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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各国立法中均对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事公诉权,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权.民事公诉的缺失和抗诉监督的薄弱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可以重新整合民事公诉与抗诉监督的关系,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以民事公诉为主、抗诉监督为辅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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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创设了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民事抗诉制度。本文简要分析了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对策,以期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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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从比较外国法律角度来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民事抗诉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理论上亦有诸多问题。本文拟对外国的相关民事制度进行初步的研究,并希望对解决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发展具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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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抗诉权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自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抗诉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践行实质公正发挥了积极和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在学界,对民事抗诉制度存废问题一直莫衷一是。〔1〕对于民事抗诉制度论述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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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民事抗诉制度,学界和司法界长期存在“废”、“立”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本文认为,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确存在不少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民事抗诉程序是由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程序——民事抗诉程序和民事再审程序——“组装”而成的,严重违反了法理和程序设计的规则。本文认为,要使民事抗诉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必须将民事再审程序从现行民事抗诉程序中剥离出去,并对民事抗诉程序进行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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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 Shu-bin 《河北法学》2012,30(2)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从根本上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法学界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争论一直末达成共识.制度缺陷和理论争辩使民事抗诉制度陷于存与废的纠结之中.民事抗诉制度仍有存续的必要;强化之路在于民事抗诉权与刑事检察权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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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我国审判监督程序重要启动方式的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一程序现行规定问题的思考,以期探索出一条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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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但是,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即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之间的矛盾导致检法之间存在分歧,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身份混同、抗诉与申请再审功能重叠,抗诉缺乏必要的规范程序。当前,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定位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与促进司法公正和遏制司法腐败。二是民事抗诉的职能是法律监督而不是权利救济。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民事抗诉制度予以完善,即重建抗诉事由、扩大抗诉的范围、限定抗诉提起的期限和提起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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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是我国民事案件得以启动再审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失误以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民事抗诉权的行使与审判权的运行似乎越来越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其间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无不昭示现行抗诉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本文就民事抗诉制度在理念上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借用博弈论及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试图对民事抗诉之现状以及现行法律的缺陷作一简单的论述,并对如何加强对民事抗诉的程序制约及其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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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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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权之检讨——以民事抗诉权之运行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启动制度,其在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失误以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民事抗诉权的行使与审判权的运行似乎越来越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其间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无不昭示现行抗诉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本文就民事抗诉制度在理念上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民事抗诉之现状及现行法律的缺陷作一简单的分析,并对如何加强对民事抗诉的程序制约以及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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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涉及民事抗诉制度的新发展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相应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促进民事抗诉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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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民诉法关于抗诉的规定只有5条,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条件不明确,民事调查权、调卷、再审时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等均没有规定,民事检察权能设置不尽合理,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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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的职权。现行法律对民事抗诉规定不尽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加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法律认识和适用上存在一定差异,在运作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可操作性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所以,要准确理解立法意图,正确适用法律,进而研究解决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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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核心价值,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民事抗诉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具体表现在:它能有效地监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效地节省司法资源,克服司法地方化.正因如此,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民事抗诉制度只能不断完善与加强,决不能削弱,更不能废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