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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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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物权法具有显著的固有法性,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建构不应忽视国情、农情。二元社会结构是我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二元农地结构的存在,再加上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资源禀赋与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的影响,在二元思路之下,本文对我国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建构提出了基本方案。  相似文献   

2.
农地使用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种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交易的实质是将农地作为产权和资本来经营。农地使用权交易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依照有偿使用和有偿流转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农地使用权的均衡价格,实现农民发展权益。该机制不仅有利于农地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而且将更有效地保护耕地,实现农地资源有效率地配置,促进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3.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法学研究》2014,36(4):76-9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4.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通过认可权利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以设定经营权这一方式行使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现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类型的结构性整合以及农地融资方式、农地使用权继承的结构性变动。  相似文献   

5.
王铁雄 《河北法学》2020,38(1):20-42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6.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本文认为从现实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具体内容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仍然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完全转化为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物权化,已在实践趋势中与政策取向上愈加显现,应当建立健全农地使用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障。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的农地利用制度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导致当前农地征用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严重丧失的一大重要原因。我国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基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物权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而我国土地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构成我国土地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因而我们应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农地持有权——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8.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实践中该权利内涵因语焉不详而被虚化为一种债权性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而难以被界定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准物权。乡村社会的城镇化过程松弛了袖珍型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人地关系,各种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要求立法者回应社会需求,通过类型化的制度创新,重构农地产权体系和相应的规则。  相似文献   

9.
农地制度变迁下的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在浙江绍兴、福建沙县、湖南益阳和安徽宿州等地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成了制约土地经营权信托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其根源在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两权分离”已滞后于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三权分离”迫切需要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化.应将农地产权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确认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所有权性质,确认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的派生用益物权.三权分离视域下,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为土地经营权,利于保护农户利益与土地的物权性利用,进而促进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持续发展,繁荣农村现代规模经济.  相似文献   

10.
本文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存在权能有缺陷、保护不力、登记不规范等问题,应采取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方式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权能、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制度、规范农地登记制度等方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高海 《法商研究》2015,(2):66-74
国有农用地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与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中介,是完善农垦国有农用地双层使用制度的基本层面。对于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虽然理论界尚存争议且面临一定程度的适法困境,但是基于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能状况、收回补偿、抵押实践、类似取得时效制度的运用、登记的体系化解读、俄罗斯国有农用地用益物权的特殊类型及其启示,农场国有农地使用权应当被定性为用益物权。而且,还应当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对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进行物权化构造,充实处分权权能,合理确定期限,并分类推进其有偿化改革。  相似文献   

12.
论农用土地使用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目前法律规定的抽象土地承包性质与现实生活中土地承包权表现出的特征并不一致,土地承包权表现出债权的特征有明显的弊端。应当以尊重历史、承认现实、讲求公平为原则,改造土地承包权为农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应是在借鉴传统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在我国改革中创造的一种物权形式  相似文献   

13.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14.
论农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目标模式的建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现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趋势1 在性质上 ,从债权向物权转化。现行农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约定性、变动上无须履行登记程序、效力上只具有请求力而无支配力 ,所以 ,其性质具有明显的债权性。但近几年 ,农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与政策的规制下显现了极明显的物权化趋势。如 1998年修订之后的《土地管理法》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在承包期内严格限制土地调整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 ,“‘四荒’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法享有继承、转让 (租 )、抵押或参股联营…  相似文献   

15.
张凡 《法治研究》2009,(6):32-36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变革,我国特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含缺陷日益突出。重塑与完备农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已为学界认同,并成为《物权法》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本文以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为理论起点。集合“三农”中关涉农地的现实考察,比较中国传统与域外农地制度的利弊短长.对我国农地法律制度的构建提拱若干参考:即如何强化农地权利的物权特征应为未来立法的首要权衡。  相似文献   

16.
汪欣 《法治研究》2006,(10):75-75
笔者认为,针对现在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状况而言,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市场经济,农地所有制形式应该向物权化的方向演变,应纳入物权体系中的永佃权。  相似文献   

17.
农地权利体系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和债权性农地使用权的权利体系。同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衍生出征收征用补偿权、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和成员权、土地发展权等保障农地权利实现的权利。各项农地权利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律救济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  相似文献   

18.
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活跃农村经济,应当实现农地金融化.并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化也有法理基础作为支撑.一方面,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被定义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转让,享有收益,财产性属性明确.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在应然层面上并不是一种社会保障,不能以社会保障为理由而长期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化.再者,将经营权金融化,并不影响农民从集体处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化并不存在法理上的不符逻辑与实践操作中不能实施.农地金融化对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9.
郭志京 《法学杂志》2024,(1):141-153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承包地的流转。三权分置权利架构意味着,承包地要以特定方式流转,则必须分置出土地经营权,承包地的流转通过分置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来实现。三权分置的真正意义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非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置语境下的农地流转仅指需要分置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型流转,但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立法同时确立了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等其他形态的农地流转,由此形成分置型流转与非分置型流转并存的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之格局,其法律结构存在根本差异。三权分置语境下,流转一词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特指需要新权利分置的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拓展了流转一词的法律含义,立法上的流转一词同时具有土地经营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两重含义。实证法上出现的所谓流转土地经营权、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等法律含义复杂而多样,需要在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和流转一词法律含义二重性的原理下整合和统一。  相似文献   

20.
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建苏  赵欣 《河北法学》2005,23(9):135-140
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具体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农地使用权的保护,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构想以物权立法来规范农地使用权及其流转,以促使农地使用权能够健康、有序地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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