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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因此,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亦应获得法律的相应保护。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31条是目前保护未注册商标最为上位的法律条文之一1,在该规定的后半段具体明确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制性理解,因此相应的对《商标法》第31条后半段的理解,我们认为不宜过于教条、僵化,对其适用条件应当适当地放宽。  相似文献   

2.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微信异议”案件的审理是在中国现行商标法律规定并不完备的情形下,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商标的价值本质做出的最终选择.虽然本案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之处,但这些争议是因为《商标法》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引起.“微信异议”案件给予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语言是法律发生作用的媒介,逻辑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商标法》中多使用日常生活用语,立法者在修正《商标法》时也只关注要解决具体问题的条文,没有照顾到语言的统一和逻辑的一致,由此导致《商标法》在屡次修正和适用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混乱。对《商标法》的语言做了详细的梳理,明确其含义,从法律适用逻辑上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以期实现法律确定性,并为《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提供素材。  相似文献   

4.
我国商标的现状十分混乱,以及在法律的界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商标法》第47条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范围到底是什么,应当怎么样进行判断.本文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还有法理分析的方法,比较修改后的商标法的法理基础,意在进行完善相关的判断标准.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新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衔接的时候,一般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该原则的例外,应当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5.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是我国首个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本文专门针对该条进行评析,认为该条款在我国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同时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通过对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方法进行分析,探寻第42条缺陷产生之原因,进而提出对该条款的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6.
赵卿 《人民检察》2023,(3):74-75
<正>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至第375条规定了检察意见制度。何为检察意见,目前并无统一概念。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主要有六种。本文主要分析不起诉后检察意见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不起诉后检察意见的运行模式,以期促进检察意见的规范适用。  相似文献   

7.
1982年我国颁布了工业产权领域第一部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实施近五年来,国内外工商界及学术界曾对有关条文提出过一些意见。如果对这些意见进行分析,可归为三类。一类是条文本身并没有什么缺陷,不应改动的,再一类是条文确有不足之处,可以考虑修改的;还有一类是条文中并没有涉及的,应当增加。(一)我国商标法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作为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在该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8)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条款中,都反映出这项基本原则。但是自商标法实施以来,直接、间接违反商标使用规定,  相似文献   

8.
由于商标法律制度的局限和当前司法、执法存在的困境,多年来中国的商标恶意抢注和恶意囤积等商标权滥用行为屡禁不止。2019年4月修正的新《商标法》增加了第4条和第68条,力图从商标注册规范化的角度限制商标权滥用的可能。但这些规定的具体适用尚不明确,相关适配机制还未完善。从新《商标法》颁布之后中国商标申请数量的继续增长来看,该法的修正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商标权的滥用。通过对《商标法》修正所体现的立法意涵及“诚”“信”关系的辨析,发现商标权滥用其实质是严重了违背商业伦理,是一种失信行为,因此,只有对市场主体的商标权滥用现象进行信用规制才是治理该问题的治本之策。文章所阐述的观点不止为解决商标权滥用问题提出了新思路,更为解决中国社会中严重悖德行为的信用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
赵静 《人民司法》2012,(18):95-97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法的效果在于防止混淆。为此,商标法整体上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适用某一法条时,是孤立地、机械地适用,还是从商标法的体系性出发来适用?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出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探路者商标案涉及的问题是:在先商标因权利主体已经消亡多年,本不会与在后商标相冲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驳回在后商标申请,有悖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0.
钟鸣 《知识产权》2020,(2):26-38
经过历次修正,《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从原来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混合规定转变为现在的单纯绝对理由条款。本文首先分析了该条款的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其次,对其中“不正当手段”规定,结合实践提出,应坚持其绝对理由条款的性质,无需过多地关注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而应注重其不正当的意图和行为,应区分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不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用“不正当手段”规定。最后,对2019年修正《商标法》第4条与“不正当手段”规定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进行了研究,建议将对大量抢注和囤积注册行为适用第4条的规定,将“不正当手段”规定作为绝对理由的兜底条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相对理由的兜底条款,使商标授权确权法律规则体系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1.
《电子知识产权》2003,(7):17-18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小肥羊"商标案判决理由的批评性讨论,从法律解释和经济分析两个层面表明,单一适用《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及其隐含的强者通吃的产权进化理论,不仅会与该法第31条包含的在先权利保护规则相冲突,而且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福利损失。主张通过法律解释结合《商标法》第9、11、31条的有关规定,依据责任规则处理权利冲突情况下的产权界定问题,可能获得更为公平也更有效率的司法和社会结果。  相似文献   

13.
商业标识的保护一直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和《商标法》并行适用的情形,新施行的《反法》第6条虽然删除了注册商标的表述,但“其他混淆行为”的规定与《商标法》第58条的衔接并没有明确,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交织混淆情形下的规范适用并不清晰。追溯商业标识保护史可见,商业标识保护模式具有多样性,既有单一适用《商标法》或《反法》者,也有综合适用两法者。之所以采用不同的模式,所依据的法理在于:权利的定性、统一注册、对抗力强弱;所依据的外在技术在于:商标概念的广狭、反法的规整方式、商标使用的判定。我国的《反法》第6条意图消除与《商标法》的重叠保护,囊括溢出《商标法》之外的商业标识,但“其他混淆行为”兜底的宽泛规定可能使上述立法意图落空,因此应将其解释为两种情形:“将商标作为非商标性商业标识使用的行为”和“使用他人商标之外的识别标志引起误认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11月4日,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办的有关《商标法》第41条第1款“欺骗与不正当手段法律理解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大专院校等的专家出席了此次会议。会议旨在《商标法》修改之际,厘清相关法律概念,提出修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商标法的自愿注册制度下,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同时存在与流通。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显然,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未注册商标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笔者不  相似文献   

16.
商标品质保证功能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说认为商标品质保证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它以消费者保护为价值基础。为商标许可和转让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是我国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然而,消费者并不能依赖品质保证功能。从其理论基础来看,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仅是商标来源功能中对商品抽象来源的表述。鉴于商标广告功能在当代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依品质保证理论而建立的品质控制义务已经不适用商标实践的发展,成为法律制度中的摆设。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非商标法独力所能担当,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其他法律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该废弃商标的品质保证理论。  相似文献   

17.
目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与1993年和2001年不同,不是被动的法律移植,也不是外力强加的结果,而是主动性的安排,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行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历史定位,决定了我们应当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第一,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完善来看,  相似文献   

18.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J2001年的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点即是对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中突条款所做的新规定。权利冲突是不予商标注册审查的考察要素,亦是对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在先权利的认定和判断是商标争议程序的理论基础,而在先权刊条款的正确理解和法律适用,对于商标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相似文献   

19.
正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2013年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修改,新《商标法》对异议的主体和理由都进行了限定,修订后的内容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商标侵权的法律构造研究——以混淆可能性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直接侵权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塑造成二元结构,由于该种结构之建立在法理上和法适用上均存有疑点,导致了诸如定牌加工案件的司法审理困境。商标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侵权法律构成的核心,对其研究应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线索,结合《商标法》修正和现有商标侵权认定的审判实务,在一个比较法的视野下,提出第52条的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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