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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对于正确适用刑罚,准确地打击这种犯罪活动,更好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是十分必要的。旧中国和一些外国刑法都把故意杀人罪细分为多种犯罪,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如唐律等,将故意杀人罪区分为谋杀、故杀、斗杀、殴杀、戏杀、误杀等,并根据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尊卑贵贱身份以及杀人的方法不同,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国民党政府的刑法,则把故意杀人罪分为普通杀人罪、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义愤杀人罪、母杀甫生子女罪、加功自杀罪等等。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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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既包括口头言论的犯罪,也包括书面言论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包括皇权、国家安全、官文书管理、封建官德、农民的经济权、人身权.唐律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中,有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也有用刑轻重的差异."疏议"对于官吏言论犯罪的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既对相关律条中的字、词、句子作了解释,也对犯罪的主体、主观与客观等要件作了解释,还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了说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唐律中有关官吏犯罪的规定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实施,还有一些案例流传至今,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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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杀是中国古代法中的一种杀人类型.相对于另外一种古老的杀人类型谋杀,故杀是较晚出现的一个概念.在更早的时期,与故杀接近的概念是贼杀.西晋张斐对"贼"进行了解释,所谓"贼1".是"无变斩击"即突然的力杀人.北魏律中出现了故杀.在唐律中,故杀已经完全取代了贼杀.同时,在中国古代法中,故杀又是与斗杀紧密联系的概念,在我们可以看到的古代律典中,故杀一直与斗杀被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唐律从概念上对故杀与斗杀进行了界定,并将"斗而用刃"以及先斗殴、后"绝时而杀"两种情形视为故杀.但是在唐代,故杀与谋杀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到了明清时期.故杀的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即明清时期仅以主观意图作为区分斗杀与故杀的根据,所以唐代的"斗而用刃"以及先斗殴、后"绝时而杀"这两种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斗杀.此外,明清时期的律学家对故杀与谋杀也进行了准确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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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盗窃、毒杀牲畜犯罪活动愈演愈烈,犯罪动机由最初的以报复为主发展为报复和侵财各占一定比例;犯罪手段也由单人作案向具有职业特征的团伙犯罪发展。2004年在吉林、辽宁和黑龙江等省的农村开展了“打击盗杀牲畜犯罪”专项斗争,破获了大量此类案件。例如:2001-2003年7月吉林省就发生了盗杀牲畜案件4048 起;2002-2003年7月,仅3个县就发生盗杀牲畜案件594 起,803头,直接损失376万元,破获案件222起;2004年3-7月仅吉林省四平市就破获盗抢、毒杀牲畜案件398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2人,打掉犯罪团伙 12个,缴获牲畜55头。此类案件的发生, 已严重影响到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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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行走在法律的边缘——激情犯罪的刑法规制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是行为人在特定的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反社会的危害性行为,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在刑法中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它包含了一系列内容,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重要的因素,统称为罪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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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研究和准确认定,有利于防范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步。研发者设计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研发者设计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分“直接过失”、“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三种类型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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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客观化论虽然从研究范式转型、刑事政策目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构造差异、准确认定业务过失犯罪、在监督过失中实现主观归责等方面提出了理据,但是犯罪过失客观化不仅在理论上有可商之处,而且在实践中潜藏着危险。在理论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会削弱刑罚的谴责功能,其抽象一般人标准难以维持,并与信赖原则的法理存在冲突。在实践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放大了过失犯认定的结果责任倾向,导致出现大量的“将行政违法视为犯罪过失”“将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视为犯罪过失”的现象,造成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张。犯罪过失的认定思路应当是“客观事实→主观心态→规范评价”,探寻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步骤不应被省略。在认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时,无论行为人的能力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都应当以特定情境下的行为人能力作为标准。在此意义上,犯罪过失客观化的反思实际上是对“违法是一般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命题的反思。这有利于推动刑法学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走向深入,从而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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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认定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时 ,不能仅考虑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代表机关成员的决定 ,而且还得考虑单位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单位自身的情况 ,它们是判断单位犯罪主观要件的基础。单位犯罪中存在过失犯罪的形式。单位犯罪的过失 ,不仅包括单位代表机关的决策上的过失 ,而且还包括监督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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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兼论犯罪过失的本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英国刑法中关于犯罪过失的概念,存在着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和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前者认为犯罪过失不是主观罪过形式,而是不符合标准的客观行为,该学说较为接近大陆刑法学中的新过失论。后者则认为犯罪过失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属于主观罪过形式,该学说则相当于大陆刑法学中的旧过失论。本文认为犯罪过失是一种罪过形式,但它的本质不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是对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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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司法控制不能完全迎合公众舆论或者等待公众舆论的自我变革,而是要在充分尊重和理解公众舆论的基础上适当地引导公众舆论.当前,死刑司法控制中的公众舆论引导方式产生了“不杀激发杀”的负面效果,这种情况源于以下三种原因:宽、严失调;轻实质标准,重酌定情节;常识与专业知识的冲突.因此要转变为“不杀止于杀”的理性策略,即摒弃过去的那种对抗性思维,转换为共识性思维,在理解公众舆论“杀”的诉求基础之上,通过“杀”所确立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刚性标准,来说服公众舆论接受和认可“不杀”的事实与理念,最终形成“不杀止于杀”的良性循环.为了实现这一策略,一要探索暴力犯罪的死刑司法限制适用标准;二要统一刑事政策对“杀”与“不杀”的裁判尺度;三要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与说理.从而逐步实现死刑适用标准的公众认同,在司法上真正限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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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律》中过失犯罪的法律用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探讨了《唐律》中有关过失犯罪的法律用语,认为“过失”是指对人的杀伤方面的过失行为,“失”主要指官吏在执行公务方面的过失行为,“误”则用于除“失”之外的官吏公务方面的过失犯罪和普通职业过失方面的犯罪。另外还对“不知情”、“亡失”、“不觉”等过失用语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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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4):46-59
由汉至唐,“劫杀”有四种固定的用法。唐律中“劫杀”含义可概括为“劫财杀人”。唐律之“劫杀”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谋叛、劫囚、略人略卖人、强盗四种律文明确规定犯罪的加重情节。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劫杀”在主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形式上与其基本犯罪均有差异。“劫杀”在唐律中是一个完整的罪刑单位,但其不能绝对独立于基本犯罪。结合现存文献可知“劫杀”在唐代是一种普遍的犯罪,乱世尤甚。立法者对之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精当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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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3):9-16
在《唐律》中,谋杀与故杀是两种既有紧密联系,也有深层差异的杀人罪名。与现代法律重谋杀轻故杀不同,唐代对故杀的科刑要比谋杀为重,其根源在于古人对犯罪恶性的特定思维模式。由于《唐律》没有直接言明对故杀、谋杀量刑差别的依据,使得明、清以至近现代的一些法制史学者对故杀在《唐律》中的地位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本文之写作目的即在于纠正这种偏差,为唐代法制的研究排除一点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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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归责的主观要件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决定了刑法中所谓的严格责任实质上是过错推定,而不是完全的"不问过错",环境刑法也不例外。环境犯罪是一类罪名,其归责的主观要件因具体罪名的不同而不同。抗拒环保监管罪的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破坏自然资源罪的主观方面多为间接故意;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则多为过失,且这种过失应当以结果规避义务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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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中的犯罪冒失是指冒不合理之险。在英国刑法中 ,犯罪冒失理论经历了主观冒失、客观冒失和主、客观冒失共存的发展阶段 ,并最后又趋向于主观冒失的回复。英国刑法中的犯罪冒失 ,不是解决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间区别困难的第三种罪过形态。英国刑法中的冒失 ,由于与间接故意及过失的关系混乱 ,不宜作为第三罪过形态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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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刑法犯罪过失学说介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以德、日刑法理论为主 ,对其犯罪过失学说的历史以及过失责任的理论发展脉络进行了整理和归纳 ,对其过失责任根据的旧过失理论、新过失理论 ,新·新过失理论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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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增设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安全与安全管理秩序。该罪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以“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为成立条件。犯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既可能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