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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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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鉴于授权理论的不足,我国的司法审查受案标准应采纳公共职能标准,以解决职业协会惩戒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平衡司法权和协会自治权的角度,司法审查应当遵从穷尽协会内部救济规则而非行政复议先行规则。另外,在惩戒规则的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与行政裁量四个方面应当合理把握司法审查之强度。  相似文献   

2.
车骋 《新法规月刊》2021,(5):175-186
针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法院普遍遵循形式合法性审查进路.然而,这一审查进路出现了现实困境,即同一适用要件下的审判逻辑矛盾和审查强度不一.解决上述困境需要重新厘定法院在高校惩戒行为中的审查边界.一方面,基于我国目前法律供给不足的现状和防止国家公权力过度侵入高校自治领域之考量,立法权无法积极担负监督高校行为的任务;另一方面,基于学生权利保障之需要—防止高校以自治之名侵害学生正当权利,法院应积极行使高校惩戒行为的审查职能,在合法性审查标准之外纳入正当性标准.纪律性惩戒行为与学术性惩戒行为审查标准应有所区分,前者适用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标准,后者则适用正当性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3.
论司法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合理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走向法治的背景下,高校治理中的法律问题逐渐凸现,特别是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在处理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高校治理关系、"大学自治"与司法权关系的前提下,应建立起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以保障学生免受高校惩戒行为的侵害;在综合考虑高校惩戒行为的主体、权力的属性、事务的性质等诸种因素的基础上,应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选择合理的司法介入方式。  相似文献   

4.
信用行政评价是信用行政惩戒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合法性对后续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具有决定作用。关于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理论上存在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主动信息公开和行政事实行为四种认识。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通过严格的规范演绎推理否定了信用行政评价的行政处罚属性,但是未能就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达成肯定而统一的认识。后果解释在信用评价案件中具有可适用性,通过澄清隐藏在司法判决中的后果考量,并以后果权衡的均衡性为标准,应当将信用评价定性为行政确认和政府主动的信息公开。在审查进路上,法院应进行独立审查和分类审查,根据不同的行为定性采取不同的审查强度,建构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5.
高校校规的违宪审查问题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胡肖华  徐靖 《法律科学》2005,23(2):20-26
我国高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 ,但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所以 ,我国高校校规是一种自治规章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大学生是国家的普通公民 ,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 ,但现行司法体制在处理高校校规侵犯大学生宪法权利的行为时存在许多缺憾。为使高校管理法治化 ,高校校规必须接受违宪审查。法院在审查校规合宪性时应遵循一些原则 ,诸如法层级效力规则、校规合宪性推定规则、禁止歧视对等规则等  相似文献   

6.
彭錞 《新法规月刊》2021,(3):171-186
失信联合惩戒具有多主体、多行为两大特征,致使行政诉讼救济面临渠道不畅和审查不力的困境.一方面,法院视信访惩戒为不可诉行为,将实施惩戒的企事业单位认定为不适格被告,并把失信认定、列入黑名单、公布黑名单以及联合惩戒界定为内部行为、信息记录、信息公开或黑名单自动结果,导致相对人无法起诉或难于选择起诉对象.另一方面,法院对失信惩戒缺乏统一定性,对其合法性依据也缺乏清晰判断,无法有效展开审查.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是:实体上,法院应把失信惩戒各阶段行为定性为可诉的行政处理,施以正当程序要求,并根据上位法对其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上,法院应允许相对人在失信惩戒多阶段行为中择一起诉,承认前后阶段行为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并通过第三人制度和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相似文献   

7.
高校基于学术原因对学生惩戒,司法是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国内尚存争议。作一比较法的考察很有必要。传统上,美国司法对此持消极不介入的态度,并因“代替父母理论”的盛行而一度强化。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对高校基于纪律原因惩戒学生行为司法审查的加强,个别上诉法院也试图改变传统的立场。但是,这一努力最终被联邦最高法院所制止。对学术原因的惩戒,司法仍坚持高度尊重的立场,仅要求高校履行最低程度的正当程序义务,通常只有在其武断、恣意地行使惩戒权时才介入。学术问题具有共通性,美国的经验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8.
WTO的宗旨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消除各国政府间的贸易壁垒,WTO规则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政府行为的,是以政府的管理活动为对象的,这些规则如果没有一个保障机制就无法保障各成员国政府履行义务。司法审查是WTO各项规则(协议)得以实施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之一。WTO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原则,加入WTO将对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部分终局裁决纳入诉讼,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纳入司法审查,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及对涉外行政诉讼进行规制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18,(5):46-52
剖析司法认知规避现象的根源并进行制度激励,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极具现实意义。从司法压力机制、司法指引机制、司法替代机制等角度着手,司法认知规避的深层次根源得以发现。从司法认知规则重构、司法认知案例库体系建设和司法认知责任及其豁免三大方面建构司法认知激励制度,颇具必要性与可行性。关于司法认知规则重构,应坚持简约主义立场,使得司法认知规则简约、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司法认知案例库建设,应建立一套从指导性案例到精品案件的多层次案例库体系,建立案例库反馈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关于司法认知责任及其豁免,坚持不当行为作为法官惩戒的主要事由,错案惩戒需要结合客观结果与主观状态来分析,并建立影响性后果错案的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0.
高校自治规则接受司法审查,不仅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也是司法终极性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司法介入高校内部治理的应有之义。同时,为保证高校应有的自治空间,法院对高校自治规则的审查必须遵循附带审查原则、尊重高校首先判断权原则、"不探索决策者的思维过程"原则以及间接审查原则,以保持必要的抑制与谦让。  相似文献   

11.
王亦晨  许婷 《政法学刊》2004,21(2):64-65
我国已加入WTO有关的行政行为也应与WTO的规则相适应。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的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及司法救济范围应确立“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不断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从而最大限度的与WTO的规则相接轨。  相似文献   

12.
我国正在制定的劳动基准法应规范企业惩戒问题。立足于用人单位指示权集体化转型的法律技术,可以打通从个别劳动合同中的指示权到组织体中惩戒权的路径。据此,企业惩戒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企业自治基础上的自治罚,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秩序,保护的是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利益。企业惩戒需要通过追究才能得到实现。企业惩戒规则应以用人单位规章或者集体合同为载体,惩戒对象限于劳动者违反企业秩序的行为。企业惩戒措施由当事人自主设定,但应遵循自治权行使的逻辑、组织体处罚的逻辑以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内在逻辑。企业惩戒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代表共同实施,我国目前应采取劳动者一方代表弱参与模式。企业惩戒的行使应满足必要的程序要求并置于劳动争议裁判程序的救济及合理性审查之下。  相似文献   

13.
WTO与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WTO的规则与原则体系至少在五个方面将突破我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制度:对行政终局性决定行为的司法审查;对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对司法审查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涉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复杂性的增加。为与 WTO的规定相协调,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司法审查特别法;在相关法律中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予以规定以及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相关制度等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审查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审或者审查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称之为的政诉讼制度。WTO规则对成员方的司法审查有着具体的规定,我国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承诺。为落实WTO规则对司法审查的有关要求和我国的具体承诺,现就“入世”后开展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入世”后司法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WTO规则对成员方的行政权力救济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个成员对此作出承诺,是其显著特色之一。司法审查作为行政权力救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WTO规则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我…  相似文献   

15.
罗飞云 《行政与法》2002,(12):32-33
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而规则中对抽象行政WTO行为的司法审查又作了相关规定。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本文结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则分WTO析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6.
周婷婷 《河北法学》2005,23(7):100-102
对于中国而言,“入世”的过程与其说是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过程,还不如说是政府行为与世界接轨的过程;WTO规则与其说是市场规则,还不如说是政府规则;而任何形式的政府规则,都应当导向于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法治政府,或者说,有限且有效政府。从司法审查与行政立法、WTO与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以及建立与WTO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等三个层面对WTO与中国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特有原则。为了完善这一原则,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对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进行司法审查,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包含合理性审查内容,自由裁量行为也应该且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审查。  相似文献   

18.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执行中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由于立法的缺漏和司法的偏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已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为此,有必要废除前置审查程序,优化中止执行规则,完善管辖规定,并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审执知会机制和惩戒滥用异议权机制.  相似文献   

19.
构建与WTO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成  刘澍 《行政与法》2002,(11):32-34
WTO协议和规则对司法审查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由于我国当前的司法审查制度确立较晚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与WTO协议和规则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建立起与WTO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0.
对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应逐渐将包括高等学校在内的行使公共职能组织的管理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打破此类组织自身对纠纷解决的垄断和对司法审查的排斥。而司法在高校行政案件审查时,也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和自制,适当尊重高校自主权,减少司法干预学术的嫌疑。司法的谦抑和自制,在受案范围、受理时机、审查依据、审查强度、裁判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应当予以体现和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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