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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闻两事,颇有感触。 其一,某基层法院近日实行了“电话点名”制度,即下班后,由院领导向干警家中打电话,干警若不在家,家属须即提供其去处和可核实的电话号码。如点名不在,且无正当理由者,以缺席、违纪一次论处。 其二,某中级法院为严查干警接受吃请,专门成立巡查组,分赴全市大街小巷的餐馆寻查并摄影拍片,查实者严处。 笔者对两家法院领导的良苦用心深感钦佩,但细加琢磨,又感不太对味了。记得《孟子》曾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以德服人者,心悦而诚服也。”自古以来通过心服口服而服人,进而征服天下者不乏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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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伊淑娟,说实话,记者有种无从下笔的感觉,究其原因,不是因为其他,而足因为其中有很多权衡,记者担心在有限的篇幅中舍弃了看似特别细微,其实是更重要的素材,以至于让那样一个令记者动容,也确实让当地老百姓信服并深深感动的基层法庭法官的形象变得有那么—。丁意的不真实、不可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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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许多人"信访不信法",其实质是法律权威缺失,司法裁判不具有终局性;其要害在于人治的司法大于法治的司法。所谓"司法无信,焉能信之",前一个信为诚实而不欺;后一个信为可靠而不疑。当司法者不能排除干扰"一断于法"时,人们只能敬而远之。此乃司法之不幸,更是国家之不幸。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此不正常现象必须得到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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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看报刊上文人笔下的检察官风范及大要案追踪报道之类的栏目,常常从字里行间见到“不畏权势”这样的字眼。“权势”所指是谁,有的文中有交代。笔者做这番“刻画”着实让人敬佩;有的文中并无其事,笔者也加此冠一顶,如此罗列词汇我觉得很是不妥。故不揣浅陋想跟善用此词者交换一下看法。 一、描写检察官风范不能千篇一律,无其事实者不给其冠以此冕。“不畏权势”一词含义不言而知。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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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诚信”的“法治”,就是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都要讲“诚信”。首先,在立法环节要全面体现“诚信”原则。法律的前瞻性和稳定性要求其内容必须立而有“信”,保持相对稳定,不可随意偏废或朝令夕改,以起到引导公众行为、指示社会发展方向的作用。法律的统一性要求法律体系要绝对统一,不能违宪,不能前后或互相矛盾,特别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基本法律相抵触,不能让执法者和遵从者无“信”而从、莫衷一是。在内容设计上,一方面要积极评价“诚信”行为,否定和惩处失信违约行为,如在民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在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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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可信性是证人证言的核心属性,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影响,其不当采纳是众多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但是,证言可信性的审查判断被法官等事实认定者不同程度地“冷却”。证言的可信性与真实性混淆、可信性与证明力的逻辑关系不明确是其审查判断的理论困境;证人出庭率低、书面证言的过度使用和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可信性评价规则是其审查判断的现实困境。因此,有必要将证言三角形理论融入相关规范性文件之中,关系到内部评价;有必要理清可信性与其他证据属性即真实性、证明力的关系,影响到可信性的最终审查判断。可信性与真实性的关系:真实不必然可信;真实性是可信性的必要条件。可信性与证明力的关系:可信性是一种主体主观反应,证明力是一种主体客观反应;可信性是证明力评价的前提和判断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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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大多认为“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意即凡是大夫及其妻子这样的贵族,一律不亲自到法庭参与诉讼,而由其下属或子弟代理。证之文献及金文,这一说法并不完全成立。其真正含义应为身份相当者才能对簿公堂,而身份悬殊者不互相争讼,位尊者会派其代理人进行诉讼。因此,“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不是绝对的,要由审理者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来决定,这反映出宗法制度对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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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兼评“泛亚诉百度案”一审判决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专门用于搜索音频文件的搜索引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因此不能仅因为音频搜索引擎目前被多数用户用于搜索侵权歌曲,而认定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权利人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中不含有能够合理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则不能认为服务提供者"应知"侵权内容而要求其断开所有相关链接.在服务提供者并未宣传音频搜索引擎侵权用途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服务提供者没有使用过滤机制,以及其获得了经济利益,而认定其构成引诱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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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对“动物权利”作认真思考。“权利”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而自由是具有理性能的人特有的。不仅如此,自由还具有社会性,人的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产生。因为自由有一个正当性问题,它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限制,权利就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它要求自由的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因此,权利只存在于社会中,只适用于具有道德责任感的人类。动物不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其行为不具有道德性,因而不能成为社会的主体,也就不享有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虽然每种动物都在自然界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因而有其存在的价值,应予以善待,但它们不可能享有与人一样的待遇或权利,否则,就否认了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也会打乱自然的秩序。所以,严格说来“动物权利”这一概念是不科学的,应慎重使用,否则会导致思想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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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本身符合必要性要求,但因防卫人不实施救助而导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的,不构成犯罪。法益衡量理论与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权利的概念内涵存在根本冲突。不法侵害者容忍必要防卫行为的义务,是“自我决定导致自我负责”这一基本原理在其违反“不得侵害他人”义务时的具体表现。由侵害者承担必要防卫行为溢出的重大损害结果风险,是符合法秩序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宗旨的自由与责任分配方案。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框架下,防卫人不负有救助侵害者的义务。这是因为必要防卫行为及其结果终局性地落入了不法侵害者的管辖责任范围,相应地,防卫人被免除了管辖责任从而没有义务救助侵害者。不能基于德国判例要求防卫人依照德国刑法第323c条救助不法侵害者,而在我国未规定见危不救罪的情况下要求防卫人负担保证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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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不打送礼的”,这是旧社会官场处事的哲学。然而,宿迁市人民法院曹集法庭庭长卓光勤,却是一位专“打”送礼的“官”。违法亲戚的礼——不收1982年2月,40出头的卓光勤在结束他20多年军旅生涯后,头顶国徽,肩扛“天平”,来到曹集法庭当庭长。他上任不久,有一外地农民为其妻被人拐骗告到法庭,而拐骗人妻者恰恰是他辖区内的一个亲戚。原告刚走,那位亲戚就提着6包糕点登门了。卓光勤扳起面孔对他说:“你现在已经违法,必须依法办事,这个礼我不能收。”来人又哀求他:“俺30多岁才成个家,你就高抬一下贵手罢。”卓光勤一口回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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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绑架罪没有危害结果的要求和限制,即绑架罪是目的犯.行为只要具有相应的目的就可以对其定性。但是,仅从“定罪不问目的达到与否”只能得出绑架罪中不承认犯罪未遂,却不能当然得出“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即达到犯罪的既遂”的结论,更不能否认绑架罪存在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