多种保管机制但中国社会的信用环境决定了对股东名册和营业执照采取私人保管方式必然走向失败.因此,应在明确股东名册功能的基础上,对股东名册和营业执照实行公共托管,使公共信息回归其公共性.如果这种近乎乌托邦的设想能在中国实现,那么,"私法自治"将获得坚实基础,交易安全的维护机制也将发生彻底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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