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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守文”的形式主义司法在秦汉时期已经基本站稳脚跟。但由于东汉末年的动乱,追求巩固统治的短视冲动诱使统治者逐渐背离了这一司法传统而转向实质主义司法,结果引发了严重的法律危机。魏晋之际,有识之士开始反思实质主义,证成形式主义司法,这便是发生在魏晋之际的司法哲理之辩。论辩双方就形式主义的“守文”裁判与实质主义的“至善”裁判在方方面面进行了论辩,最终确立了司法者“守文”、疑难案件大臣释法、皇帝法外权衡这一中国古代司法形式主义的基本模式,这对唐以后直至清末的立法、司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但是由于缺乏主体间性的规范支撑、宪政制度支撑和人的尊严的价值支撑,这个司法形式主义是很脆弱的,实践中的卡迪司法始终如影随形。  相似文献   

2.
有人认为中国传统司法是“卡迪司法”,台湾的张伟仁教授认为韦伯关于“卡迪司法”的命题并无确据,中国传统司法不属于“卡迪司法”的类型。本文认为“卡迪司法”的命题成立,中国传统司法基本上属于“卡迪司法”。如何评价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与观念,涉及如何把握法律的中西古今之维问题,也涉及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方向问题。当代中国法治应划分为三个维度,民生、民权和民心,它们分别与经济系统、政治领域和中国文化相对应,前两者是古今问题,重在现代的制度建构;后者主要是中西问题,重在复兴具有普遍价值的中国传统文化。现代的市场经济、民主宪政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三驾马车齐头并进将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乃至整个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3.
马克思·韦伯视中国传统法律为“卡迪司法”的论述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持久争论。学界对韦伯观点的回应大致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但都是用史学的方法检验韦伯的结论,因此存在偏差。“卡迪司法”论断并非韦伯著作的核心,且韦伯本’人对此结论也持保守态度。而这一边缘性论断之所以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强烈回应,一方面源于当代知识分子面对西方现代法治文明与传统礼法文明之间巨大差异而产生的知识困境和矛盾心态;另一方面源于对于韦伯的误解。“卡迪司法”论断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构建,其目的是为了彰显西方法律独特的形式理性特征,它不完全符合真实的历史,也很难进行历史检验。既有的讨论陷入对于历史细节的纠结之中,混淆了法律史的方法与社会学的方法,没有真正理解韦伯。因此我们无须拘泥于韦伯“卡迪司法”的结论,而应该更关注方法背后的旨趣。  相似文献   

4.
胡铭 《法学研究》2011,(2):52-69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司法面临着新的挑战。西方的法律现实主义能为我国转型期刑事司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法论和改革思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在批评形式主义与三段论式审判的基础上,把法律看作具有多重目标的社会引擎,关注司法行为、纠纷解决与社会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引入法律现实主义,不是要简单地否定形式主义,而是应理性对待形式主义并在其中融入客观主义;应在刑事司法裁判中适用利益权衡,重视经验归纳而不拘泥于简单的演绎推理;应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核心,构建合理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5.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能动司法命题的提出及其争议所反映出的不仅是当下法律人尝试着建构一种属于中国自己的司法方法与司法模式的努力,而且也反映出当下中国司法/法治只有在与西方法律话语展开对话的基础上才能够得以建构自己的法律命题与法治理论。无论能动司法的命题最终能否成为撬动中国法律发展逻辑变革的阿基米德支点,它都为我们提供了重新观察中国司法改革以及型塑中国新司法的一次机会。面对一个多元且又断裂的转型中国社会,如果能动司法能成为中国司法的一种新机制的话,那么它不仅要建立在一种整体性的司法知识观的基础上,而且在司法方法上也应更倾向于以结果为导向的实用主义。  相似文献   

6.
法律方法与法治:以对纳粹司法的反思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纳粹政权在司法领域的工具和帮凶,是反形式主义的法律方法论和政治目的司法,而非法律实证主义。以具体秩序思维和具体的一般性概念为代表的纳粹法律方法论,突破了形式主义司法准则,并将纳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提升为一种新的法律渊源和裁判规范。这种反形式主义法律方法论,是法治的一个陷阱。去法制化的纳粹司法表明:法律方法论若无视基本权利和普遍价值观,就可能沦落为当权者的作恶工具;法的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是唇齿相依的,要实现法治,二者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7.
审判中注重司法责任制,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对于保障公平、公正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对于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官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是否以负责任的态度去对待原被告,这是一个法治水平的体现,也是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障审判中的司法责任问题,就应该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去不断的完善之,让每个人都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8.
“认真对待法律的空间性”是《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的作者提出的一个命题。法律空间性的含义可以从“城市——乡村”、“国家——社会”、“西方——中国”三个视角来阐释,这种阐释立足于真实生活,对于法理学研究而言,这种立足真实生活的民众中心主义分析范式对中国法理学寻找个性化的话语,努力让法学言说更加靠近社会现实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司法的特质与理念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于晓青 《现代法学》2003,25(2):181-187
通过语义分析和道德分析 ,认清司法的含义包括实体法律的适用和程序法律的适用两个方面 ,前者确认权利 ,后者救济权利 ;司法的特质正在于公正 ,包括程序法适用上的公平 ,即公平地对待所有的权利主体 ,实体法适用上的正义 ,即将义务作为其权利的手段 ,视权利保障为司法的最高追求。司法理念作为司法人员对法律本体、法律价值等的理性认知 ,是司法公正的主观基础 ,公正的司法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以权利为主导 ,正确处理各种法律价值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司法过程的方法及其性质一直是我们争议的话题,本文通过对《司法过程的性质》这部讲演集的解读,从中揭示了作为一代大法官、法学家的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相关问题的独到见解,同时对我国的法律司法实践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1.
夏锦文 《法学论坛》2005,20(2):18-23
法律职业化与司法现代化的共同理论语境是现代性理论 ,共同实践背景是法制现代化运动。法律职业化意味着一个经过法学理论熏陶和法律知识传授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 ,这个职业家共同体共享法律价值并娴熟于法律技能。司法现代化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倡导并通过现代司法制度确认司法独立、程序正义、程序效率等基本价值准则。法律职业化与司法现代化之间的理论关联可以从法律与经济关系、司法独立与程序正义、司法制度资源供给与分享、法律作为科学学科和知识体系、司法效率实现等多种维度进行分析和把握。  相似文献   

12.
我国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政 《法学论坛》2012,(1):72-78
在当今中国实行能动司法,面临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不同司法理念的争论,这场争论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历史要求我们在中国司法语境下,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上,客观分析能动司法的比较优势,科学做出能动司法的模式选择,深入研究适度能动司法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积极探寻我国能动司法的合理途径和科学方式。  相似文献   

13.
武兰芳 《河北法学》2012,(8):117-118,119,120,121,122,123
中国法律文化总体上处于一种多元、落后和冲突状态,但也存在着整合的可能。中国法律文化的构建就是对当前中国社会中多元性的法律文化的整合过程,这是一个从多元冲突到共同繁荣的发展过程。通过交流、沟通、互动、吸收、整合来消解冲突,进而构建起一个先进的和谐的法律文化系统,为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相似文献   

14.
依照现代司法理念,司法必须以公众为基础,反映公众最广泛的信赖,如果司法神秘化,司法过程带有暗箱操作,公众没有知情权,即使司法结果公正,公众也难以认同。中国司法的人民性和司法权的公共性,决定了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司法透明有利于提升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又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和防止司法黑幕的重要手段。20多年来,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着力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工作,在法治框架下,推行公开审判,改革诉讼方式,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加强庭审的实质化等,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环节以外,司法过程不透明现象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说明中国的司法透明度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正视这些问题,井在认识司法透明度价值的基础上对之以合理的构建和保障,是当前中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5.
“以人为本”法律价值探究及其法治理念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上重要的不是原创性,而是是否合乎民族性。普遍的法观念的确认,是对法的概念的综合性认知。法观念的形成,是认知个体传统法律文化的综合体现,包括法的概念、法的生成及法律发展史。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对构筑现代意义之中国法治具有理论上的借鉴意义。故此,“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一种,在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归因于自然法观念与人类进化及社会公益观念的和解。  相似文献   

16.
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对完善法律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司法通过作用于法律体系的微观向度、调适过程、法与社会联系的建立、成文法固有缺陷的克服来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的具体方式包括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审查、司法建议、参与和配合立法、送请有权机关审查和裁决、提出法律案等。对于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需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相似文献   

17.
原美林 《法学杂志》2012,33(2):19-23
中国传统家族司法是当今法律文化研究的重点,其司法主体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实施司法权和国家如何看待这一权力的应用,引发了对传统家族长权力现代变迁的深刻思考。我们在理解国家法律与基层司法相结合治理社会这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研究中国传统家族司法主体的权力,能够得出现代家族长的权力与民族现代化发展互容互补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杨建军 《法律科学》2013,31(1):3-14
中国司法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存在着“本土化”与“普适化”碰撞和平衡的难题与困境.政治制度的复杂多样性、司法文化传统、国情、大国崛起的使命、政治主体的自决性等多元因素,决定了中国司法应当保持自身特色.与世界通行司法规律兼容,体现高效、便捷,满足民众实质正义的心理期待,维护社会稳定,捍卫国家主权,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是中国司法应当具有的特色.合理平衡和协调政治化的司法与技术化的司法、专业化的司法与大众化的司法、克制化的司法与能动化的司法,是打造司法的中国特色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9.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密切结合中国实际,全面阐述了在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如何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形成了丰富、严谨的司法改革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深邃的理论内涵,其以创新性为统领、以人民性为根本、以科学性为内涵、以实践性为导向,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与司法改革实践的创新发展,必将在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发挥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20.
王静 《法学论坛》2022,37(1):29-40
同案同判旨在通过指导案例和类案检索制度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同案同判表示着司法技术化趋势,而司法技术化是中国近代以来愈加推崇的形式理性及其所引领的市场经济、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案同判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与司法的形式正义,另一方面却因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技术化操作牺牲了部分个案的实质正义。既然同案同判的最终目的是向社会树立司法公正价值,那么就必须兼顾社会公正观。当代社会的主流公正观是在法治前提下追求情理法兼容。这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符合中华文明的和谐平衡观,是传统司法的首要原则。司法技术化与传统情理法的冲突,深层次是中西文化、传统与现代的冲突。近代以来,中国对技术过度迷信,导致司法公正与民众公正观的间隙扩大。这需以情理法兼容的传统予以调和,使司法不仅仅是科学的法律知识与程序之学,更是兼顾伦理观的司法技艺。司法技术只能作为解决当前司法适用不统一的过渡与辅助手段,长远来看,需通过拓展法官的综合知识与培育伦理素质以正确适用、阐释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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