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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2015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一份攸关千家万户的红头文件——《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完善和强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写入该文件.加之早前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退一赔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支持“购买者”在食品药品等领域知假买假,法律红利让职业打假再次井喷.但一些似曾相识的非议也再次沉渣泛起.怎么看待购假索赔?怎么看待职业打假?请看有关人士的解析.  相似文献   

2.
职业打假越来越火,应当是必然。自从有了消法,就有了打假这个职业,从"职业打假第一人开始",虽然饱受争议,却不妨碍这个职业的壮大。而新消法生效后,假货索赔从"假一赔三"提高到"假一赔十",客观来说赋予了消费者更充足用以博弈的司法筹码,无疑使得职业打假能够获取更大的索赔利益。客观来说,职业打假的目的与消费者维权的目的不尽一致,但是他们通过购假参与诉讼,行为的前提事实上是建立在消费关系的基础上,所运用的法律依据与诉讼程序与普通的消费维权是一样的,换言  相似文献   

3.
打假成为职业,缘于法律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教育社会公众的四大社会功能,是惩恶扬善、鼓励诚信、制裁失信的好制度。可以预言,由于惩罚性赔偿力度的加大,将来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加入疑假买假打假甚至知假买假打假的行列。应该明确,这些惩罚性赔偿请求人不是刁民和讼棍,而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新公民,是受害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执法机关的得力助手,社会应满腔热忱地予以鼓励与支持。  相似文献   

4.
关于打假的几点思考●励进潘佟王海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行为,经过新闻媒体的广泛传播,已家喻户晓。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王海打假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似乎已得到社会的认可。但以下一则关于“敬烟赖帐”的报道,却引起了笔者对“以假打假”现象的关注,由此也联想到了王海...  相似文献   

5.
职业打假是知假买假,法院受理的职业打假案件,很多都是因网购而起,由此可见一些网络购物存在严重的假冒伪劣现象,而消费者维权也比较困难。职业打假人嗅觉灵敏,他们正是通过"知假买假",来替自己维权,其实也是在替消费者维权。笔者从广州市从化法院了解到,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该法院受理了大批职业打假案件。同时,法院发现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在该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中,除了在审案件,其余案件的原告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撤诉。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案件中的被告商家会在庭外给原告8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补偿来私下和解,  相似文献   

6.
钱露 《法制与社会》2014,(12):60-61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针对"知假买假"者、赠品不合格、明星代言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等等社会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将重点分析探讨"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这一规定,通过详述这一行为各方争议的集中点,分析最高院对这些争议的解答,并进一步分析此司法解释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7.
自王海开了购假索赔先河,引发打假冲击波之后,知假售假与知假买假已呈现两军对垒、刀光剑影之势。售假者经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仍在铤而走险,干着耍招设套、瞒天过海、欺诈消费者的勾当;打假者则凭着手中一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一双识假慧眼,见假就打,毫不留情,致使购假索赔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搞得商家风声鹤唳,草  相似文献   

8.
制假贩假的泛滥成灾,居然使“打假”成了一种产业,一些“打假专业户”靠“打假”大发其财。 职业卧底打假人每天都过着遭人报复和被追杀的滋味生活,但这并没有动摇他们同造假者斗争的信念。危险如影随形,他们干的是刀尖上的职业,是真正的打假英雄。 由于这类人从业的危险性、高度保密性和身份的不确定性(为了保护自己,经常使用多个假身份证等),使得他们身上披着一层神秘光环。两个月前,笔者和职业卧底打假的孟老板交上了朋友,在相互信任的真诚交往中,笔者得以零距离地了解到了职业卧底人的生存状态。  相似文献   

9.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传统方式是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加倍赔偿"条款引发了"知假买假"这种"职业打假行为"。本文运用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对此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  相似文献   

10.
自从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伴随着"王海现象"的出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出现的"知假买假"这一新现象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而且有关"买假索赔"的案件也在全国各地不断地出现,对"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地位及"欺诈行为"在法律上的确定与评价,已成为我国法律必须面对并解决的问题。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因其提出"不保护知假买假"的观点而倍受争议。时隔1年,上海高院叫停"职业打假",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故意购假  相似文献   

11.
鲍艳 《中国律师》2014,(8):52-54
2014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半年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沈某诉永辉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支持了沈某提出的10倍惩罚性赔偿请求。事实上,在1995年“王海打假”事件以后,知假买假现象目益频现,但在审判实践和法学理论中一直面临诸多争议。国家立法机关则一直对此采取回避态度,希望通过各地方的审判实践来探索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12.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人们争议颇多的话题.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条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不影响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随着规定的出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主张“全民打假”的思潮,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乱象.但是,“全民打假”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陷入了通过群众性运动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惯性思维.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第3条只是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3.
20年来,中国各地不同程度地活跃着这样一个群体——职业打假人.他们以购买假货、问题商品直接向商场索赔或打官司索赔为生;综合法律素养虽比不上职业律师,但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研究得滚瓜烂熟,频频出入法庭;大多数人没有同定办公场所,年收入最高达30万元.在“赚钱”的同时,职业打假人也面临诸多风险.除了舆论质疑、人身攻击外,最让这个群体心悸的还是那把悬在头顶上的刑事之剑——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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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传统方式是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加倍赔偿”条款引发了“知假买假”这种“职业打假行为”。本文运用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对此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  相似文献   

15.
正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由于此前知假买假者的身份颇受争议,部分知假买假者的维权之路颇为艰难。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认定"知假买假也为消费者",引发学者和坊间的关注。2012年年末,北京市消费者沈凯知假买假,购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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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王海打假行动”受到传媒及公众的瞩目.王海打假所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是应予以肯定的,并且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也有人提出王海打假虽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但其知假买假、索取双倍赔偿的行为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某些具体规定.《试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修改》一文试就此观点作一分析,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试图为“王海们”的打假行为找到法律上的依据,用法律来调动消费者打假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7.
在借鉴赌博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可以将其区分为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前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者应适用合同规范与行政奖励制度,逐步实现从职业打假人转变为职业举报人.《民通意见》第68条存在将“欺诈”混淆为“欺诈行为”之嫌,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法》第55条适用的理论争议与裁判不一,也使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产生了龃龉.但即便将《消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限于经营者单方行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仍然需要以经营者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为基础.“知假买假”获赔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基础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判断性规范三种类型,不同规范在“知假买假”获赔中起着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一些当事人怀有种种非法目的,居然在法庭内外造起假来。假官司、假被告、假证据、假证人、假法律文书等各种虚假诉讼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法院面对各种虚假官司,不得不炼就一双火眼金睛。对缺乏诚信的诉讼,法院理应打假。  相似文献   

19.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都存在激烈的争论。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得出"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他们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法》不仅没有理论依据而且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完全取消对这种行为的保护,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多种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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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的重要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在确认知假买假的购买者为消费者、食品药品经营者对赠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赔偿责任、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连带责任、挂靠经营的无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食品药品检验验证机构的责任,以及食品药品经营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等方面,都规定了新的规则,对于统一执法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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