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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了庭审阶段。但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争议大都集中于初查或侦查阶段,因此部分侦查机关已将该制度应用于侦查阶段的鉴定程序中,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此看来,仅仅在庭审阶段建立专家辅助人,必然存在较多局限,而侦查阶段的鉴定程序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势必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因此,立法应根据诉讼实践,对目前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完善,以建立合理可行的侦查阶段专家辅助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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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是裁判权的重要内容.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往往流于形式,鉴定意见的采信率极高.其主要原因在于:鉴定意见基本由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作出,法官难以触及鉴定过程、法官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判断能力不足,以及公检法一体化司法体制使得法官往往忽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权的实现除需要分离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逐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外,还有赖于司法逐步走向独立. 相似文献
3.
中国当今刑事鉴定争议频发。其中当事人与办案机关鉴定冲突最剧烈、不满手段最多样,且其社会影响最大者,目前主要聚集在部分死因鉴定领域。该类鉴定争议既滋生过度重复鉴定,更促使部分当事人上访、闹事,一度还以此衍生出暴力性群体事件。死因鉴定争议的发生,主要源于影响鉴定意见可信性的一系列因素,而非仅因为、甚或主要基于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因此,为重塑中国刑事死因鉴定的公信力,必须走向从实践出发的法律研究与制度建构立场,以回应办案部门创建、并亟须理论提炼与立法改良的“过程导向信任”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其关键措施,是通过死因鉴定程序的开放性与当事人双方(包括其聘请的法医专家)的充分参与性,从而实现鉴定意见的可信性或当事人可接受性;并以此领域的鉴定争议解决为突破口,进行鉴定制度改革,以提升中国整个刑事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与可信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旨在解决诉讼中涉及鉴定意见的争议以及其他专业问题。但是,两大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仅是作了简要的原则性规定,从而导致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确立适当的启动条件、时间,明确法庭审查的内容尤其是对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以及法庭决定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以保障该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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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现状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重要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出、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因此有失公平。具体表现如下:1、侦查机关享有鉴定启动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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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解读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与两大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及技术顾问存在着明显差异,其基本功能在于协助控辩双方质证鉴定意见,因而在庭审中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的助手,表现为诉讼地位的非中立性。为保障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贯彻实施,应当通过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对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申请、决定以及救济等相关程序加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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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因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法庭质证中普通人很难对其进行实质审查,虽然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但由于对专家辅助人的适用缺乏可操作规定,以至于严重影响这一制度的执行。如何发挥专家辅助人在鉴定意见质证中的作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程序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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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国刑事重复鉴定制度在实践运作中弊端丛生,且并未因相关法律变革而有实质性改变。在当前,刑事重复鉴定主要集中在死因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等法医学领域,且大多发生于侦查或初查阶段的鉴定中。其持续时间长、鉴定次数多、耗财费时。适当的重复鉴定可实现当事人之诉权,有利事实查明;然而过度重复鉴定,却削弱了刑事鉴定的信誉、颠覆了程序定纷止争的功能、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各种压力。面对刑事重复鉴定的诸多问题,需结合实践中的有益经验,通过变革刑事鉴定制度,重塑鉴定公信力,进而提高鉴定意见的采信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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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我国全面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质证的有效性,促进法庭实质审查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但是,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着中立性无法确保、作用范围有限等缺陷.为了正确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能,我国应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例如明确专家辅助人的首要职责,建立专家辅助人库,强化鉴定中立性原则,确立利益冲突原则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