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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民法中的保护义务——"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下,当事人在契约发展过程中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难以得到周全的法律救济。百年来,两大法系通过判例和学说创设了旨在保护契约发展过程中受害人完整利益的法定义务。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中,如何对这种义务进行合理的定位,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以现行法上已有的附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将二者统一于民法上的保护义务,并与契约法上的给付义务和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共同构成基本的民事义务体系。同时,从这种民事义务体系出发,形成以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及违反保护义务的责任为三大支柱的民事责任体系,以修正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之不足。  相似文献   

2.
论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组成部分。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说是民法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民事责任中的合同当事人,因违反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或者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就其性质来讲,它是一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但它主要不是直接对法律规范的违反,而是对法律所保护或者认可的特定人之间约定义务的  相似文献   

3.
保护义务在私法体系中的定位是侵权法与合同法交错现象需要处理的问题之一,其目的在于协调两个私法领域以获得实质上妥当的调整效果。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抽象功能定位的角度是无法得出保护义务只能作为侵权法上义务的结论的,而合同保护义务只有结合具体实证法背景才能获得充分理解。我国合同法先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保护义务的合同义务地位,因此必须承认保护义务在我国法上具有合同义务与侵权法义务的双重属性。从实践的角度看,由于我国已形成宽泛的合同法与宽泛的侵权法对立并存的局面,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上存在差异,所以需要妥当解释保护性规范的私法效果,将相应的保护义务归入合同法或者侵权法,并避免因为归类方面的偶然性而造成不同的处理结果。我国立法与理论在未来所面临的任务,不在于将保护义务纳入统一的制度构造之下,而是在法律价值所容许的限度内,使依合同法处理的效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与依侵权法处理的效果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条款被认为是附随义务规定在我国法律中的首次出现。这一备受理论界称道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债法制度、促进交易完成、保护交易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附随义务在合同法理论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系统、深入地研究,在司法实务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本文拟就附随义务与其他合同义务的区别、主要形态及适用附随义务理论所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5.
叶榅平 《法律科学》2008,26(6):54-61
民法中的保护义务以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的维护为职志,它与侵权行为法具有相同的功能,却是在合同法领域通过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与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不同,保护义务以不确定性为特征。为了保证司法实践中适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应当界定其意义,明确其前提,厘定其界限,讨论其标准,发展其内涵,确立适用保护义务的一般原则或规则,减少法官的随意性,增强判决的可预见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6.
严恒系 《法制与社会》2012,(13):263-264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种与合同给付义务相对的义务形态,其在合同义务群中居于辅助性地位,文章阐述了附随义务的界定及其理论基础,并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以及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应坚持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优先、以诚信原则为基准、尊重交易习惯、适当限制等原则;确定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方法有检索合同和法条、参阅先例、斟酌法理、揣摩交易习惯;此外,还应当考虑合同性质、目的、利益衡平、具体情事等因素。  相似文献   

8.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贯穿于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等基本制度,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数据安全义务的规范体系由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三个方面的法律组成,存在相应的适用顺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任何实施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是数据处理者,负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数据安全风险确定所采取的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重要数据的处理者还负有两项特殊的义务。数据处理者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被第三人取得进而被非法利用,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数据处理者应承担与其过错、原因力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当人们津津乐道传统的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作用,致力于民事责任的分类研究,高谈宏论民事责任只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并虔诚地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判断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仅产生相应的一种民事责任的时候,一种已经悄然产生的法律现象,却向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这种法律现象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而产生的法律现象,但作为理论被提出却是近百年来的事情。自该问题被提出后,受到许多国家和地方的法学理  相似文献   

10.
以欧共体首次颁布的<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条例>(文中简称<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的法律结构为基本框架,首先分析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欧共体其他二级立法和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突出显示其在适用方面的广泛性,同时也指出成员国今后在独立对外缔约权方面将会面临的困惑;然后,通过对该条例关于侵权或过失不法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自由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全面系统分析,揭示其隐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理念,同时指出其存在的漏洞和模糊之处.最后,提出尽管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作为欧共体第一部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法典,<2007年罗马二号条例>在努力消除各成员国在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方面的差异,防止和减少当事人竞择法院乱象的发生,增强适用法律的确定性方面,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立法目标;其在欧共体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法进程中,无疑将会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19,(3):17-28
陈旧的合同附随义务理论存在重大缺陷,即合同保护义务理论无法适应我国《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分置的法律体系;以诚信原则确定附随义务无法准确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且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附从义务论通常并不符合合同意旨,更不符合当代合同法发展的新方向,很难解释日新月异的新经济现象和商业模式。合同附随义务的本质是促进合作,合作义务已被众多域外合同法所确立,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应明确规定合作义务。合作义务与约定义务处于平等地位,裁判者应以合同目的为中心对二者进行公平审查,以最终确定合同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我国学界虽然承认保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类型之一,但是由于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法学理论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概念上的争议。德国2002年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在采纳了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二分法这一现代债法理论的基础上,将保护义务纳入《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第2款,自此承认了保护义务在制定法中的独立地位。根据德国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最新立法实践,追根溯源,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予以分析和论证,并对保护义务的内涵、外延及违反保护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界定,可以澄清我国学界对保护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整体认识。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的义务体系以规定实现主给付义务为目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等,组成了一个义务群。通过对义务群的把握,便于我们区别各种义务间的关系,了解当事人在合同发展的各个阶段所负担的义务,界定债务人违反了何种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合同义务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给付义务,《合同法》规定的各类合同所产生的义务,都是合同义务(即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依义务之依从关系,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分…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和债法理论体系,解决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归责问题,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缔约过失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  相似文献   

15.
王军 《法商研究》2005,22(5):104-111
营业者保护顾客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是一种以作为方式保护他人的义务。由于营业场所与顾客安全的特殊关联性,营业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保护义务。这种义务的规范基础通常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合同。其一般内容包括警示、防范、保护、救助等几个方面。营业者违反此种义务导致顾客被第三人侵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属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构成侵权的营业者应对顾客承担直接和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在赔偿后有权对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16.
后合同义务与合同给付义务、约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有着显著的不同。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照顾义务、不得同业竞争等类型。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称之为后合同责任,是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论夫妻忠实义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夫妻相互忠实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研究领域里讨论的焦点问题,也是《婚姻法》中突出的重点问题之一。确定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在目前道德滑坡的社会背景下,把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时代要求,社会需要,民心所向。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项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有关附随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备受理论界称道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债法制度、促进交易完成、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附随义务在合同法理论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系统、深入地研究,在司法实务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本文拟就附随义务的概念、特点、与其他合同义务的区别、主要形态及适用附随义务理论所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其抛砖引玉。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  相似文献   

19.
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化,附随义务无疑弥补了给付义务在债权圆满实现上的不足,应该说是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当然补充,由此更好的维护和促进交易。但与给付义务的刚性和确定性相比较,附随义务具有明显的不同于传统合同义务的一些特征,本文就对此做一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罗马条例II》的诞生,标志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最新发展——非合同义务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使非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增加了一种"超国家"法律渊源。而且,统一的内容涉及侵权或不法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非合同之债的主要方面,统一的法律选择力求在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管辖权选择与内容定向法律选择、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方面达到平衡。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统一化给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以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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