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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对姓名上利益的保护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商研究》2008,(3)
在德国法中,姓名上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受人格权的保护。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条保护的是姓名上的"同一性利益"与"个性化利益",而姓名上的其他人格利益,则由于一般人格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补充保护。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通过司法判决,对姓名商业利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经历了一个从忽略到逐渐承认与保护、从不充分保护到较充分保护的发展过程。德国民法对姓名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学理论及其新发展对我国姓名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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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反思认为 :民法应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 ,将贞操和隐私明确为两种独立的权利 ,明确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扩大赔偿范围 ,有关名誉权与肖像权的规定应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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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可是为此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动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特别是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问题迄今仍未得到应有重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时,侧重于劳动者物质方面权益的保护,忽视了劳动者对人格权的追求。本文通过中美两国对劳动者精神性人格权保护的比较研究,找出两国的差异,希望对我国劳动者人格权的保护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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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我国法律直接否定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那么,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问题上,法律为何做出不同规定,该文对此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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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将 呈有增无减之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5年来,由于消费者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受害的消费者请求商家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逐渐增多,呈现出居高不下之势。近年来的几起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都很令人瞩目。 1998年9月10日晚,东方航空公司由美国以上海飞住北京的航班,因为前起落架卡住,在上海上空盘旋了3个多小时并紧急迫降后,机上旅客被安排住进宾馆,每人还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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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权而产生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特性,理论上有独立研究的必要,立法上亦应予单独规定。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的失去亲人的痛苦,而这一痛苦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这就是父母、子女、配偶等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以情感寄托为内容的精神利益关系,属于身份权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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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由于用语上的不同而导致该制度的不明确化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本文从法人非财产损害的基本概念出发,从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人格权、非财产损害认定的客观性和相关立法目的、法人权利义务的平等性以及权利保护形式等五个方面考察了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并探讨了在我国确立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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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规制日益健全和完善,对于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公民的权利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在很多方面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对于人格权的重视程度是有史以来最为关切的。但是各个国家对于人格权还存在着理论和立法上的分歧,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也是参差不齐。本文对公民人格权利法律保障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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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一方面否认人格权的权利化,另一方面通过法院造法,在判例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是由当时的立法技术以及对人格权的重视程度决定的。我国应抓住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单列人格权编,确认各种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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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尔曼·雷普根著胡剑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133-145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索拉娅案”中,确认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一般人格权及金钱损害赔偿的做法合宪。本案作为“创造性法律发现”的经典教案,勾勒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一般人格权制度在司法裁判与学说共同协力下的发展进程,审视了法官发现“超越制定法之法律”的方法与界限。为保障法的安定性,必须按科学普遍承认的规则进行法律续造。在司法裁判承认一般人格权及其金钱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宪法所确立的价值判断与社会变迁是法官的重要立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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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尊重人权、促进人权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但受法制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和实务上还存在许多误区,也限制了这项制度机能的发挥。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判例,并大胆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堪称我国人权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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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律界争论了十几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极左的政法观念貌似尊重人格尊严而实际上否定尊严有价,进而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即使民法通则第101、120条明文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名誉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及存在价值的主张与实践仍然存在,即使今天,在中国的某些地区,一条生命的死亡赔偿还可能是几千或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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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中痛苦抚慰金的惩罚性辨析——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许多人还在笃信传统的公私法划分,而拒绝承认损害赔偿责任之惩罚性的时候,德国的司法实践却已经悄然偏离了这一信仰。文章以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为例,证明德国在人格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经引进了惩罚性,进而厘清作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指标的侵害方因素。从这个角度出发,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惩罚性进行了比较研究,阐明了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