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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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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近年来,中国法学研究日益呈现出两种研究进路之间的竞争。以一些理论法学者为代表的社科法学倡导者,强调"不断从各个学科汲取新的知识"去"发现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1而以一些部门法学者尤其是民法、刑法学者为代表的法教义学倡导者,则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2前者预测,若按照目前的法学发展趋势乐观估计,"大约30年后,法教义学研究——  相似文献   

2.
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社科法学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这与以规范文本为中心的法解释学及其新兴衍生品——法教义学——有显著的区别。近年来,随着从德国留学回国或深受德国法传统影响的学者日益增多,法教义学的研究日渐兴盛。1虽然法教义学者特别是来自部门法的法教义学者,对社科法学采取相当克制或友善的态度,"教义学的主张无意排斥其他的法学研究进路",2但是在中国法学的知识竞争格局中,社科法学者多少感受到了来自法教义学的挑战。因为相较于注重逻辑、体系构建的法教义学,社科法  相似文献   

3.
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相对关系,非常类似于规范式思维和后果式思维。社科法学,可以说是教义法学的基础;而教义法学,可以说是社科法学的简写或速记。在教学和实际运用时,不必每次都追根究底,由社科法学中找理论基础;由各种教义出发,可以大幅降低思考和操作的成本。朱苏力指出了传统教义法学的缺失,可以说踏出了第一步;第二步是要找到替代方案,找到更好、更有说服力的方法论,为法学界的工具箱更新武器配备。必要时应当让证据来说话,在后果中权衡价值和利益得失。  相似文献   

4.
正[编者按]近十几年来,中国法学研究不同进路之间的分化理路逐渐清晰,其中倡导面向中国社会实际、通过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的社科法学研究日渐兴起,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越来越丰富。不过,纵观已有的关于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者们多集中于研究方法、实践案例等具体问题的论述,而不注重社科法学一般性问题的讨论。例如,当法经济学分析、法社会学研究、法人类学路径等都被囊括在社科法学"旗下"的时候,社科法学的内涵和边界究竟在哪里?社科法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  相似文献   

5.
正在法学的众多研究方法中,能够体现法律人知识和思维独特性的,当属法教义学;而更具有社会亲和力、更能回应社会和公共政策需求的,当属社科法学。社科法学力图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预测法律效果。最近十多年来,社科法学有了长足的发展,日渐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已有越来越多的法学论著宣称"经济学分析"、"社会学建构"、"人类学进路",社科法学的学术进路得到广泛的承认固然令人欣喜,但是社科法学是否因缺乏界定而模糊、因运用广泛而显随意值得反思。因此,需要追问的是,社科法学  相似文献   

6.
面对刑法规范供给的不足,刑法解释需要重视利益分析及其基础上的目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不是认知教义学上的理解,而是表达意义上的论证,利益法学与目的解释之间具有学术上的内在关联,后者是前者在解释论上的延伸.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不在目的解释本身,而在解释者解释的过程缺乏利益判断的类型化思维.利益法学立场下的刑法目的解释适用需要妥善处理案件事实对刑法规范的型构意义,目的解释与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关系以及利益类型化的判断.强调利益分析接受构成要件类型化的限定,是目的解释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1,(1):15-24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由来已久。这是中国法学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中国法学研究的独立性与自觉性。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具有多重维度,二者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我国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由于法解释资源的短缺,作为法学基本研究方法的法教义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由此,社科法学填补了法教义学缺位的真空地带。未来在共享法治基本理念的基础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将会互融互通,待法解释资源供给进一步充实后,法教义学将会获得更大的理论空间。  相似文献   

8.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指的是法教义学,是对法学方法的反思和理论化.法学方法是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法学方法具有评价性、体系性和分析性.相对于其他法学分支,法学方法论与法律实务联系得最为密切,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与功能.  相似文献   

9.
汤文平 《法学研究》2014,36(1):93-113
批准生效合同报批义务的违反带来一道法教义学难题,对法学方法的会通提出了要求。此前的解决方案大都株守涵摄模式,停留于民法外部体系,即便偶尔触及个别原则,亦仅一笔带过,缺乏系统性价值评价的自觉。就此难题应该借助请求权方法的指引,从外部体系透入到内部体系中去,然后再返回到外部体系中来。在内部体系中结合具体情形下的利益冲突,参酌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的价值变迁,遴选评价因素,构建评价标准,动态而务实地解决问题。然后再继续借助请求权方法的指引,沟通原则体系、法教义学概念(类型)体系乃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体系。在此过程中,各种法学方法也将围绕制度问题的解决而融会贯通。  相似文献   

10.
正十多年前,针对世纪之交中国法学的发展,我概括并粗略分析了当时中国三种比较显著的法学研究传统:注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注重法律适用、解决具体法律纠纷的注释法学,以及借鉴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制度或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社科法学。我断言:"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政法法学在狭义上的法学研究中的显赫地位会逐步被替代……在未来中  相似文献   

11.
印大双 《政法论丛》2014,(6):121-127
法律推理过程包含着权力与利益、应然与实然、确定性与妥当性、客观解释与主观解释等矛盾,法律推理促动法律规范由普遍规则到个案规则适用,法律推理涉及法律事实认定、法律规范识别、法律价值追寻,涉及推理主体关于知识论与实践理性的思考,法律推理的重心由立法领域到司法领域、由法律本体论到方法论、由法律移植到制度理性整合、由宏观论证到微观分析的转向。法律推理呈现内部逻辑强制与外部言说理性互动的特征,已经由法律文本所体现的规范层面转向法律施行的实践层面,形成事实与价值、事实与规范的交互流转。  相似文献   

12.
刘凯 《政法论坛》2020,(1):62-76
科学化是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关键。法教义学呈现了法律科学的逻辑性、体系性和可验证性的基本要素,为经济法学的科学化提供了体系化的可能路径。根据法教义学"价值-规范-事实"的研究框架,在价值层面,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是一种社会对国家经济治理权的想象和期待,旨在以正当、合理的经济介入方式维持和恢复经济系统的良序运行,经济介入的积极形式是培育市场功能条件,消极形式是对经济系统自主运行失序状态的纠正。在规范层面,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可分解为四组经济法教义学的"理想类型",从而构建起由社会功能、公正优先和法律义务三个要素组成的法律命题体系。在事实层面,经济法应实现立法的体系化与司法的操作化,达成法教义与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3.
Legal decisions are results of the use of law, which includes the application of law and the finding of law, but mainly referring to the latter.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acts match norms, and thus legal decisions could be obtained directly through deduction thereof, which is called the deduction mode. However, in the finding of law, since facts are not symmetric to norms, before making judgment through deduction, facts and norms shall be equalized. That is to say, facts shall be generalized and then upgraded to the provisions, while norms shall be concrete and downwards to specific cases, conducting for spiral upwards, which is called equalization mode. Zheng Yongliu, professor at the Institute of Legal Philosophy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lso a visiting professor at University of Saarland in Germany (till 1996), and a guest professor at Jilin University (since 1998), whose research is focusing on legal philosophy, particularly on the legal methods as well as law and society. Prof. Zheng once published 4 books, i.e., The Orientation of Rural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1991), The Farmers’ Legal Awaren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Village’s Law (1993), Das Wirtschaftsrecht Chinas (1997) and The Rule of Law: the British and German Origin,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Its Practices in China (2002). In his published articles, the follows are most dear to his heart: What is Legal Philosophy (1998), the Origin and Evolution of the “Rechtsstaat” in Germany (2000), the Legal Hermeneutics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2002), Academic Freedom and Its Enemies (2004), Pluralistische Ordnungen im chinesischen Wirtschaftswandel (German, 2006).  相似文献   

14.
谢遥 《华中电力》2021,(2):104-123
法律地理学不是“陡然出世”的研究领域。其沿着关联性脉络与辩证性脉络发展,核心是研究“人—法律—地”的学问。法律地理学有着反思空间排斥现象的制度原因、阐释“城市与乡村”“省域与市域、县域”等具体空间的规范性意涵、深化地方法治建设等功能。法律地理学的关键范畴是空间正义、城市权利、尺度、身份和边界,研究方法主要是“行为—结构”分析与“双重想象”。  相似文献   

15.
金晶 《政治与法律》2021,(3):88-103
请求权基础思维以实体法请求权学说为理论基础,植根于规范类型学说和民法内在体系,具有理论甄别、规范识别和避免评价矛盾的体系价值。无论是“局限于争议解决”、“实体程序错位”,还是“理论沦为素材”、“丧失整体思维”,甚至是“技术禁锢想象”,针对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种种批评与所谓“风险”,皆非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真正风险。其中真正的风险,是学理实践的误解、曲解乃至偏见。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请求权基础思维应发挥案例研习的法教义学“引擎”功能,帮助民法规范类型建构、内在体系发展、个案解决与类案形成。  相似文献   

16.
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法律判断根据的案件事实区别于客观事实和规范事实,案件事实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依据规范的事实要件构筑的。案件事实及其判断既为法律规范所规定,又为社会生活实际所制约,兼有主客观共居的属性。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不是两个可以简单分开的阶段或过程。案件事实和可得适用的法律的发现及其判断,几乎是同步进行并相互制约的。  相似文献   

17.
18.
法教义学中法律解释性命题的可接受性证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龙 《北方法学》2012,6(3):103-114
法教义学研究是对实在法尤其是实在法规则进行解释和体系化的研究,法律解释性是法教义学考察的核心命题,是对规范陈述在具体案件事实当中意义的研究。法律解释性命题的有效性证立除了需要满足自我证立的融贯性要求之外,也要符合相关理性论辩规则的规制,尤其需要满足可接受性法律证立的修辞论证需要。解释性法律命题的有效性是以法律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为基础的,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证立理论正是在此探讨理路上展开的。  相似文献   

19.
法教义学观念的源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磊 《法学评论》2019,(2):42-52
从历史上看,教义学观念首先起源于古希腊医学,随后古希腊哲学和古罗马的"规则法学"继受了相关观点并予以创新。法教义学经中世纪注释法学与人文主义法学奠定雏形,并由理性自然法学说提供方法论基础。源流时期的法教义学观念保持了大体一致:在基本观念上,法教义被认为是用以表述法律的一般性规则或命题,具有权威性;在方法论上,法教义学被认为是公理演绎方法(几何学方法)构造出的概念-命题体系。这使得作为知识形态之法教义学有别于研究型思维、决疑术和论题学。澄清这一源流可以为当下的法教义学研究提供更为扎实的"历史的向度"。  相似文献   

20.
在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上,事实行为是产生特定事实效果,并因此导致法律效果法定化的行为,既不同于行为范畴外的自然事实和纯粹人体事实,也与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有本质差异。从意思要素的作用来看,事实行为分为无目的意思、目的意思不独立和目的意思独立三种类型,呈现出体系化的架构。事实行为在与法律行为对立和互斥的同时,在规范关系上还有协力并存和制约并存的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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