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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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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在认真审查该案的原审卷宗并参照申诉的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其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审查民行申诉案件长期实行阅卷、取证等间接审查方式。实践证明,在间接审查的同时兼采直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审查方式,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裁判中的错误。直接审查是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要求。向检察机关表达意见是当事人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审查任何申诉案件时,都应当直接听取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诉人的意见。正式审查程序不同于法庭审理程序,且只能用于审查疑难、复杂的申诉案件。  相似文献   

3.
大家谈     
对一方当事人生效的裁判的申诉检察机关应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必须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当申诉人不服对自己生效的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该裁判对...  相似文献   

4.
汪闻锋 《法制与社会》2010,(35):291-291,302
传统相邻关系纠纷日益复杂化,造成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本文是对某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近三年来办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申诉案件的调查和分析。  相似文献   

5.
近段时间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时 ,一些当事人不时提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当事人一方是否要重新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并反映有人民法院向他们收取了再审的诉讼费用。据调查 ,确实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再审案件 ,审判机关令一方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 ,其依据是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 ,人民…  相似文献   

6.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近年来一些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对一审判决不服,却不上诉,而是等到一审判决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一些案件当事人认为,上诉需要交纳诉讼费,而申诉或申请...  相似文献   

7.
徐凤兰 《法制与社会》2012,(29):124-125
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检察机关刑事申诉职能决定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申诉检察承担着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开事处理决定和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诉的受理、立案、复查、执行,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纠正检察机关错误决定和法院错误判决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8.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款中有“当事人申诉理由”及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理由”,但缺少“对方当事人抗辩理由”。笔者认为,为保证检察机关民事  相似文献   

9.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必须载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告知了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还有一次申辩的机会。笔者认为,判决书中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有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1.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当事人只知道有上诉权,一旦错过上诉期或因无力支付上诉费,只能被迫接受判决,而不知自己尚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得其因司法不公而受到的损…  相似文献   

10.
崔真 《天津检察》2009,(3):69-69,73
一、申诉是引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前提 在民行检察工作中,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二是其他国家机关发现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转交检察机关办理:三是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四是本院自行发现的案件。从长期司法实践看,民行检察部门审查的案件80%以上源自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相似文献   

11.
笔者在民行检察实践中发现,即使原判决正确,但由于对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不到位,个别当事人仍然会坚持自己的观点,对法院及社会抱有不满情绪。即使再审后改变原错误判决,也存在着当事人一方满意,另一方积怨加深,甚至怨恨人民法院等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因此,如果在民行申诉阶段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建立当事人和解机制,既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也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趋势。所谓申诉和解,是指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检察机关申诉过程中就诉争的问题作出相互让步以达到终结诉争的合意。由于申诉和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系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更能体现检察监督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12.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推定送达,对于公告送达进而缺席判决的案件,一般都是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才知晓此事,其上诉权已丧失,向检察机关申诉可以说是当事人最后的司法救济渠道,如何让保障其权力的实现,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 ,检察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并立案审查 ,发现法院判决确有错误 ,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在提起抗诉前 ,申诉人到检察机关要求撤回申诉 ,检察院应否准许 ?若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 ,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适用法律无误 ,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 ,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 ,检察机关准许申诉人撤回申诉吗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王春雨王春雨同志 :申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中华…  相似文献   

14.
刑事申诉是公民认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权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从而向国家机关提出中诉,请求予以重新处理的权利和活动.刑事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诉权利,维护自身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则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失误,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在的意义.结合当前办案实践,在刑事申诉案件愈来愈复杂的情况下,现行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己很不适应,亟需改革与完善,以破解工作难题,以有效地纠正错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严格责任,负责到底,将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避免当事人申诉,重复上访,久诉不息的一种工作制度。首办责任制在检察工作中虽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检察机关首办责任制,还应在多方面进行健全和完善。一、端正办案思想首先,要树立检察机关“一盘棋”的观念,不断强化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所谓“一盘棋”,从检察机关内部来讲,它不仅是控申部门的首办责任制,也是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控申部…  相似文献   

16.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致使当事人多方申诉、反复申诉,有时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责任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减少了当事人申诉负担,也避免了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第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没有期限约束,随意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公安机关于是将案件撤回。被害人对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在检察机关对该申诉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上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申诉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其理由是:形式上看检察机关是以函件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一种建议,并没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真正作出决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第二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有管辖权。其理由是:尽管作出实质性决定的是公安机关,但此决定依据的是检察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据此也认为此类申诉不归他们管辖,若检察…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实践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提供了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法官未能分清双方责任,导致裁判错误;二是由于当事人在一、二审中举证不力败诉,而在向检察机关申诉时,出具了新的证据,新证据的出现,使原来的裁判错误。由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后者所占的比例相当大。笔者认为,对第二种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应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19.
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当事人对法院民事行政生效判决不服,都有权依法请求检察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时的心态是各异的,而在不同的心态下则可能隐藏着种种不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情况,检察机关如果在来访接待中不注意摸清申诉人的心态,不仅会影响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运作,还可能导致申诉人权益遭到损害。  相似文献   

20.
张云霞  张琳 《法制与社会》2013,(10):133+141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置于最后一道环节,当事人的申诉如得不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在没有其他后续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的息诉工作将由检察机关承担,这将会导致检察机关息诉工作压力的增大,民事检察部门有可能会成为息诉服判的专门机构。本文应对新修改的民诉法,对息诉和解工作方式,从工作方法和机制构建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为检察机关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非裁判性纠纷解决制度,有效化解民事诉讼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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