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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期货经纪的法律性质既不是居间,也不是代理,而是一种行纪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客户)和行纪人(经纪公司),客户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是一种行纪合同。作者具体分析了期货经纪法律关系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指出要尽快制定期货经纪业务规则和业务管理方面的法规,明确期货经纪法律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完善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注册登记程序及纪经人资格的取得和考核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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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信托是滥觞于英美法系的一项财产管理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演变,信托已成为一项对人们经济生活产生深刻影响的金融业务。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信托业。不过,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调整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致使一些不属信托范畴的业务也被人为地纳入其中,在观念上,人们对信托也产生不少误解。所谓信托,是指为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他按照预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处分。在信托法律关系中,财产授与人称为信托人,接受财产者称为受托人,受益者称为信托受益人。一般而言,信托具有如下的特征:(1)信托的成立是基于信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2)信托的产生有赖于信托人转移其财产(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3)信托的持续以受托人依据信托人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营运为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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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于行纪之三人法律关系,在给付障碍的问题上,亦应当区分三个层面,即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之实行行为层面的给付障碍,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行纪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以及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清算了结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在第一个层面,需要建立第三人损害清算制度,以此突破法律关系相对性的限制;在第二个层面,适用债法的一般性法律制度,通常为行纪法规制的重点;在第三个层面,需要正确认识行纪人的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则不具有关连性。委托人在主张权利方面,必须注意承认拟制和时效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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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引入类似英美法的间接代理制度后,学界对行纪与代理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很多观点。本文在整理不同法系代理制度,区分行纪与间接代理的基础上,主张在行纪人破产时,在委托人和行纪人或其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上,委托人对委托物应享有取回权或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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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的定位应以合同为基础,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化与一定的公示机制相结合,使基于合同的信托内部机制得以外部化,为信托关系的对世效力提供法理依据.如此,信托制度才能够既满足信托当事人的各种需要,又能发挥保护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弹性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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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法》引入了类似英美的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合同委托制度后 ,作为大陆法系特有的行纪制度在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困境。本文综合相关问题出现的原因 ,提出我国行纪制度要保持独立性并获得发展 ,必须解决不同法系理念的整合问题、确定行纪与非显名代理的区分标准并且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随后提出了一系列对策 ,主张目前应理顺代理与行纪的关系 ,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并加强商事单行法的制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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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间接代理制度与现代行纪合同关系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修改《证券法》时将"经纪业务"置换为"代理业务",借鉴英美法系中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在《民法典》代理章规定间接代理制度,并规定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以及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等制度。间接代理中未规定的事项,可准用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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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定目的信托的性质及设立原则——兼评“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之缺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特定目的信托是资产证券化架构模式之财产制度安排,亦为信托法律关系。当前,我国学界对特定目的信托的性质缺乏正确解读,无人论及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原则。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须贯彻区分原则,区分信托合同与信托关系;同时必须以信托合同有效成立且拟证券化的资产发生信托移转为条件。我国“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违背特定目的信托设立之区分原则。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原则在我国之贯彻,远期目标是单独立法,近期则为加强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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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2):112-121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信托以土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信托法》为设立准则。《信托法》对信托的涵义、性质、财产归属界定不清引致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存在诸多不妥,应对《信托法》第二条、第八条作出修正,重新明确信托是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法律关系。基于此,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由信托合同、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信托登记三部分构成。土地经营权信托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同时有效成立时信托关系成立,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完成时信托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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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论——来自信托法适用角度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只有导致他益信托设立的信托合同才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要求信托合同基本条款具备确定性、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无此要求且这一区别涉及到对合同解释制度的适用;一些国家的信托法确认信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则确认这种合同为要物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有条件地确认信托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并未作出如此确认且这一区别涉及到是否允许委托人在订立信托合同后反悔。信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属于由信托法设定并为信托合同接纳的权利义务,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属于向信托财产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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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不构成行纪或信托关系 ,也不能一概视为委托代理关系 ,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最符合其特征并且有利于加强银行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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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的基础是合同,其本质应该是契约性的。信托合同可以被视为转移所有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有债权制约,而受益人享有基于该合同独立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基于该请求权产生的其他从权利。生前信托的设立包括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核心在于债权行为。确立生前信托的合同基础能够推进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适应了我国物债二分的民法传统,同时能够达到与衡平法支持下的英美法信托同样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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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案例,从银行当事人身份、消极信托构成和脱法行为等三个角度分析相关案件中信托合同的效力。在相关案件处理中,应将委托理财合同和信托合同结合起来作为一个自益信托处理。信托公司将部分受托事务委托银行处理并不必然导致信托合同无效。银信合作的其他脱法安排应结合特定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具体对待,法院不宜一概否定信托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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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英美法系最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海顿教授曾将其描述为盎格鲁萨克斯人的守护天使,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着他们,从摇篮到坟墓。①足可见信托的魅力。我国于2001年正式引进了信托制度。但相比于其发源地,我国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则较为狭窄。归其原因,在于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难以准确识别信托这一舶来品。故本文旨在对大陆法系语境下对信托合同的识别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力求为信托合同的识别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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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是现代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代理制度与委托、行纪、信托三种制度的异同,以便能更准确的认识它们各自的性质特征和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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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确认委托人享有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的权利和确认受托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对它们需要通过增补关于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负有交付信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不同意而辞任与解任和在特定情形下权利归属人可以拒绝满足该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