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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日本现行刑法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在立法和量刑上都很明确,因此部分学者认为我该刑法应把斡旋受贿行为设立独立的罪名。本文试图从反驳赞同斡旋受贿行为应该设立独立罪名的原因,论述斡旋受贿行为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罪名。  相似文献   

2.
认定间接受贿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间接受贿行为。一、间接受贿的定罪问题间接受贿,当代大多数国家刑法都对此作了规定。我国原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均没有规定间接受贿。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3.
受贿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明确规定受贿共同犯罪的条文,因而理论上对受贿共同犯罪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了认识分歧。考察受贿罪的立法沿革,结合刑法理论和"两高"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受贿共同犯罪依然存在的结论。构成受贿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共同故意也要有共同行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在形式上既有共同实行犯,也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受贿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介绍贿赂罪之间具有明显界限,实践中认定受贿共同犯罪必须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4.
斡旋受贿的立法及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以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 ,结合实践中的问题 ,对刑法第 3 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行为及立法规定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5.
俞永梅 《中国检察官》2000,(2):F003-F003
《检察实践》1999年第五期《受贿行为对法律的规避及立法缺陷弥补》(下称上文)中谈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对受贿行为的犯罪对象仅规定为“财物”(包括金钱和财物)不合理,对受贿罪客观要件“需为他人谋求利益”不合理。该文作者林新法认为,一、受贿对象应包括《刑法》规定的财物性利益如获取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现实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竟然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贪污与受贿虽然同为腐败行为,但毕竟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故而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量刑比照贪污罪处理很不科学且受贿罪的刑罚种类设置也不尽合理。通过对美国、德国、瑞士等国法律有关受贿罪量刑立法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原则的比较研究以及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提出对我国受贿罪量刑立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7.
与日本刑法相比,中国大陆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无论在罪名数量还是规定本身的详细和完备程度上都是有所欠缺的。中国刑法只有一个受贿罪的罪名,对受贿的行为方式和法益的侵犯程度都没有完整的规定,客观上对于反腐倡廉不利。本文立足于中日两国刑事立法现状,对中日两国有关受贿罪的罪名、对象、法益、职务、行为方式等进行了比较分析,希冀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能够借鉴他人之长,以利于对受贿犯罪的打击。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非公务性受贿行为愈演愈烈,危害性极大。例如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非国有单位负责人基建招标中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人员暗收药品回扣行为;民间艺术团体举办大奖赛索取选手“辛苦费”;民间基金会人员发放款项收回扣行为等。上述非公务性受贿行为除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外,司法机关囿于刑法中无相应条款规定,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职务受贿罪”,将非公性受贿行为统一框定为犯罪,以弥补相应法条的漏洞。非公务性受贿行为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的严重程度,人们对…  相似文献   

9.
风险社会日益要求刑法前置处罚预备行为,对于单纯的预备行为、共谋行为,各国在刑法总则中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刑法分则也不断增设预备罪的独立构成要件;立法、学说和实务对预备罪的合法性、性质及其是否可以成立共同正犯存在不同观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也日益通过增设或扩大解释预备罪,实现刑法的风险规避机能,关于预备罪的共犯我国刑法具备特殊性,各国和地区的处理方案为我国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10.
影响力交易行为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之一,该行为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贿赂犯罪有着明显不同的构成特点。立法时可以考虑保持原有的斡旋受贿和相应的行贿行为不变,将利用公职以外的影响力交易的行为规定为斡旋获利罪。  相似文献   

11.
修订刑法在表述受贿罪时,规定了三种形式。一是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受贿行为,二是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受贿行为,三是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间接受贿行为。这三种形式的受贿行为都构成受贿罪。它们既有关联相通之处,又有各自的明显特点。为正确把...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该罪的设立填补了我国刑法对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盲区。本文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法律适用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厘清其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同时法律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方面也需要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论间接受贿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间接受贿是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一个新规定,它标志着我国关于贿赂罪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化,有利于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然而对这一新规定在罪名和构成要件上如何理解和把握,值得研究。本文试就有争议的几个主要问题作点粗浅的探讨。 一、罪名问题 79年刑法和有关的单行刑法都只规定了普通受贿,没有规定间接受贿,89年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包括利用本人职权和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解释固然满足了司法实践中惩治间接受贿犯罪的需要,但刑法学界提出非议的也不少。刑法吸收了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392条有关介绍贿赂犯罪的规定,是对贿赂中介行为给予刑事打击在立法上的肯定,而《刑法》第388条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是对具有特定身份和地位及条件的人,以收受请托人财物为客观要件的贿赂中介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的立法明示。贿赂犯罪是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中发案率很高的一种犯罪,而在贿赂犯罪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中介行为实现的,  相似文献   

15.
贿赂犯罪是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中发案率很高的一种犯罪,严重侵害着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而在贿赂犯罪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中介行为实现的。所以对贿赂犯罪中介行为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定罪,并在执法实践中加大打击力度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可以肯定,通过对贿赂中介行为的刑事打击,可以减少很多行受贿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有关介绍贿赂犯罪的规定,是对贿赂中介行为给予刑事打击在立法上的肯定。  相似文献   

16.
赵煜 《中国监察》2014,(6):48-49
正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应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立法,特别是研究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将刑法修正案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也涉及受贿罪条文的修改完善。从工作实务中看,受贿手段日益复杂隐蔽,准确认定的难度加大。因此,为有效惩治受贿行为,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均需研究完善。  相似文献   

17.
一、事后受贿之界定 关于事后受贿行为,国外刑法的通常解释是: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权为他人办事,离职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事后受贿”罪,因而这一概念尚无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根据收受贿赂的时间不同,将受贿分为事前受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行受贿犯罪日趋隐蔽,给行受贿犯罪的查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作为一对对合行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有利于遏制目前腐败高发的形势。为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基础,对行贿罪的立案完善提出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19.
欧锦雄 《河北法学》2000,(3):147-149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受贿行为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但是,从性质上看,它同受贿罪具有相近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打击严重的离职受贿行为,维护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和信誉。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离职受贿罪”。本文详细地论述了增设离职受贿罪的必要性,并阐述了离职受贿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此外,文章还剖析了离职受贿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他罪的界限问题  相似文献   

20.
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基本态势 ,指出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 ,已经成为我国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通过分析其犯罪构成 ,发现了检察机关的难题所在 :共同故意无法证明。借鉴古今中外受贿推定立法的经验 ,结合工作人员的职权特征、刑事政策的功能、受贿推定的科学基础和现行刑法的推定运用 ,论证了亲属共同受贿故意推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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