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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事证据理论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明” 指的是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直接地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只有同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起来,才能起到完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非常广泛,凡与案  相似文献   

2.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六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收集和运用证据来定案处理,依照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或者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大类.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主要事实只有间接的联系,并且只有借助其它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主要区别是:一是证明的对象不同.凡是单独一个间接证据所证明的只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个别事实情节,而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均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二是证明关系不同.凡是单独一个间接证据,即使已经查证属实,还必须借助其它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均能单独和直  相似文献   

3.
什么是直接证据?有四种意见:(一)“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二)“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三)直接证据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四)“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指出所调查事实的证据。”  相似文献   

4.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确为本案的犯罪分子,是案件所需查明的具有重要诉讼意义的事实,也即案件的主要事实。这一主要事实,可以依靠各种证据获得直接的证明或间接的证明。所谓直接证明,就是单凭该证据就能直接指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所谓间接证明,即单凭该证据不能直接推理出被告人就是犯罪分子,而只能证明与案件主要事实相联系的某种次要事实,然后通过一系列次要事实,才能推断被告人是犯罪分子。由于间接证据只能指明与主要事实相联系的次要事实或情况,故在外国证据法学上,有的又称之为情况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就是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来划分的。  相似文献   

6.
纪格非 《中外法学》2012,(3):594-606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7.
论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唐永禅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其证明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是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的证明关系为标准。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犯罪事实是何人实施等的事实。...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证据学理论和诉讼实践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证据所要证明的都是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不同的是间接证据不能像直接证据那样,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只能间接推论证明。由于两种证据证明形式的不同,司法工作中出现了重视直接证据,轻视间接证据的倾向,发展到今天,已经严重影响到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处。因此,克服轻视间接证据的倾向,充分发挥间接证据作用,已成为急待解决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案件中,确定一名嫌疑对象犯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耳闻目睹邢事案件事实发生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坦白、自首的案犯所作的有罪供述等.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有着直接的证明作用,只要查明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就可以弄清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确定犯罪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现象十分复杂,直接证据难以发现和获得,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确定嫌疑对象犯罪时,除了依靠直接证据以外,大量更地要依靠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间接联系的材料.间接证据只能估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段,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依靠间接证据来确定嫌疑对象犯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推理判断过程.  相似文献   

10.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就是需要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据分类不仅在法学理论研究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实用价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证据分类方法.由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不法分子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翻新,使案情更加复杂了,并具有隐蔽性.直接证据往往很难获得.但是,由于犯罪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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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人,而这两个人对事情经过各执一词,所提供的证据相互对立,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这种证据在办案中通常被称为“一对一”证据。“一对一”证据由于在证据充分性上有所欠缺,无法依靠其他证据的印证来判断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因而给监察机关正确认定案件带来极大的难度。笔者现就这个问题略陈己见。  在这些案件中,“一对一”证据是仅有的直接证据,相互对立的每一方证据都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或只有少量的间接证据。因此办案人员必须围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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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道萃  黄帅燕 《证据科学》2011,19(5):539-547
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仅靠口供等直接证据证明往往不够。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是目前通行的两种有效方法,但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区分二者。间接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过高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共同导致间接证据证明的适用范围很有限.相应地可考虑降低证明标准和改变传统做法。刑事推定是另一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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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要比运用直接证据复杂得多。这是由间接证据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为了保证运用间接证据在证明过程中不出差错,并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运用中应结合实践,遵守如下规则: ①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如提取的物证、痕迹是不是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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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之管见朱子龙在民事审判中,为什么要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本文谈点看法.一、适用间接证据定案应具备的条件间接证据,是相对于直接证据而言的,是指不直接地、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是与其它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才...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单供单证的案件 ,即 ,对某一案件的事实 ,嫌疑人与证人 ,嫌疑人与被告人之间各执一词 ,相互对立。而除此之外 ,案件中再无其他证据佐证。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对此我们习惯于称为“一对一”的证据 ,对于此类“一对一”证据的案件历来是我们审查案件的难点 ,对此 ,笔者试图从“一对一”证据的特点及审查和运用上谈一点粗浅认识 ,以求教于同仁。一、“一对一”证据的概念及类别所谓“一对一”证据 ,是指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是两个人 ,而这两个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完全相互对立的。这种证据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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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 《中国法律》2010,(4):2-5,56-60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诉讼活动首先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公正处理。而建立和健全证据规贝。才能保证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使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事实真相。因此,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化程度及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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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证据来源的局限性和直接证据的狭窄性、易变性,决定了我们在调查受贿案件时,不能把成功的希望都寄托在直接证据上,而要注重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样,才能在调查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获取证据,突破案件和深挖违纪事实.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1.运用间接证据发现或深挖受贿事实.实践证明:仅靠举报查成的受贿案件很少,大多数的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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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证据的概念、特点:我国的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对间接证据的涵义的理解大体是一致的。都肯定了间接证据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及其在整个证据系统中的地位。对间接证据下了两个基本相同的定义;有的认为:间接证据是指只能证明案件的片断、情节的证据。还有的认为:凡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我认为,这两种定义对间接证据的涵义这样表述是精炼、简明的,也  相似文献   

19.
袁荣海  陈永林 《法制与社会》2010,(34):371-371,377
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当中,直接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间接证据在诉讼中有其自身的证明价值,一是间接证据可以对直接证据起到印证的作用;二是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补证作用;三是证据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定案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李鸿书  李宏昊 《天津检察》2009,(3):50-51,49
一、“一对一”证据的概念和类别 所谓“一对一”证据,有的学者认为,“一对一”证据,就是指有的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人,而这两个人对事情经过各执一词,所提供的证据相互对立.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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