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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一、规避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规避法律行为,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有其特定的内涵.规避经济法律的行为应该表述为:行为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采取各种手段,设法规避法律制裁,以获得法律优惠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是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规避经济法律的目的可能多种多样,但逃避债务则是目的之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目的,即使规避了法律,实现了逃避债务的后果,也不能视为规避法律的行为.如行为人是出于偿还贷款、上交税金、生产急  相似文献   

2.
亲属包庇,是指行为人对犯了罪的亲属,采取隐瞒、赞助、作伪证等方法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外传统刑法和西方现代刑法对该类行为大都有特殊规定.考虑社会通行的人伦道德观念,应修改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包庇罪的规定,对包庇亲属的行为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3.
行为人系连续犯,追诉时效应当从最后一起犯罪实施终了之日起算,且适用最后一起犯罪时施行的法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包庇的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但必须明知系违法犯罪组织。行为人为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利益进行的滥用职权、疏通关系、站台、撑腰等行为均系包庇、纵容行为。  相似文献   

4.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又以“拒贿”为名,将贿赂退回行贿人或上交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退回贿赂),这类案件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如一概作犯罪处理,可能会殃及无辜,把真正的拒贿行为也当作犯罪处理;但一律不以犯罪论处,又会放纵犯罪,为狡猾的受贿者逃避法律制裁,让出一条安全通道。正确认定这种类型案件的罪与非罪,对维护法律  相似文献   

5.
一、其主观目的是否固于使犯罪分子“免受”追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属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逃避处罚除当然地具有使犯罪分子“免受”追究之意外,是否还包括使犯罪分子“轻受”追究之涵义。 笔者认为,对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轻受”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在有权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再依法调整。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自动柜员机是否可以被骗,行为人所拾到的信用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行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诈骗行为?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7.
什么叫传授犯罪方法罪?顾名思义,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基本要件,有两个: 1.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希望通过传授犯罪方法,使他人去实施犯罪。 2.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如犯罪方法的表演、示范动作。以上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此罪。这里需指出的是,行为人只要向他人  相似文献   

8.
析假想防卫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正当防卫是公民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同违法犯罪作面对面斗争的一种合法行为。但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不仅有可能因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危害的防卫过当,而且还可能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由于行为人误认为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造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可能产生社会危害,但行为人主观动机上误以为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其实质虽非正当防卫,但也不是名为防卫实为进攻的防卫挑拨,即具有犯罪目的的故意侵害。假想防卫是一种基于对客观事实认识错误因而使动机和效果相矛盾的行为。之所以造成对事实认识错误,可能是假想防卫人的主观原因,也可能是客观原因,还可能是假想防卫人所不  相似文献   

9.
寻衅滋事罪是严打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但作为该罪表现形式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却时常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随意殴打他人”就是没有任何原因、理由,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完全出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冲动。如果“事出有因”而殴打他人,由于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事由也是特定的,不属寻衅滋事罪,如果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应适用《刑法》第232条或234条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界定行为人“殴打他人”是否属“随意”,应该考察其主观动机是不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发泄不满、寻求刺激、或打人取…  相似文献   

10.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历年位居我国经济犯罪立案数首位,几乎占每年经济犯罪总数的1/4强。在这繁多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为蒙蔽被害人、逃避法律制裁、变换林林种种的手段,使案件错综复杂。再加之法律规定尚不完备,在办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借鸡生蛋”、诉讼诈骗、利用寄送的价目表或商业广告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等等,  相似文献   

11.
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合法的占有,本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他人的合法占有权,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侵害了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非法占有日的本质应当是犯罪目的,而不是犯罪动机.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公权力对财物的占有是合法的占有时,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行为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12.
正本文案例启示: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只要行为人实施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均构成本罪。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判断时应查明责任人并合理划定打击范围,且不宜将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适用到刑事犯罪中。  相似文献   

13.
闫艳  杨惠新  李炜 《法制与社会》2010,(12):157-157
本文认为对于通关走私而言,应以是否已经侵害海关监管制度、逃避通关税款作为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侵害海关监管制度、逃避通关税款的具体表现就是行为人是否完成货物的申报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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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现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车,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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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不举,是指确知他人正在预备犯罪或已实施犯罪,而不向有关单位检举的行为.它与窝藏包庇不同,前者是已知情而不报案不检举,后者是以其窝藏包庇行为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知情不举又与共同犯罪不同,它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6.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其行为性质应当依据ATM机是否运行正常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ATM机出现故障,无论行为人拾得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还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的取款行为都构成盗窃罪。若机器运行正常,则此时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构成何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需要根据卡是否真实再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则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则该行为人构成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  相似文献   

17.
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8.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9.
在办理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应重点考察轻微暴力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有无预见可能性,以及轻微暴力、特殊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成立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如果行为人以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和特殊体质均须同时具备才能导致死亡结果出现,同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又具有预见可能性,则可以确认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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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属于集合犯中的职业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以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就结束犯罪行为,而是预计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一项职业,这要求我们在考察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时,必须从客观上考察其"行医"是否具有反复性和连续性。同时非法行医罪还属于集合犯中的营业犯,通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在行医过程中有收取少量的钱财也不能认定为"营利"。最后在认定非法行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应当采取一种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考察该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是否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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