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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本文以安然公司证券案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该案中法官适用法律时的推理过程进行概述,介绍了中介机构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在美国证券法中的最新发展状况:中介机构只要实质性地制作了虚假陈述材料,就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行为人”,进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机制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证券市场尤其是发行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请求权竞合时应允许投资人在两项请求权中择一而行使。对于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而言 ,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中介机构 ,如因虚假陈述发生侵权责任 ,属于民法上的专家侵权责任。《规定》规定起诉时应提交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 ,在事实上剥夺了投资人依刑诉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权利。在我国应当由检察机关充当诉讼担当人。  相似文献   

3.
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职业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如利用职业中介机构发布虚假用人信息,并对顾客进行侵权犯罪行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职业中介机构作为商事经营组织,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裁判摘要】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投资人只起诉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布之日起算。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中介机构的出资不实责任制度使得无过错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承担了本应由过错主体承担的责任,同时使得有过错的股东或者发起人逃避了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因此认为应当赋予无过错股东或者发起人对中介机构的追偿权,同时规定有过错股东或者发起人和中介机构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相似文献   

6.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石,而虚假陈述则是发行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严重违反.为能有效地将虚假陈述拒于证券市场之外,除了由证券监管机关在各个环节层层把关,要求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外,更应引入虚假陈述担保制度,由虚假陈述担保人就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引入推定过错和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实现投资者追究信息披露担保人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虚假陈述行为主要指上市公司对应依法公开披露的有关文件、报告作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  相似文献   

8.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人范围应扩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只能作为虚假陈述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 ,但不是唯一的证据 ,更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条件。投资者在利空的虚假陈述发生之前已购入与虚假陈述有直接关联的证券 ,并且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或以后至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之日之前 ,已卖出该证券的 ,其损失应由虚假陈述人承担。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应扩及相关费用。  相似文献   

9.
从日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目前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内的民事责任认定进行重新审视实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虚假陈述的性质究竟是证券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值得讨论。首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应打开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之门,而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必须合理区分虚假陈述和损害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损害因果关系,防止一刀切。而为保护投资者救济选择权,也应同时在证券法中规定虚假陈述损害的具体推算方法;其次必须明确虚假陈述损害推定的计算期间和揭露主体应为对公司财产和业务上具有法定权限的人;最后,还必须同时在民法和民诉法中配套规定,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过程中,给予法院一定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10.
郝磊 《人民司法》2012,(5):85-90
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机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抽逃的出资部分承担填补的责任;造成公司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如果董事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董事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应否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请求权主体,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人规定得也不全面。因此准确界定享有获得民事赔偿权利的投资者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是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实现的基础,也是公正审理该类案件的前提。一、有关诉讼请求权主体的现有规定投资者概念及分类。证券市场是指有价证券发行与流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组织与管理方式的总称,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提起诉讼请求的主体应当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所谓投资者,是指以资金在证券市场购…  相似文献   

12.
现代公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巨大 ,作为管理者的董事其权力也日益扩张。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董事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就是近年来各国公司立法十分关注的问题。其中 ,虚假陈述中的董事对股东责任具有典型意义。只有加强董事对股东责任的研究 ,才能使我国的公司法制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13.
尽管我国新《破产法》未直接将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作为公司法人破产界限,但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两者应当构成破产界限。当公司达到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时,公司董事会的每一董事都应当负有在一定时间内及时申请破产的强制义务。若董事迟延或不申请破产,则会产生系列法律后果: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董事个人应当对破产界限出现前已存在的旧公司债权人承担差额损害赔偿责任,对破产界限出现后产生的新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额损害赔偿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情况下股东个人也可能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相似文献   

14.
注册会计师进行虚假陈述,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采取两分法,既当会计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适用连带责任,当会计师仅有普通过失时,适用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15.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郭锋 《中国法学》2003,(2):95-99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需符合特定的标准 :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 ,应当分析其是否符合理性人标准 ;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 ,关键在于该内容是否重大 ;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取决于虚假陈述是否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关于计算虚假陈述侵权的赔偿额 ,以美国为代表 ,采取了真实价值计算法 ,其核心在于确定证券的真实价值 ;我国在借鉴国外有关作法的基础上 ,采用了交易价差额计算法。这种计算方法 ,符合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克服了美式计算法的弊端 ,并适当排除了侵权行为人对市场因素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6.
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岩 《北方法学》2010,4(3):91-98
《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个人的法律责任,填补了食品广告领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立法空白。虚假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法律关系中一个独立的主体,当代言产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承担补充责任更为公平,同时虚假广告代言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18,(4):68-78
非法定信息披露主体在非法定披露渠道编造或传播证券虚假信息所能引发的后果,应当与法定披露主体在法定披露渠道作出的虚假陈述所能引发的后果相区别。投资者只应对法定披露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积极和消极披露义务主体均为对市场有影响力的特定人,但证监会在规则制定和执法中将之进行扩张解释,值得检讨。对虚假信息责任的追究,应在主体上坚持有市场影响力的特殊主体标准,同时在客体上坚持事实性信息虚假且具有重大性的标准。这样方符合《证券法》的本意,也与对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责任制度相匹配。否则意味着推定投资者对普通主体随意作出的不实言论也能产生合理信赖,这有碍于证券信息规制的正面建设。对证券虚假信息的治理,不应依靠公法责任的强化,而应依靠社会化的综合治理,包括加强投资者教育,凸显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威性等。  相似文献   

18.
虚假陈述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往往难以证明侵权者虚假陈述行为与所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用与一般侵权法不同的方法。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作出的改革。美国法院采用目标认定法和市场欺诈理论,减轻了投资者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其所受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从而极大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虽然部分地借鉴了美国的做法,但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除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承担其民事法律责任.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此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违反证券法规定做出虚假陈述的单位或个人.针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侵犯股东知情权负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之外的人负过错推定责任.在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民事诉讼中,为便于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应当把代表人诉讼的范围进行扩大,将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同类性改为有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将登记参加诉讼方式改为自动获得诉讼权利方式,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只要不明确表明其退出诉讼,代表人将代表其利益参加诉讼,判决也将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虚假陈述侵权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白彦  伏军 《中国法学》2003,(2):100-104
本文的基本立论是 ,应当根据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与客观需求 ,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制度。在赔偿原则与赔偿范围方面 ,应在填平原则的前提下 ,对受损投资者的间接利益损失予以支持 ,增加造假者的造假代价 ;在因果关系与举证责任方面 ,借鉴美国作法 ,采纳”推定信赖”的原则 ,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 ,对发行人、承销商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对中介机构及其它责任主体则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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