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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定位长期以来侧重于其作为审理程序的准备功能,而忽视其作为独立程序所具有的解纷功能。审前程序的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相关内容,重视其程序功能的多样性,明确其独立程序地位。通过构建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审前程序主体结构,约束性答辩制度、诉讼失权制度等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在实现审前程序准备功能的同时,衔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拓展其独立解纷的功能,以达到审前案件分流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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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其中关于改革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也被理论界广泛关注。本文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价值的基础上,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 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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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只规定了附属于庭审程序的"审理前准备"。民事审前程序具有固定证据,确定争点,最大限度地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保证诉讼的公正进行,提高庭审功效等独特价值,审前程序应与庭审程序并重,且与其构成完整的审判程序。本文重点从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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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前程序具有明确争点、固定证据及促进和解的功能。为了达到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目标,许多国家依据新的司法理念对审前程序进行了审理结构上的调整或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程序。为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应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借鉴美、德等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证据制度、诉答程序、初步审理、法官释明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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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 ,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 ,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 ,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 ,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 ,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本文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价值的基础上 ,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 ,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吸收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 ,提出了构建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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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前的准备"的规定大多是单纯为庭审作准备,功能较为单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纠纷解决功能,以整理争点、固定证据并促进和解等为目标构建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设置与庭审法官分离或相对分离的审前准备法官,并赋予其对简易案件的判决权和对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权,完善证据交换、举证时限等各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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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法院或当事人围绕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它既独立于庭审程序,也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本文通过分析两大法系中对审前程序的价值定位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弊端,对我国的审前程序应有价值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以期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价值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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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准备程序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所共有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简略地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庭审前的准备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已经具有了程序上的意义。审前准备程序具有一系列功能,使其具有区别其他程序的独立价值。本文采用功能分析的方法,从研究功能的角度,对审前准备程序从正功能和负功能分别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使其能够更好地围绕价值取向发挥应有功能,实现该制度的设置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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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登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3):116-120
在法定顺序主义下,主张已经固定,有完善系统的审前程序,实行证据同时提出主义和逾期失权制度则有其合理基础。在自由顺序主义中,无审前程序固定主张和争点,则只能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无法集中审理和诉讼拖延的弊端决定着其让位于增设审前程序后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不像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不能随意证据失权,只能实行相对温和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但也需相应完善审前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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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前准备程序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审前准备程序的特点与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专节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被认为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审判民事案件不可逾越的必要阶段”。①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的组成;法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通知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等。 与国外的审前准备程序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前准备程序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目的较为单一。主要是寻找案件的争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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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观念上,庭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审前程序的设置是为了能够使庭审活动顺利、有序的进行。但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的发展来看,审前程序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重要的一个阶段。民事审前程序设置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到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我国的审前程序中还尚有不足,需要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情况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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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5):43-47
我国不存在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法官职权过于强大,当事人不能发挥积极主动性。构建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有必要从模式论角度加以探析。我国应选择协同主义这一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协同主义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作促进诉讼,应明确法官与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具体准备工作。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在向协同主义方向发展,但尚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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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被称为是处理案件的"过滤器"和"减压阀",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反观我国的司法实践,民事审前程序的运行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其应有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亟待修正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因为附属于审判程序,因此存在着诸如:法官全程主导,当事人被动接受;诉答制度规定不完备,没有起到固定争点的作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不完善等缺陷。因此,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应该从建立审前法官制度和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完善审前调解程序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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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审前程序的相关制度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较零散,不成体系,相互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又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情况不一,法官的理解、认知能力不一,导致在实践中操作也不一致。现在各地法院摸索创新出的许多民事审前程序规则实际上带有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困惑:既不能保持已有的审前程序的正当性与效率性,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规范、统一审前准备程序,改变诉讼拖延和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规定散乱、执行标准不一的状况,是民事诉讼制度从改革走向完善,从宏观到微观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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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之审前程序结构模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审前程序是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 ,其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在研究我国民事审判审前程序改革进程及其价值取向的基础上 ,深入剖析了当前民事审判审前程序改革中几种结构模式存在的弊端 ,从而对民事审前程序结构模式进行了设计并对民诉法相关条文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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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当代中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其成功与否直接涉及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审前程序模式与庭审程序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要改革审前程序,就要构建一个与庭审程序模式相适应的审前程序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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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提出与推进,民事审前程序也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作为庭审程序的前奏,审前程序不仅对审判程序的进行及结果有重要的影响,同时其还有自身独立的功能与价值。我国现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对审前准备活动进行了若干规定,但严格来说这种准备活动并不能称之为程序,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构建完整独立的审前程序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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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刑事审前程序的国际发展趋势、审前程序的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来看,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