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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除了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外,一是主观方面须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就是说,出于故意的不构成此罪,与职务无关的过失也不构成此罪;二是客观方面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必须是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的损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根据上述特征,我们对贵州省一九八四年以来,检察机  相似文献   

2.
一、重大损失在玩忽职守 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守的直接结果。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负担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社会造  相似文献   

3.
论玩忽职守罪之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玩忽职守罪的本质所决定,该罪的直接客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责任制度,其行为方式只表现为不作为。从主观方面分析,该罪既可由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4.
丁相程  段蕊 《法制与社会》2013,(26):291+293
滥用职权罪是现行刑法典增设的新罪名,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现行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定性。本文从二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5.
《法学》1989,(6)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职责义务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玩忽职守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突出。由于玩忽职守案件牵涉到多种因素、多个环节,往往与经济体制改革中所发生的偏差交织在一起,在认定玩忽职守罪中存在分歧。本文拟就争论较大的犯罪主体及其罪过形式两个方面,谈点浅见。  相似文献   

6.
《法学词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都将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归于过失,如果是故意,就只能构成破坏罪。其它刑法学理论书上,也这么说。然而,近年来的实践却使我们对这种理论产生了怀疑。笔者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其内容既包括过失,也应包含着间接故意。理由是:一、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要求我们承认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包括间接故意这一内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国家、集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但出于种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涉及刑法23个条文,规定了33种罪名。如果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划分,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罪,一类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因玩忽职守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又细划为9个具体罪名。由于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相同,所以本文将玩忽职守这一类罪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8.
玩忽职守罪追诉时效的起点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却又往往容易被忽视,以致造成误解。是以玩忽职守行为发生之日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点,还是以玩忽职守行为产生社会危害结果的时间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点,结果将大不一样。笔者结合办理的一则案件,试谈玩忽职守罪追诉时效起点应如何计算,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9.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符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有着诸多的争议,亟待我们理清认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一、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采故意的理由——兼论关于故意内容两种学说的取舍我国现行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未达成共识。有观点认为,直接故意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职权,并负有一定的职责,从主观方面分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不具有积极追求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若出于直接故意滥用职权则可能构成他罪而非滥用职权罪。①并认为从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来看,如果行为人故意…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91,(8)
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187条之规定和198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最近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是,在按照上述标准认定玩忽职守罪时,要不要区分生产事故和科研事故。即对因科研失败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者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怎样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2.
董兆玲 《政法学刊》2008,25(1):86-89
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玩忽职守罪成立并且确定刑罚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应围绕其过失性、不作为性和复杂性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运用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监督过失理论以及相当性理论来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几种模式。但这些模式均存有不足。正确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必须坚持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基本进路,并借鉴客观归责理论来判断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4.
玩忽职守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类型之一。对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具体内容,曾有过不少专著与文章加以论述,并且基本上也已有定论,法学界几乎一致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然而,实践却告诉我们,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例如,我们曾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件;温州市某县供销社采购员李某、项某到河南某县采购鹅毛,李某通过其在当地的一个亲戚购进了4万斤鹅毛,检验时项某发现鹅毛中掺杂了大量的沙石,便告诉李某要其退贷,但李某怕伤了亲戚情面,执意不肯退货,仍然全部当作合格的购进,结果由于鹅毛质量太差,使国家遭受损失达10万余元。李某的这一行为。就其所担负的特定职责和采取的手段,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看,无疑是一种典型的渎职犯罪行为。可是,对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李的行为除了与玩忽职  相似文献   

15.
<正> 玩忽职守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类型,其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使我们找到玩忽职守罪分型辨析的理论依据。从犯罪结果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经济型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利益型或称非经  相似文献   

16.
渎职罪中很多具体犯罪都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例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都是典型的结果犯。渎职罪的危害结果,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共的或公民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渎职行为的多样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待自己的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或者擅离职守,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渎职罪之一。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职可渎,不存在“玩忽职守”的前提。没有“渎职”因素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上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后果的,由于其主客观要件的不同,应以他罪定性。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客观方面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只能  相似文献   

18.
陈晓辉 《法制与社会》2011,(30):277-278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既具有渎职罪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本身个性特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玩忽职守类罪的一个概括罪名.本文利用刑法解释学方法,结合实务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  相似文献   

19.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两罪中的损失。  相似文献   

20.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较为常见和多发的一种犯罪,它往往会造成大量人员的伤亡、重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案,以及近年来频发的煤矿安全事故都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对于玩忽职守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绝不能够掉以轻心。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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