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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的任务日益复杂,对科学知识的运用、通过风险的管理以及对科学不确定性的应对,越来越成为规制的常态。规制活动中,政策性的裁量评价与科学事实不可避免地交织在一起,对法治以及行政机关的正当性提出了挑战。行政决定中裁量性的成分被“披上”科学的“外衣”;行政决定中原本需要说明理由的内容,借由科学的客观性和正确性,获得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如此一来,科学事实与政策裁量在规制活动中的交融,为行政恣意专断打开方便之门。对此,本文提出,即使在涉及专业艰深的科学知识的情况下,行政同行评审能够将行政行为事实部分和裁量评价部分做到清晰地划分,能够有效地避免行政法所珍视的合法性、合理性、透明行政、公众参与以及合作治理等价值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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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社会变迁中的治理困境,行政机关的决策活动越来越多地被赋予了广阔的裁量空间,形成裁量目的手段式的规制技术有别于传统行政裁量的要件效果模式,同时,行政决策与传统行政活动在功能任务类型、合法化逻辑、公共利益客观性等方面的差异也决定了两者迥异的裁量属性.但行政决策中形成裁量的法律规制要区别于传统的行政裁量,重点在于克服民主正当性缺失、实现利益衡量的公正、纠正系统性偏见以及裁量基准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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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范围是行政裁量本体论研究的重要部分,对其的科学认识是合理规制自由裁量权的逻辑前提。裁量范围的认定与对裁量本质的认识有关。行政裁量的本质并非不受司法严格审查,而是缺乏明确标准和规则之下的主观判断。以此本质为标准考察行政执法的过程,在调查和认定事实、解释和确定法定事实要件的内容、函摄、确定法律后果、执行和行政程序事项的选择等六个阶段或方面都存在裁量的空间,区别只是大小不同而已。规范分析的方法应当是判断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情形之下是否享有裁量权的科学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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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我国各地推行裁量基准的实践经验,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兼具"行政自制"和"规则之治"的双重性格,应当定位为一种裁量性的行政自制规范,或者说是一种自制型的裁量行政规范。然而,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行政自我规制",亦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因此,必须诉诸一种正当化的制度安排,通过对裁量基准效力的合理界定来保障其存在的正当性,从而发挥其内在的制度价值和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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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中的政策考量——以“运动式”执法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运动式"执法的生命力在于行政与政策因素的相互交织:政策虽不是法律,但它构成了行政执法人员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社会背景与具体情境。"运动式"执法的违法之处主要在于以政策因素为借口所导致的裁量怠惰。从理论角度看,"运动式"执法的规范化路途是明确政策与规制目标、解释政策与不确定法律概念、选择政策与行政行为的方式以及确定政策与法律效果。从实践角度看,"运动式"执法的改革方向是实施前的有关政策正当性的理由说明、实施过程中否定个案特殊事实的理由说明以及选择较大侵害法律效果时的理由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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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公众参与模式之选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直接的民意表达方式,可以提供类似议会立法一样的民主形式和内容,因而成为补充裁量基准正当性基础的首选方案。但是,基于裁量基准行政自制属性和行政成本的考量,它仍然不宜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强加给行政机关,而应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以裁量基准的"质量要求"和"可接受性要求"为基本参考因素,比对相对人与自己的预期目标是否一致,根据其特殊性及实际情形,在"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分散式的公众协商"、"整体式的公众协商"、"公共决策或共同决定"四种程度不同的公众参与模式中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9.
从形式上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行政案例中,人民法院很少运用"滥用职权"标准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标准来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然而,人民法院立基于裁量二元论,通过将与裁量有关的争议置于事实或法律问题的范畴,借助其他审查标准实现了对行政裁量的审查。与此同时,在对所谓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时,人民法院遵循的却是基于裁量一元论的判断过程审查模式。对审查标准与审查强度内在矛盾的揭示和剖析表明,裁量一元论在事实层面具有存在空间以及在理论层面具有证成可能,从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目的修改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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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律、自行规范行政裁量行为、避免行政裁量权滥用、保障授权法目的实现的机制。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相对于行政外部规制而言,具有针对性强、效率较高和成本较低的优势。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主要方式有法的精神、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惯例、行政政策、裁量基准等。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适用必须适当和适度。应该正确处理防止裁量权滥用与促进裁量权有效行使的关系,加强、完善自我规制与主动、积极接受外部规制的关系,健全硬法规制与推进软法规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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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无直接联系,主客观统一的属性决定法律事实作为司法裁判事实基础的正当性。无论在那种模式中,法律事实都是法官在严守法官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依据经验法则及法律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进行自由裁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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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激涛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4,(2)
对行政裁量的规制一直是学术界的一个理论难题。理性裁量作为行政裁量规制的核心目标,内在地要求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治理。晚近西方兴起的商谈理论认为,通过以宪法为中心的商谈机制可以调整与修正传统行政裁量控制模式的系统性偏见,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紧张关系,促进行政裁量的结构合理化,以实现理性裁量。在行政裁量领域,宪法商谈建制化既需要培养具有商谈能力的公民,又要求完善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和建构灵活高效的商谈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3.
Zhang Hong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14,(1):50-70
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发达除客观需要之外,还有人为的因素,为行政扩张服务甚至为了逃避司法审查。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可以被内化或转化甚至淹没的概念,虽然它是事先确定的一个指引但却是一个错误的指引。国家主权理论的衰微,行政权的弱化,行政种类多样,裁量空间的压缩以及部分裁量被“不确定法律概念”涵摄,行政自由裁量权风光不再。让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在行政法领域尽快消失。以行政法的“裁量性规范”,将行政“裁量性事实”放在行政行为下考量,通过对其目的性、公益性以及合法性进行的判断,使其获得正当性基础。行政诉讼以是否应该作为、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为司法审查内容,以确认判决、撤销判决、确认无效判决为判决方式,取消现行的变更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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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现代法治背景下,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转型而大量涌现的裁量基准.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行政法现象和创新的行政自治制度。考察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除了其本身具有限定裁量范围、防止"同案异判"而有损个案正义的内在功能之外,直接源于西方限制性授权理论的发展。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存在当然的拘束力,并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力,可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但只要说明正当的理由,仍可以逸脱裁量基准的边界,以实现个案正义。为保证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在制度上应引入比例原则,完善行政参与和公开公布机制。 相似文献
15.
行政裁量基准创制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行政裁量基准内源型创制模式与外源型创制模式都失之偏颇,应当倡导一种互动型行政裁量基准创制模式。行政裁量基准互动型创制模式包含了信息、技术、平衡机制、剪刀差等考量因素,并遵循行政过程论之要求,在行政裁量基准的提议、论证和发布的各阶段,有机整合行政、专家和公众三种智识资源,在三者之间建立多元化的交流互动机制,以确保裁量基准制定程序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互动型创制模式的广泛运用,能够为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改革注入新的活力,能够提升裁量基准的可接受性与实效性,也有助于行政自我规制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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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形式上看,行政法所关注的是行政活动的"合法律性",但这种对形式合法性的关注,本质上却是为了解释和评价行政活动的民主正当性.传统行政法的逻辑是通过形式合法性而解释行政正当性,其核心技术是评估行政与法律的一致性.随着行政内部功能变异和外部环境变迁,传统模式的解释框架所需的前提条件,在当代行政现实中已很难满足,这导致通过形式合法性而向行政活动"传送"正当性的模式面临功能障碍.因此,当代行政提出了行政正当性回归的直接吁求.回应这一现实,应当在反思传统行政法合法化逻辑与制度框架基础上,引入直接面向行政正当化需求的资源,拓展"新行政法"的制度框架和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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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5):37-48
理由是将特定事实带入某一法律要件作出决定的原因说明。在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不说明裁量理由,就无法让人知晓为何在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该决定。根据行政法治原理,应当将说明裁量理由设定为法定义务,以论证裁量决定合乎法律。公开裁量决定的判断和选择过程,这既有助于抑制行政机关的恣意,也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也便于私人寻求救济和司法实施审查。裁量理由与裁量决定应当具有同时性和一体性。没有说明或者说明不充分时,因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说明裁量理由,为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起见,法院应撤销裁量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事后以其他理由替换原先已说明的理由,在没有改变主要理由时,法院则可基于诉讼经济原则一并审查,一次性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9.
实证的考量表明,裁量基准的制定抽象化程度越高,则越背离其本身的目标价值。跨地域幅度的大小、违法情节要件的多寡、基准"格线"设置的优劣、例外条款的有无,决定了裁量基准在个案衡量与一般规范之间达至平衡的程度。应借鉴管制行政领域普遍采用的自我规制技术,建构"自下而上"的裁量基准运行机制,从而为经受基层执法实践历练所形成的裁量基准制度提供正当化路径。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指导与程序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指导作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在现代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指导行为无具体的法律依据,这种自由裁量属性也决定了其很容易与其设立初衷相悖离,因此,如何用程序规制行政指导行为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