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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不仅关涉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而且反映一国检察制度及其运行的基本特征.对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把握必须考虑我国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任务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诉讼目的以及诉讼的阶段性要求.我国现行立法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完全等同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规定欠妥,但我国也不应当采用西方国家"更大的可能性"等较低的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而应采取"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这种较高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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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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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当起诉不仅会严重破坏公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会使国家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陷于混乱。为了防止公诉权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当起诉,提起公诉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指控的犯罪。“仅有嫌疑不足以授权国家超越自然权利干涉公民的生活,将他们送交审判。”而且,“没有社会能够忍受一个如此无情的法定起诉原则:无论指控证据多么薄弱,检察官都需要对每一个案件提起公诉。”这就提出了如何构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以下简称“公诉证据标准”)的问题。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进行了深刻而卓有见地的反思,学界对维持还是降低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证明程度产生争议。但对国外(特别是日本)的公诉证据标准还存在误识,对各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决定因素缺乏基于刑事诉讼体系的系统化考察。笔者希望能借此方法,在充分解释各国公诉证据标准成因的基础上,解释、论证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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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金字塔“型刑事证据标准与公诉观念的转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一刀切”证据标准的弊端《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实行“一刀切”的证据标准。《刑事诉讼法》第 1 2 9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第 1 4 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1 6 2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 ,刑事诉讼法对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都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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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论述了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异同,认为增加死刑案件的证据数量和种类的办法并不能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通过程序设置,如增加死刑案件合议庭的人数和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可以达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效果.文章还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应当摒弃法定证据的残余,采用严格遵守法律正当程序的途径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文章论证了死刑案件中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两种情况的证明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定罪和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最高标准,而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的证明标准可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或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文章分析了“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指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体现在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实体方面的要求,还应当包括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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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诉三阶段案件证明程度统一的概念所谓刑事案件的证明程度;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实现证据确实、充分的量度、幅度和状况。办理刑事案件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是否应统──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一个不甚明了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三个诉讼阶段,案件的证明程度应当一致,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所达到的证明程度应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注:这里系指提起公诉案件实际达到的证明程度;不是指起诉时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所达到的证明程度),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证明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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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其缺陷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关于证明标准的明确条款,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学界通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的这一诉讼证明标准相对于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而言,有其鲜明的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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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明对象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被告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对社会具有现实的危害性,其中对前两部分事实的证明要采取严格证明方式,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采取自由证明方式,并且只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在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法官依职权决定强制医疗时,检察机关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辩方申请强制医疗时,辩方只对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要件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而检察机关则应对被告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承担最终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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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改变原有供词的情况下,实质上是提出新的主张,必须依据一定的证据支持,以证明被告人在庭外向警检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违背其真实自愿,属于非法证据并申请法庭予以排除。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情况下,自愿性的举证责任虽由辩护方承担,但是这种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即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的公诉方的证明标准,而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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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前审查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与检察院在“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范围上存在有不同意见。比如破案报告,检察院坚持认为它不是证据,因而不予移送。而我们认为,所谓“主要证据”,既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包括对被告人置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破案报告中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情节,而这些情节又直接影响到量刑问题,因此,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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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此可见,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此,笔者对这一证明标准谈点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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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指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证明标准规定过高,检察机关就很难有效地控制犯罪,导致安全价值的缺失,因为标准过高使很多刑事案件的证明程度难以达到,导致无法提起公诉而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如果证明标准规定过低,会产生不当起诉,这样就容易使检察机关起诉失败,同时无罪判决率过高也会导致公诉效率的低下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现象。一、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现状我国提起公证明标准的法定条件有三条:(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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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就是我国目前起诉标准的法律依据。但究竞证明到何种程度算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过程不是千篇一律的,它总要根据个案的特点来决定证明的程度,一刀切地适用同一标准是证据制度不尽成熟的体现。那么,是不是一个案件中,必须所有的证据都达到绝对确切的程度,才可以对该案提起公诉呢?笔者认为,这样的要求是不现实的。刑事证明活动中,该准确的必须要准确(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而可以概括之处亦应大胆予以概括认定,以分清主次,提高诉讼效率,现举例加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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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41条对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作了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正确理解起诉的证据标准,首先要和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相比较。刑诉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从表面看两法条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从表述上基本一致,检察机关的证据标准应该等同于审判的证据标准,我们的目的就是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如果我们掌握的标准不同于法院的标准,证据就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缺少证据的事实也不能够被法庭认可,因此,检察机关的诉求就不会被法庭支持。然而这种标准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过于慎重,担心可能在适用相同的标准却作出与审判机关不一致的“错误”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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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理论首先要求根据所要证明罪行轻重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中,当控方证明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可能性”标准时,需要通过降低对被告人权益的剥夺程度,来获得证明标准的降低。其次,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也不同,控方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方证明只需要达到证据占优势即可。此外,证明责任的内涵包括“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两个层次,被告人所承担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其只要针对其抗辩主张提出证据使控方主张形成争点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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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里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的表述,笔者认为不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在“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作出起诉的决定,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既然是“认为”,这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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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话理念是检察官履职的根本基石,是指检察官履职必须以证据为检察决定的依据、以证据为检察主张的支撑。树立证据说话理念,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要形成并掌握让证据说话的逻辑思维,自觉运用证据审查方法,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而具体到工作中,这就要求检察官遵循证据规则、达到证明标准、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