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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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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布默诉大西洋水泥公司案的判决说明美国环境侵权民事司法中利益衡量具有独特性:广泛运用富舍经济效率分析思维的利益衡量来协调个人、环境、社会和经济等多元利益;利益衡量要素趋于完善和清晰;环境侵权民事司法救济的责任形式包括完全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损害赔偿等等.我国在处理环境污染型案件时存在法官应用利益衡量的宏观思维定位不佳、忽视经济效率分析思维的运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诉的利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廖永安 《法学家》2005,(6):88-96
诉的利益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是衡量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核心基准.本文围绕诉的利益内涵之界定、诉的利益的本质与功能,以及诉的利益的衡量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孙立智 《法制与社会》2013,(31):107-108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决定了民事公益诉讼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较晚,其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都还极度匮乏,这就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出现错误和偏差.统一自由裁量的方法,综合全面的衡量各种利益体系,注重个案背后的社会目标,加强对其的程序规制将会引导和规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相似文献   

4.
民事疑案裁判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疑难案件裁判应当借入利益衡量方法,并且具有较为开放的社会性基础,适当承载和超越法律之外集合性的潜在期待或要求,形成普适化的裁判规则。面对中国社会结构的阶层化趋势,民事疑难案件的利益衡量,一般情况下应当考虑以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阶层利益为相对性标准获得裁判的基本理由,而面对复杂社会结构时则继续考虑以类型化思维获得裁判的更强理由。在此基础上,借助于商谈机制使得基本理由和更强理由真正达成共识产生合意性,进而为普适化的裁判规则形成奠定基础。我们必须正视由此引发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度,保证利益衡量的结论能在规则意义上持续压倒其他理由,同时,利益衡量所产生的裁判规则应当主要为解释性规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典》虽然已经构建了完善的民事权益体系,并已在相关条款中就权益位阶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全面确立清晰的权益位阶。在普遍存在的权益冲突中,不同权益的价值分量并非等同,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妥善的权益位阶理论,有助于防范化解冲突,有效贯彻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并辅助裁判者进行准确的利益衡量。通过对《民法典》民事权益体系的解释,可以对民事权益的位阶进行如下排序: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财产权利、财产利益。民事权益位阶在司法适用中并不是机械地排序取舍,而应结合个案场景妥当地进行利益衡量。民事权益位阶主要涉及高位阶权益的优先保护、低位阶权益的妥协容忍、民事责任的限制和排除、合同的解除以及对利益受损者的适当补偿等效果。  相似文献   

6.
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依据现有的同质赔偿 ,不仅对环境民事侵权受害者的救济严重不足 ,也使得加害者通过理性的利益衡量 ,对侵权采取放任态度。惩罚性赔偿因为具有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害的赔偿标准和主观故意的主观归责特征 ,既具有补偿的功能 ,还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因此 ,对于主观上具有恶意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 ,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 ,对于造成了精神和环境权益损害的 ,也应该给予赔偿 ,这种赔偿因其不可衡量性 ,也显现出惩罚的特征。  相似文献   

7.
宁松  王志华 《河北法学》2007,25(1):188-193
法官在关键证据的认定中会出现利益偏差并导致证据认定结论出现差异,这主要是对利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利益衡量方法有助于提升法官的认证能力,但由于法官运用此方式的不规范性,因利益衡量偏差导致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比较突出.利益衡量方法作为法学方法论,应当运用到法官证据认定环节.规范法官认证中的利益衡量应首先把握价值衡平方法,并在遵循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依据不同诉讼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诉讼调解制度:让我欢喜让我忧——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它存在着判决无法比拟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这些弱点源自于调解的性质,内生于调解的功能。法官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法官利益衡量的结果。实体法的约束经过利益衡量和调解的双重软化後,使法官的主观恣意暴露无遗,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妥当性。本文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探讨调解制度的利与弊,并提出完善调解制度的构想,旨在克服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的主观恣意,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9.
王全弟  李挺 《法治研究》2011,(11):43-48
死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死者死后仍然有某些人格利益尚存,这些利益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我国的司法实践、理论学说和国外的立法、学说、判例均支持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并存在直接说、间接说和混合说的分歧。在正确处理与言论自由、历史研究和艺术创作等利益衡量的关系基础上,应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作扩张解释来对上述利益进行保护,并应明确保护范围、保护主体和保护期限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利益衡量作为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没有确定性的标准,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本文试从利益衡量的必要性、标准、实践中的不足以及完善的建议等方面对利益衡量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开拓利益衡量思路,规范利益衡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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