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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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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语 《中国审判》2009,(3):102-102
近年来,惠山法院立足少年审判工作实际,以审判为主体,以维权为根本,以教育为纽带,以宣传为抓手,更新理念,创新实践,全力打造具有“惠山特色”的“青少年维权”工程,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2.
黄德 《特区法坛》2003,(77):39-40
文昌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做到法律、社会效果“两个统一”,全面提高司法保障水平,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新世纪主题,促进深化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和市委、市人大的赞扬。  相似文献   

3.
李华斌  陈冰 《中国审判》2014,(12):40-41
“广东未成年罪犯总数居全国之首,占全国的比例超过八分之一,是少年审笋蟥擀大省。”广东高院分管少年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王勇开门见山地说。为此,为推进少年审判科学发展,广东法院以“改革创新、领潮争先?’为目标,突出少年审判的精细化、特殊化、协同化和社会化,积极创新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广东特色少年审判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4.
刘嘉 《法制与社会》2013,(20):255-256
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如在审判组织上,大多数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审判组织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在审判程序上,各地法院普遍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各类新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比如近年来实践中就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探索"恢复性司法"模式。但在我看来,当下包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广泛实践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只是给传统的一些习惯做法贴上了"标签"而已。正是基于这样的印象,本文将考察当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被称作"恢复性司法"模式重在揭示这一模式是否有效的实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目标和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恢复性司法模式"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5.
周玥 《法制与社会》2011,(10):133+137-133,137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升高,并出现了新的特征和发展趋势。面对这一形势,本文从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原则出发,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审判形式,结合所学所感阐述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心理的观点和想法。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其享有的公正审判权的具体内容与成年人应该有所不同。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应该遵循教育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应该将较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以便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公正审判权的实现。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主要包括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的对象及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等内容。  相似文献   

7.
丰县人民检察院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以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强化各项维权措施,努力把维权工作贯穿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及暴力化的特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注重维权的方针,构建了捕前人格审查、诉前社会调查两大制度,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形成了“维权、改造、预防”三位一体的机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8.
为民维权     
杨忠传 《江淮法治》2011,(19):20-21
关注特定人群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残疾人、归侨侨眷等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是全椒县人大常委会特别关注的工作内容。连续几年通过执法检查来督促“一府两院”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使全县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全椒县人大常委会今年7月调研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9.
何帆 《政法论坛》2023,(2):97-108
审级职能是各级法院在审级架构、诉讼制度、审判业务中承上启下的职责和功能。审判职权则是不同层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审级职能的定位,决定了审级程序设置和审判职权配置。以选择案件的自主权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可以分为“刚性”与“弹性”两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调整了民事、行政再审审查“上提一级”的法律规定,限缩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适度扩大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弹性”审判职权,初步实现了再审领域的“择案而审”。只有在四级两审制框架下选准“择案而审”的切入点,厘清再审之诉的价值取向,完善当事人权益的配套保障,科学配置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刚性”和“弹性”职权,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其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  相似文献   

10.
据《北京晨报》6月12日报道,北京未成年人刑诉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鉴于在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尝试在未成年人审判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这在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内尚属首例。  相似文献   

11.
<正>2013年1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判庭,开启了怀柔法院未成年人审判的新篇章。未成年人审判庭成立之初,就提出了"让每一个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环境下茁壮成长,在爱的蓝天下健康绽放"的工作目标。通过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念好"防"、"纺"、"访"三字经、织就了未成年保护的"高压预警网"、"多方联动网"、"司法温情网",  相似文献   

12.
倪晓红1994年5月进入吴江法院工作,2010年9月任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2011年3月至今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其先后获得"苏州市法院系统维权工作先进个人"、"十佳维权标兵"(并记个人三等功)、"江苏省法院系统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江苏省法院2007年优秀法官、优秀工作者"、"2008年至2010年度江苏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许多父母眼里,倪晓红是一位值得信赖、值得尊敬的法官;在无数重新回到人生正轨的孩子心中,她又是一位可亲可爱的阿姨。  相似文献   

13.
2006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成立。该院立足实际,结合审判工作地域性、前沿性、规范性强等特点,充分发挥首都中级法院特有的区位优势和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法庭教育、社会调查.法制宣传、社会综合治理等延伸工作。以保护为立足点、教育为着力点、服务为延伸点,穷尽措施,开拓创新,努力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推动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允许律师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参与诉讼活动,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但随后出现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以及“取保难”和“维权难”又使得这一进步大打折扣。笔者试图以律师会见权问题为切入点,深入探讨这几难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而发现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只有侦辩或控辩双方,而无中立的第三方存在,法院只是在审判阶段才开始其诉讼活动。那么,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向谁辩护?又有谁来倾听呢?  相似文献   

15.
人们通常认为“相称原则”作为一项惩治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有原则源于1985年联合.国第40届会议通过的《北京规则》。该规则确立了对少年刑事立法与司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保护少年权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的双向保护原则,体现了对少年刑事立法与司法中保护与保障的和谐统一。本文以对少年犯罪特有的“相称原则”为切入点,探讨这一原则提出的历史背景及价值底蕴。自从1899年美国首家少年法庭诞生之后的近百年,人们经过不断探索、反思、总结而达成共识出台的《北京规则》及其所确立的“相称原则”,基子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形成了诉权保护的双重性基础理论,并充分体现了以保护少年为主兼顾保护社会利益的刑罚价值取向。在此认识基础上,本文用这一原则检视中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反应,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第1号司法解释,着眼于实务,分别就少年刑事审判之程序操作和定罪量刑两个方面如何贯彻运用这一原则阐释见解,以益于少年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16.
陈杰 《法制与社会》2012,(3):112-113
近年来,诸多司法案件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诉讼。但是,网络舆论的强势在近几年也渐渐成为左右司法公正的消极力量之一,妨碍司法独立,形成偏颇的“舆论审判”。本文对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定义为“互联网审判”,并剖析了它的特征,研究了它对我国司法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7.
王艳雯  张双华 《法制与社会》2010,(11):128-128,134
本文从“案结事了”被倡导的社会原因,对“案结事不了”现象和本质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如何加强刑事案件审判效果,增强法官大局意识和政治敏锐性,注重司法理念、方式,运用审判的智慧,把依法办案和讲法说理、外部协调等结合起来,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陈杨  沈小平 《法制与社会》2011,(18):179-179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案件也逐年增加,特别是“缠访”的现象明显增加,严重影响到审判秩序。本文拟通过对“缠访”的特点、成因、对策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案讯点击     
《法律与生活》2011,(9):62-62
北京房山法院成立未成年人审判庭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少年法庭工作指导方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2011年4月12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举行未成年人审判庭成立暨揭牌仪式,未成年人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  相似文献   

20.
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现状 (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缺乏法律依据 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有二:一是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有关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严格说来,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不仅内容相互冲突,而且并不能当然得出审判委员会享有“审批”案件的权力。 首先,从规定的内容上看,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委员会职权之一是“讨论”案件,没有有权作出“决定”之说,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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