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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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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登记地役权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采用了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实际生活中的非登记地役权效力究竟如何值得研究。非登记地役权欠缺绝对性、对世性,其对第三人的效力非常薄弱。为使法律关系更趋于简单明了,应统一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2.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且为固有属性,而非立法政策“强加”的;地役权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在建筑物、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场合,当事人不得约定地役权继续保留在地役权人之手;数个地役权并存于同一宗供役地的场合,先设立且已登记的地役权的效力优先;先设立却无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后设立但已登记的地役权;至于先设立却无登记的地役权与后设立亦未登记的地役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应按照四项规则处理。  相似文献   

3.
姜瑜 《法制与社会》2011,(26):254-255
地役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其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但与普通的转让不同的是,这里的善意第三人其实只可能为供役地的受让方.地役权具有从属于需役地的特性,随需役地的移转而移转,不得与之分离进行单独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所以,登记能够对抗的是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从属性别偏重于需役地,即需役地转让的,无论登记与否,...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财产权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主要有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三种立法例。考虑到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以及外部性等因素,我国应建立一套以登记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变动公示体系,并针对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变动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则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质押方面,应主要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但著作权质押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准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典型。本文对该条文中涉及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及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就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及机动车的物权登记应采登记对抗主义作一出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将知识产权变动的合意登录在登记簿上并获得公示效果的行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分为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我国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应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兼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登记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许可登记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均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7.
张凇纶 《中外法学》2024,(1):181-198
公示(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两种模式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立法举措。原因在于,在立法论的角度,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提出匹配标准相当困难;在解释论的层面,又存在难以解决的制度困境与逻辑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民法典》第414条集中凸显了这一困境。单论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二者可谓难分高下,各有优劣;但若将我国登记制度以及登记机构的管理成本纳入考量,那么放弃登记对抗主义堪称最优选择。我国应当考虑借助解释论来实现登记对抗主义的废除。采用分类处理的方法,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应被解释为行政管理措施,动产的登记则不被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而被解释为动产交付的例外保障机制;不动产一旦登记,则此后权利之流转均应扩张适用《民法典》第385条采登记生效;而未登记之不动产,则通过排除第577条和第154条之失权后果作为反面激励。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了登记时抗主义变动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因主体的不同而应当采取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承包经营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未尝不可,但对于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涉及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第三人的,应采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1988年《海船登记规则》(下称《规则》)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从登记完毕时起生效。”这曾确立了我国船舶所有权移转登记制度。但因该规定缺乏科学性及可操作性,且日益无法适应时代要求,因此新近发布生效的《船舶登记条例》(下称《条例》)第5条将它修正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文结合目前常见的我国买受人自境外购船的实际操作,通过新旧法规的比较,阐述我国船舶所有权移转登记制度新发展的必要性与正确性。一、《…  相似文献   

10.
郑宏 《河北法学》2007,25(12):148-150
信托财产对信托业务中产生的对外债务原则上承担独立的有限责任.登记制度则使第三人能知悉上述责任范围,所以将信托财产予以登记成为该责任方式确立的前提条件.登记的范围应限于易于确定的财产.登记的效力以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为通行做法.考虑到已登记财产的变动和信托业务的具体特点,某些未经登记的财产具有与已登记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1.
于凤瑞 《法律科学》2014,(6):97-104
各国及地区日渐认可自己地役权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相对于房屋买卖契约、管理规约,自己地役权具有低成本、从属性、事前性、灵活性等独特价值。自己地役权可以由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前事先设定,也可由业主在购得房屋后设定。自己地役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特定情形下,可基于默示行为设定。当自己地役权的内容构成对业主财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或者发生情势变更时,业主可以提出抗辩。为了实现对日渐复杂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的有效调整,促进地役权法律资源效用最大化,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增加自己地役权。  相似文献   

12.
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屈茂辉 《河北法学》2006,24(5):9-16
登记是几类重要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其主要功能在于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有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之别,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一种折中主义或者说是一种混乱的立场,物权法应当将之统一为对抗要件主义.登记对抗力的本质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对于第三人,应采限制说.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统一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规则,即统一赋予动产登记以公信力.  相似文献   

13.
汪志刚 《中外法学》2011,(5):1021-1037
依据对《物权法》的解释,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应适用第24条的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设立应适用第188条的合同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质权设立应适用第212条的交付成立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的对同一物享有物权的人。在处理未登记的生效物权与其他并存物权关系时,善意取得制度仍有适用余地。公示要件完备的并存物权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应依先具备公示要件者优先的原则处理,但也存在例外。  相似文献   

14.
杨新星 《法制与社会》2010,(22):278-278
不动产领域的物权登记规则主要存在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介绍、各国相关立法模式对比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分析,得出登记对抗主义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登记生效主义更加适合我国经济与法律现状。同时针对物权法上地役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对抗规则进行探讨,认为在继受德国民法模式的前提下,我国应完成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的一体化工作。  相似文献   

15.
《海商法》第9条第1款、《物权法》第24条构成了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法释[2012]8号第10条有违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价值,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贬损我国船舶登记制度;法释[2016]5号第6条将转让人的债权人排除在“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之外,同样难以贯彻登记对抗主义的本旨.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完善应当坚持“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贯彻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价值,重新认识船舶与机动车的属性差别,审慎考量法学理论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舍.  相似文献   

16.
所有权移转适用合意原则的国家之所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与之不同,我国动产所有权移转采用交付原则,在无权处分时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以保护交易信赖。学界主流意见将《物权法》第24条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使得特殊动产适用的物权变动规则成为疑问,且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功能上的重叠。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还会引入与债物两分体系不容的"不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创设一系列不必要的对抗规则。《物权法》第24条若要融入现有物权变动体系,就不宜被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要件。而特殊动产仍应适用普通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以现实交付为主,观念交付为辅。《物权法》第24条仅限于实现无权处分之下的交易安全保护,只是重复《物权法》第106条的法律效果。为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的混乱,该条在民法典编纂中应被尽早废止。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采取了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登记对抗主义和变更的登记要件主义。本文分析了我国宅基地利用的现状,从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减少纠纷,并规范农民对宅基地利用的角度出发,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保险法上受益人之变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 ,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只有被保险人才能根据自身利益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变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来实现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理念 ,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 ,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 ,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 ,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相关规则应据此作出修正。  相似文献   

19.
刘玉杰 《行政与法》2010,(5):122-125
机动车的物权变动应区分情况适用法律,未完成初始登记的机动车物权变动应适用《物权法》第23条,已完成初始登记的机动车物权变动应适用《物权法》第24条。《物权法》第24条不宜解释为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仍应坚持交付后方生效。对未登记机动车物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应采用限制说。对于机动车占有与机动车登记二元公示引发的冲突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避免。  相似文献   

20.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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