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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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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传统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首次评判性交锋是在正式审判法庭上发生的;现代美国刑事诉讼设置于正式审判前的“查禁审”(The S uppression Hearing)却使控辩双方的正面冲突大大超前,从而实现了从侦查到审判全过程中的彻底的当事人主义. 作为维护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和第五条修正案的配套制度.“查禁审”的直接目的是,决定控诉方所获有罪证据是否合法地取得.在查禁审中,第四条修正案是法官“查禁”经非法搜查或扣押所获物证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五条修正案则是法官排除被告人非自愿情况下所作自白的唯一依据.根据“毒树训”(Po-  相似文献   

2.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如美国、德国、意大利,以美国为其典型。根据中国的司法实际,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但对其制度之构建,应当审慎,防止辩诉交易产生不应有的负面影响。一、辩诉交易的特征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交易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是检察官实施刑事追诉的过程中;第二,由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定罪与量刑进行协商;第三,体现了控辩双方的能动性,赋予了控辩双方一定的选择权即“自治权”。二、辩诉交易制度的显性作用首先,提高了诉讼效率,缩短了案件处理的时间,节约了…  相似文献   

3.
控辩双方在对抗之外,逐渐开展的各种合作,已经成为世界司法范围内的一股新潮流,控辩合作不但存在基础,而且具有动因。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审前的沟通平台,体现了现代诉讼控辩合作的精神。为了实现为实质化庭审做好准备的制度预设,庭前会议在内容上至少应当包括证据开示、争点整理、非法证据排除、解决程序性问题以及是否达到追诉标准的审查;在程序上应当限制庭前会议适用的范围,赋予控辩双方提请召开会议的权利,并在参加人员上予以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权是控辩双方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权能,控辩双方的刑事诉权具有本能的对抗性,内在要求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控方的刑事诉权明显优于赋予辩方的刑事诉权,从而在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必须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张君  王永贤 《法制与社会》2013,(13):119-120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辩双关系的影响,检察人员应当提升执法办案理念,深入分析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的关系,深刻认识控辩双方加强沟通的益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双方沟通与交流,提升办案质量,充分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6.
正控辩关系包括侦辩关系、诉辩关系。侦辩关系是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诉辩关系是公诉部门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在当前的社会变革和法治环境下,控辩关系正在从常态的单纯对抗向对抗与合作并存发展。一、控辩双方理念趋同控辩双方在法律素养上日渐趋同。高学历的法律人才登上各个法律职业舞台,法治理念提高,对法律的信  相似文献   

7.
闫静 《法制与社会》2011,(14):132-133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相互对立的,这种对立来源于身份的对立、利益的对立、职能的冲突。但一味地时抗有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公.而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都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展开的,双方都追求公平与正义,同时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与作为辩方代理人的辩护律师又都属于同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这就使得控辩双方的合作成为可能。控辩协作体现了对人权、民主的崇尚,对公正、效率的追求。  相似文献   

8.
论控辩平等对抗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控辩平等对抗是人权保障的要求 ,是诉讼现代化的要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 ,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 ,但是并未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控辩平等对抗不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而且存在于审前阶段。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不同 ,决定了控辩双方注定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  相似文献   

9.
犯罪构成事实认定不一致和罪名认定不一致是法院改变公诉罪名的原因.包括法院认可辩方主张改变公诉罪名和法院对控辩双方的主张都不认可改变公诉罪名.在类型分析的语境下,法院认可辩方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改变公诉罪名是正当的;法院认定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控辩双方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都不一致,法院依据自我认定而改变公诉罪名则不具正当性;法院认可辩方主张的罪名改变公诉罪名具有正当性;法院对控辩双方主张的罪名都不认可改变公诉罪名具有正当性,但不能直接改变.在庭审程序中应当增设罪名改变通知程序和罪名改变辩论程序.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阶段性构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诉法及新修订的律师法的规定,应当分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职能作用及对抗程度,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以诉讼阶段为分界点,建立阶段性证据开示制度,以实现控辩双方利益平衡.阶段性证据开示制度要求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犯罪嫌疑人以外的非言词证据信息,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阅卷权,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全面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并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结构是刑事诉讼运行的基础,刑事诉讼价值目标是刑事诉讼结构的灵魂,在刑事诉讼结构中,保证控辩之间的平衡,特别是侦查阶段的控辩平衡更为重要,因为侦查阶段如果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后面的程序再公正,都无法弥补侦查阶段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在侦查阶段保证控辩平衡的重要性,它不仅满足实体公正的要求,同时也是保证程序正义的需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和主体地位的尊重。本文基于此探讨了刑事诉讼的控辩问题,并针对我国当前控辩平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2.
英美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在实行对抗式刑事诉讼制度的英国和美国,控辩双方主导和控制着证据的调查和事实的形成过程,为使这一程序能够公平有序的运行,英国和美国均建立了“证据展示”制度。文章对这两个国家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作了全面的分析和比较,并指出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虽然增强了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性,但对于对抗式诉讼制度的借鉴或移植,不能仅着眼于法庭调查顺序和方式的改变,而应将对抗式制度赖以发挥作用的程序和制度一并予以确定或设计。  相似文献   

13.
中国刑事审判中法官具有调查证据的必要,其目的是澄清心证与查明案件事实,甚至必要时对被告进行客观照料。但是法官的查证责任并非是承担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而是同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的证明责任存在严格区别。因此,有必要对法官的查证责任与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进行边界划分,只有在控辩双方履行必要的证明责任后,且在特殊的条件下,刑事法官方能依职权调查证据。  相似文献   

14.
确立证据展示制度目的,就是要使控辩双方在审判前就作好对抗的准备,防止双方在开庭审理后提出新的证据而导致法庭审判的无序性,而且能够缩短审判持续的时间.应当看到,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这是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模式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刘泊宁 《法学》2022,(2):133-14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量刑协商模式。协商性司法模式的确立,使刑事诉讼的重心由审判阶段向审查起诉阶段前移,与对抗模式下的庭审实质化相对应,控辩协商实质化亦成为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基本要求。然而,控辩平等协商作为协商性司法的核心和量刑合意形成的关键环节,却未受到立法、实务层面的应有重视,相应配套之程序性规则体系与保障措施的缺失,使得控辩协商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控辩双方诉讼实力不平衡导致控辩协商实质性缺位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的灵魂。为增强控辩合意过程和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应探索控辩协商之规范模型,从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决策能力两个层面考量,探讨建立规范、具体、系统的控辩协商程序之基本方向和完善法律规范层面对控辩协商规制不足的路径。  相似文献   

16.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特别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施行,逐渐形成了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新的诉讼结构和模式。控辩平等对抗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途径。控辩双方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对抗,没有平等则谈不上对抗,这里的平等不仅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且更重要的是诉讼权利的平等。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因缺乏制衡机制存在着客观和现实的不平等,体现在诉讼权利方面,就是辩护律师会见难、  相似文献   

17.
张文秀 《中国司法》2012,(12):100-102
《新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节中从六个条文扩充为八个条文;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从公诉人可以出庭改为公诉人应当出庭;增加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自主选择权。这些变化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在立法上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法律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特点,欠缺可操作性,因此,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证据问题亟需解决。一、简易程序运行中证据问题透视(一)控辩双方庭前证据知悉权保障问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只有在控辩双方对于控方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简易程序。那么,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控辩双方只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体现控辩审三方的分离,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原则体现的不够充分;同时要体现控辩平等原则,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应该是平等的,以利于保护公民权利。法院只能被动中立地裁判,不能积极地推动审判。目前刑事辩护率较低,不足5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5%。辩护制度是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郭萍 《法制与社会》2011,(5):157-158
司法程序正义要求裁判者保持中立性;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控辩双方充分地参与程序;诉讼程序要体现人道性。"重庆打黑"程序引起的系列争议再一次让我们认识到树立严格的程序理念和程序正义意识,对我国的宪政建设的重要意义。程序正义有利于避免程序人治在诉讼中膨胀;能使裁判结果正当化,并吸收不满;而且,程序正义自身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否。因此,要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以推动我国的宪政建设。  相似文献   

20.
张倩 《法制与社会》2012,(35):126+130
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关系是刑事诉讼构造的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准备程序,并对被告方的辩护权进行了完善,法律修订前后的差异对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着眼于新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立,对控辩双方的关系演变进行考量与审视,以期为新刑诉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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