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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新解周学军《尚书·吕刑》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辞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钧,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对其中的五刑、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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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官错判了案件,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如果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判为重罪,叫作“入人罪”;将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叫作“出人罪”。根据其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又可分为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和失入人罪、失出人罪。据《史记》记载,春秋时期,晋文公的一位叫李离的法官,秉公执法,善于审理疑难案件。但有一次却将案件判错,枉杀了无辜。之后,他将自己拘禁于狱中,并请求晋文公判处他死刑。晋文公非常爱惜这位难得的人才,有意为他开脱,将责任推给下属官吏。但李离没有领受晋文公的宽恕之意,认为自己错杀无辜,“失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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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重罪法院与我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重罪案件设置不同,其审判程序也极具特色。重罪法院则是非常设性法院,没有自己固定的法官,其法官分别来自上诉法院和轻罪法院,任期为三个月。从受理程序上看,重罪案件要先后经预审法官的初级预审和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的二级预审并由其下达起诉裁决,才能系属于重罪法院。案件审理实行严格的陪审制,其评议与表决方式极其规范。2000年以后重罪案件经一审判决后可以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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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6)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对于它的产生和发展作历史的考察,将有助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作进一步探讨。本文就此谈点管见,有正于大家。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历史沿革《尚书·吕刑》记载:“下刑适重,上服。”贾疏说:“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诸所罪罚者有权宜,当临时斟酌,不得雷同加重。”《吕刑》又载:“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孙星衍疏:“其刑上备者,具列爰书上之勿增减罪状也。”它是指一个行为人同时被指控犯有轻重两罪(数罪),此时只按重罪之刑处罚(并罚),重罪吸收轻罪。据考证。《吕刑》制作年代大致为西周后期。可见,数罪并罚原则早在西周以前的奴隶制法中已略见端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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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甚为完备,颇具特色,以中华法系之美誉而闻名于世,其中数罪并罚制度亦有一定价值。本文简述其意,略显端倪。数罪并罚就是犯有数条罪行的人如何负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中国历代王朝对一人数罪的处罚原则有所不同。《尚书》是我国最古的一部以政事为基本内容的文献汇编,其所记载的夏、商、周三代的政治法律思想是中华法系的基石。《尚书·吕刑》说:“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就是说一人犯有两个罪行时,把轻罪并入重罪,只按重罪科刑,不复处轻罪之罚。这是我国早期的数罪并罚思想,吸收原则的雏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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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前提下,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使得定罪问题不再具有严格的证明意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采用自由证明的方法,以提高诉讼效率;“认罪”与“认罚”究竟是捆绑还是分离,是否“认罪即可从宽”,不仅关系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还与被告人认罚后刑罚的执行问题息息相关;坚持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应当将审判的重点落在量刑的问题上,凸显庭审中量刑的作用与功能,同时也能与证明方法相衔接;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繁简分流,对其前瞻性构想是应当设置微罪、轻罪和重罪划分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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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逐步深入,法制进一步加强的今天,中国要不要实行法官责任制以及如何实行法官责任制的问题,已引起法学界一些学者的思考。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一、法官责任制的历史回顾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犯了错误,要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古代诉讼中的传统特点之一。早在周朝的法律中就规定:“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尚书·吕刑》)意思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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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的划分,仅指轻罪行与重罪行的划分。在学术界关于区分轻罪和重罪的四种观点中,以一定法定刑为标准认定罪行的轻重具有充分的依据。认定轻罪和重罪法定刑的分界线当以有期徒刑3年为限,即凡法定最低刑为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都是重罪,反之便是轻罪。我国刑法存在若干轻罪与重罪界限不明的条文,需调整其罪刑关系。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重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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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涉及惩治、预防、对犯罪进行源头治理的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性出罪、协商性司法机制等程序性内容。轻罪重罪案件比例发生的明显变化,由多种因素促成:一是社会控制能力增强,环境条件变化;二是立法中存在刑罪化的倾向,刑法修改不断增加罪名,轻罪案件因此剧增。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表明某些危害行为的刑罪化需要进行全面的立法后果评估和对法律适用的司法调整。在轻罪治理中,不应忽视有些危害行为,没有纳入刑法制裁的范围,或者刑法规定的处罚过轻,形成刑法盲点或者“轻罪(处罚)过轻”的问题,需要从立法角度重新进行审视并加以解决。就轻罪治理相关诉讼制度配置来说,调整裁量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按重罪、轻罪、微罪配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将部分治安处罚案件纳入司法程序,设立治安法院或违警法院,是值得研议和可以采纳的程序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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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刑事和解要厘清刑事和解正义与以钱买刑的认识,刑事和解本质观与报复主义的认识,刑事和解刑罚观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认识,从而在实践中,正确把握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尺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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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美国,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刑法体系和制度,比较复杂。本文试图简要地介绍一下美国刑法中的罪和刑,使读者对美国刑法有个初步了解。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刑法典,把各式各样的犯罪现象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某些州把犯罪分成重罪和轻罪后,还加上轻微犯罪作为补充。其区分重罪和轻罪的标准是:(一)犯罪人被关在监狱里还是关在地方看守所里?(二)犯罪人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如果是监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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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由此可见,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可以依法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被告人无权根据上诉程序提出上诉. 但是,再审程序中依法提审的上级法院能否直接改判死刑?刑诉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与学理解释中对此观点也不尽一致.例如: 被告人刘某,外贸干部,收受外商巨额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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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作为一篇言刑专文,其所蕴涵的司法理念,初步完成了从"神判"向"人判"的历史性跨越。《吕刑》篇所体现的两造具备、察辞于差、简孚有众、惟察惟法等诉讼制度,环环相扣紧密结合,不失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程序保障,而其中关于哀敬折狱、惟良折狱、戒不勤、绝五过之疵等要求,更是司法者能够"中正"司法的必备素养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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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个原则说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即便认为原判量刑畸轻,也不能改判加重刑罚。立法的意图在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解除被告人一方因怕上诉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的顾虑。同时,这也加重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责任,从诉讼程序制度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