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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例1.1案例1简要案情:某男,52岁,某年9月8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拳头伤及头部,次日以"外伤后头痛、头晕,右颈部疼痛10 h"为主诉于某医院就诊。查体:T 36.6℃,BP 17.3/10.7 k Pa(130/80 mmHg),右颞部见一约3.0 cm×3.0 cm血肿区,触痛。13 d后,以"头痛难忍、乏力、面色苍白、黄染2个月"为主诉转入上级中心医院治疗。既往史:该患者2个月前曾诊断为"溶血性贫血",予以甲强龙口服治疗维持病情。住院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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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刘某某,男,10月龄婴儿。2012年4月28日"因感冒、发烧、咳嗽,在家曾静脉滴注药物(磷霉素钠半支+0.9%G.S 60~70mL)3天,不见明显好转,伴喘息、口唇发绀"到某卫生院就诊。查体:不发烧,P:120次/min,口唇发绀,重度营养不良貌,胸部畸形,三凹征阳性,双肺明显哮鸣音及水泡音,心脏Ⅲ级吹风样及滚桶样杂音,诊断为:①重度先天性心脏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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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滴注右旋糖酐40致过敏性休克死亡1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案例某男,67岁,因“排尿困难、下腹胀痛1天”于2月12日入某三级乙等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T36.4℃,P72次·min-1,BP160/110mmHg(21.3/14.7kPa),心、肺、肝、脾、胃肠未见异常,留置导尿,尿道外口有少许脓性分泌物,神经系统及四肢无异常。既往有排尿困难2年、反复留置导尿1年、多年高血压等病史,过敏史不详。入院诊断:前列腺增生伴急性尿潴留。于次日下午行经膀胱前列腺摘除术,手术顺利。术后BP120/60mmHg(16.0/8.00kPa),考虑患者术后血压相对基础血压偏低,给予右旋糖酐40静脉滴注。在静滴20min(约滴入100mL)时,患者出现全身皮肤搔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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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以全身多处刀砍伤入院治疗,后因水中毒死亡。其家属对治疗过程提出异议,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以判明诊疗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1案情与病史资料据某医院住院病历资料(住院日期:某年3月23日~3月25日)记载:患者因左臂、左膝、左足、右手、右小腿、右足、胸背部多处刀砍伤流血、疼痛、功能障碍1小时为主诉入院。入院时P:100次/min,R18次/min,BP98/58mmHg(13.1/7.73kPa)。营养中等,急性痛苦病貌,神清、检查合作,全身皮肤巩膜无黄染,专科情况:左胸部可见约为8cm斜行裂口,已缝合,背部可见二处裂口,右掌关节见一约6cm裂口,仅掌侧少许皮肤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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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资料
1.1 简要案情
张某,男,19岁.2011年3月22日晚,与人厮打中被扎伤胸背部,嫌疑人称拿刀向前劈吓唬对方,张某夺刀时被戳伤.伤后1h以"左肩背部外伤后出血、气短"就诊.查体:脉搏96次/min、呼吸20次/min.左肩背部可见约3cm长伤口,斜向内下,与胸腔相通.左侧呼吸动度减弱,呼吸音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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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1案情某女,41岁,经产妇。因停经38 4周,阴道见红约5小时,于某年9月1日下午5点入某医院待产。入院查体:一般情况良好,肛检显示宫口未扩张,胎膜未破。当日21:00出现规则宫缩,胎膜未破,22:00宫口开3cm。22:45分宫口仍开3cm,宫缩间隔时间为2~3min,每次持续25s,强度弱,院方予人工破膜,羊水色清,量适中,胎心156次/min。9月2日凌晨12:30宫口开全,胎心140次/min。1:25行会阴侧切,自然分娩一成熟男活婴,阿氏评分2分,检查发现羊水Ⅲ°混浊,量约100毫升。胎儿娩出时产妇神志清楚,未诉不适。1:35产妇突然诉胸闷,呼吸困难。检查发现面色苍白,心率72次/min,血压为0。呼吸24次/min,不规则。腹部平软,移动性浊音阴性。宫底平脐,质硬。阴道壁及宫颈无裂伤。随后产妇意识丧失,立即进行抢救处理。后出现呼吸微弱,口唇发绀,四肢厥冷,瞳孔对光反射消失。3:34宣告临床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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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法"是诉的类型传统理论,这一诉的分类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占据通说地位。然而,该理论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将所谓的"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机械并列。追溯形成之诉的历史,形成之诉本身只解决因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产生的纠纷。在新的诉的类型理论之下,形成之诉回归这一本原。由此,剥离出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构成了原生之诉体系。而从更高一个层次对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归类,即次生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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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诉是一个缺乏实质内容并为了分类而设置的概念,就其本来意义而言,只存在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即形成诉权的形成之诉.诉讼类型"三分说"将诉讼类型与实体权利一一对应的分类方法是不合理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废弃则使与形成权相对应的形成之诉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认为形成之诉由法院通过判决直接变更法律关系的观点,显然违背了审判权的本质和法院的任务.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相区别的形成判决的对世效力和形成力诸特征,实质上是其审判对象--形成权本身的特性,且趋于模糊.法院在形成之诉中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原告主张的形成权是否存在,至于变更法律关系则是由形成权构成要件确认后当然发生的,只不过形式上是由法院判决宣告而已.因此,作为诉讼类型的形成之诉并不独立存在,而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究其实质属于确认之诉,至多属于确认之诉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