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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纠纷解决制度,立基于和合文化、恢复性司法、司法处遇个别化和利益共赢等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但又备受争议与质疑。厘清刑事和解的内涵,明晰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进而设计不同诉讼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解决现行刑事和解试点中的冲突与失范,应当成为制度化构建中国范式刑事和解的实然径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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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更加重视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意愿,不能忽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两个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在实践占主导地位的司法调解模式下的刑事和解作为审判前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包含加害方自愿认罪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个阶段,蕴含着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应当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明确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分配规则以及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刑事和解顺利开展,达到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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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更加重视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意愿,不能忽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两个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在实践占主导地位的司法调解模式下的刑事和解作为审判前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包含加害方自愿认罪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个阶段,蕴含着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应当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明确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分配规则以及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刑事和解顺利开展,达到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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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举措,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理论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有刑事和解的实现空间。在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既具有理论依据又具有现实意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刑事和解中不宜作为和解的主持者,而应以监督者和审查者的身份参与到刑事和解中。同时文章还对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程序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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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应只适用于主观恶性程度较小,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解意愿真实的轻微刑事案件。为规范办理刑事和解案件,针对当前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尊重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正确运用和解达成方式和认定和解情形,妥善处理刑事和解案件,加强对刑事和解过程的控制与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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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把刑事和解作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等形式探索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并写入了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和实践的有关问题仍存不同理解或争议.刑事和解有其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但应统一认识和理解;刑事和解并不背离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应当限定适当的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不能将刑事和解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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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存在着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一方面,辩护律师参与刑事和解时间有限制,在侦查阶段接触到证据,这与刑诉法规定相冲突;另一方面,刑事和解的量刑奖赏对未成年被追诉人吸引力不足。此外,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法律没有规定侦查人员是否可以撤销案件。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但应限于提请批捕之前。建议区分参与诉讼的辩护律师与参与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律师,以兼顾对被追诉人和侦查机关的公平对待。公安机关发挥群众力量事先进行民间调解、感化被害人,可以推进刑事和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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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刑事和解尚处于尝试阶段,相关立法尚未出台,刑事和解实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如何处理好刑事和解案件,这是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结合我院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实践,对刑事和解实践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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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分析刑事和解机制在批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实际适用情况,提出了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认为刑事和解的顺利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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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对弥补传统报应性司法理念构建出的以监禁刑为核心的现代刑罚体系与以国家起诉为标志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局限与不足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提出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的可行方案,并以探讨检察机关与其他公权力机关职权关系为线索,将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机制与刑事诉讼其它各诉讼阶段刑事和解机制进行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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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最早来源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州基秦县实施的一项"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伴随着恢复性司法的倡导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勃兴,刑事和解制度受到各国的青睐并显示出蓬勃的发展力,成为刑罚轻缓化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其意义特别,我国各地推行的刑事和解试点也集中于检察机关上,取得良好的效果.故对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研究意义重大,本文以此切入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现阶段各地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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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刑事和解制度得以规范化,刑事和解也正式由审查起诉阶段延伸至审查逮捕阶段。然而审查逮捕阶段进行刑事和解还面临着理论和现实上的一些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加强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协作,才能实现该项制度设立的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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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检察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制度是对轻微刑事案件采用非刑事化方式处理的一种制度。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范围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和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担当调解人;赋予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参照民事诉讼建立赔偿标准;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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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于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因契合了当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渐成如火如荼之势,并已经准备上升到立法层面。这一制度在起诉阶段的落实则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本文通过对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适用条件的分析、阐述,构建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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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化是刑事和解必然的发展趋势,也是刑事和解合法性的必然要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后果、适用阶段以及和解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其中有些规定并不尽科学和完善。因此,应在现有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予以进一步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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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基层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出台的有关规定下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处理进行了尝试。在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查逮捕阶段①。审查逮捕阶段在检察环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审查逮捕环节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办案期限较短;审查逮捕部门仅有就案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力。基于审查逮捕阶段的特殊性,在此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理论层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刑事和解后,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反悔的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