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2 毫秒
1.
公德私德问题,已成为近期广泛关注的问题,到底是私德膨胀,是公德没落,还是公德私德化。面对我国高校教师师德的现状,本文从私德和公德的概念和关系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高校师德存在的问题,并从私德涵养和公德践履两方面共同进行高校师德建设。  相似文献   

2.
"孝"是中国传统家庭私人生活领域的伦理核心,也是社会公共生活及国家政治生活"忠"的理论基石,这种将私德外推为公德的做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性上都存在一系列的弊端。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公德、私德的区别和联系为切入点,简要分析造成我国社会公德发展相对滞后的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传统观念束缚;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最后,封建专制也是一个重要历史因素。  相似文献   

4.
志灵在《中国青年报》撰文认为。官员固然应比普通人显得“更有道德”,但“更有道德”应体现在什么方面,却值得推敲。对于握有公权力的官员来说。其道德感体现在“公德”和“私德”两方面,两者兼顾当然很好,但很多情况下不一定能兼顾,因为“私德”靠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的社会舆论来调整,  相似文献   

5.
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   总被引:32,自引:1,他引:31  
我国最近20多年的公域之治一直在实践着一种软硬兼施的混合法结构,这在相当程度上彰显出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本文认为,包含着大量本土性制度资源的“软法”,是一种法律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软法与硬法同为法律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它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体现法律的基本特征、实现法律的主要功能,并具有严格区别于硬法的个性特征与独特功能。软法与硬法大致具有法律逻辑上的错综复杂、法律功能上的优势互补、法律规范上的相互转化三种基本关系。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乃是我国解决公共问题的基本模式,这就要求我国公法学回应公域之治的现实需要,在对软法作用加以客观评析的基础上,研究探讨全面提升公域软法的理性品质,并按照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的要求推动中国公法朝着软硬兼施的混合法结构方向发展,旨在全面实现公域之治与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6.
历史上各个王朝对官员的私生活,即个人生活,一般都要予以密切注视。不仅对官员的“公德”,而且对其“私德”,即个人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实行严密监管。典型一例:明太祖朱元璋对“文臣之首”宋濂在家跟谁喝酒,都讲了什么,了如指掌。不但如此,宋濂退休以后,在老家干什么,跟什么人往来,是否“本分”,  相似文献   

7.
由于社会大变革的负面影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失误以及大学生自身认知水平的限制,部分大学生的公德缺失日益凸显。对此高校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深化公德教育的内涵;强化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活动,拓宽公德教育的途径;构建社会、家庭、学校通力协作的一体化教育体系,提升公德教育的实效。  相似文献   

8.
当前正值国家大力开展公德建设之际,本文拟就我国宪法中公德规范的文本变迁,作出社会及法律方面成因分析,以其体现出宪法规范对转型时期社会建设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9.
黄永秋 《法制与社会》2010,(16):225-226
社会公德教育是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学生的公德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精神面貌和形象。本文阐述了作为公共场所的高校图书馆里大学生公德行为失范的具体表现,提出了高校图书馆培养大学生规范的公德行为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0.
现实生活中,公权介入私权的现象大量出现,公域与私域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游移。因此,应当理性认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厘清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明确公权应当在合理地介入私权的前提下,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并通过构筑化解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完善机制促成和谐社会中公域和私域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1.
马新彦  石睿 《法律科学》2010,28(2):157-168
空间隐私权是围绕隐私空间保护而形成的人格性权利,其所针对的是对隐私空间的不法侵入而非隐私信息的不法传播。在知识经济时代,公民隐私空间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之挑战。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出台,其中确立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但对空间隐私权却只字未提。因此有必要对空间隐私权的法律定位、侵权类型、责任构成进行研究,在借鉴外国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我国的空间隐私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2.
新古典经济学侧重的是私人领域,探究的是既定社会制度下的个体行为,它通过供求关系的分析来剖析现状产生的原因,不但具有强烈的建构性,而且也表现出为现状辩护的特点;相反,法律制度则属于公共领域的课题,它所规定的是人们的应得权利,要体现社会正义和人本关怀,从而本质上应该是演化的和关怀弱者利益的。正因如此,法律制度不应只是体现力量的较量和博弈,对它的分析也不能仅仅用基于供求的收益—成本范式,而是要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分析路线;特别是,由于我国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依旧很不健全,还不存在私利和公益自然和谐一致的制度基础,因而简单地搬用相对成熟市场下解决私人领域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来探究市场很不完善下的社会制度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囚徒困境泛滥。因此,我们在应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范式来解释尤其是在完善或设计法律制度时就必须非常慎重。  相似文献   

13.
Together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public‐private contracts, recent years have seen a marked proliferation in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public interest implications which may arise in such arbitrations and examines how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 is treated under English law. We argue that, due to the lack of a developed administrative law sphere in England and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as an exclusively private mode of dispute resolution, the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of arbitration in England has developed around the private law paradigm of a commercial dispute involving private actors. This private law paradigm results in a conceptual and legal void in respect of how public interest is accounted for, and protected, in arbitrations involving public bodies under English law. Therefore, we suggest that English arbitration law needs to be amended to adequately protect the private interest in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  相似文献   

14.
权力的私人性及其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权力在主体归属上具有私人性特征,这一特征必然导致权力运作的私密化.私人主体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与社会利益和分配权能的私人占有的结合,使权力私人性的其逻辑后果必然是腐败.以法律控制权力的私人性,尤其要明确公共权力的活动领域、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5.
西方传统市民社会理论无法对后现代时期继续分化的社会公共领域作出有力解释。因此,须在治理背景下对市民社会理论予以重构。当社会管理创新业已成为当今我国改革的战略任务和社会共识时,坚持公权力机关主导下的传统管理模式已明显不合时宜。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时代,公共治理模式日益成为公域的必然选择,而公共治理模式尤应以软法机制为主要调整手段。  相似文献   

16.
The applicability of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TCE) to the public sphere is examined with the use of institutional legal theory. First, Oliver E. Williamson's 1985 general theory of private governance structures is analyzed. Following on this, his 1999 attempt at extending the theory to capture governance structures in the public sphere as well, is analyzed with the use of the insights gained from the first stage. Finally, on the basis of the whole two-stage analysis, an attempt is made at solving some fundament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TCE to public governance. JEL Classification: B52, D73, H11, K0, L22, L33  相似文献   

17.
公、私法的划分肇始于西方,因其契合着人的公共性和个体性而得以延续和广泛应用。公法因社会生态的不同而演变出宗教、道德、法律等不同的表现形态。公法在中国是伴随着共同体的形成而生成的。近代以前,由于公共利益遮蔽了个体利益,道德始终占据着社会的主导地位,公法在中国一直以道德的形式存在着。近现代后,社会生态的变化使得利益多元化逐渐生成,公法在中国逐渐由道德向法律转变。当前公、私法之间愈来愈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宪法的彰显是公、私法划分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使公、私法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公法在宪法整体性的协调下,已呈现出自足与互助的同构。  相似文献   

18.
在质料意义上而言,欧盟已经存在有宪政雏形。哈贝马斯认为,制宪将会促成欧洲范围内全方位、多层次的大辩论,为各国协商对话和沟通创造契机,产生政治公共领域,培育共同政治文化。文章指出,一部形式和规范意义上的欧盟宪法是社会治理系统工程的开端和象征,代表着一种新秩序,无论是在欧盟内部还是在世界舞台上。  相似文献   

19.
个人道德责任的确定性问题有规范与美德两个维度,二者不可或缺.现代多元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的道德责任,是规范维度而不是美德维度的.现代社会存在着的道德去崇高取向,不能成为我们忽视美德濡养的理由.  相似文献   

20.
程淑娟 《法律科学》2009,27(1):73-81
近代以来,私人所有权的地位虽然十分重要,但它不是所有权的唯一形态。公共所有权起源于罗马法,它与私人所有权在对立中并存,从而形成了所有权观念的二元化。两类所有权界限的清晰,是各自独立存在并分别满足人类生活私人性和公共性需求的前提。当代中国的国家所有权是公共所有权中的一种,因此才具备自己的特征,我们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逻辑来否定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国家所有权并非公共权力。只有形成对国家所有权民法性质的确信,才能适用民法保护国家所有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