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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2.
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因此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转让股东不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但是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则该转让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转让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正>【裁判要旨】转让股东虽未举证证明被执行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该执行依据所涉的债务,但举证证明了案涉债务产生于其转让股权之后,即被执行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在其转让股权以后,因此不能认定转让股东系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不应追加该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4.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得以有效设立和顺利运营的物质基础,亦是公司对外交易的重要担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且所认缴的出资必须经过法定验资程序并取得验资证明。若将部分出资额交给公司而未经法定的验资程序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5.
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验资制度,并不再限制出资缴纳期限以及最低出资要求,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原则上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审查标准。如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法院应主动释明要求股东进行补充约定,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补充约定,司法可判令股东随时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出资期限可自由约定,股东在债权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也出于对出资期限自由约定的尊重,公司资不抵债时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机制,公司债权人可通过申请破产清算实现其债权。新《公司法》下,股东抽逃出资责任仍然存在,但如股东仅履行部分到期出资义务,股东重新达成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以合法方式减少未出资部分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免除。 相似文献
6.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追回股东出资,防止借企业破产之名达逃脱债务之实。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个别债权人从抽逃出资的股东处获得清偿行为的应认定无效,该部分财产应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进行重新分配。 相似文献
7.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相似文献
8.
王东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2):181-189
关于股权转让人对股权转让之后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识模糊、适用错误、结论不一等问题。尚未到期的出资依附于股权之上,不具有债务属性,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股东(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受让人)因拖欠出资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股权转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前述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是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为自身承担的责任,而是属于为他人承担的"与出资相关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而转让该股权,其对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出资义务仍须履行,由此而产生的对公司的资本填补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亦不能当然转移至受让人;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瑕疵出资知情的受让人和公司增资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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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korn S 《Issues in law & medicine》1999,14(4):43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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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2014,(2)
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清洁热源技术研发、综合应用与推广为主的专业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清洁热源技术领域,通过新技术的不断研发来实现地热能全新利用.
公司长期致力于清洁热源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目前拥有国家专利技术二十多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立项单位"、 "国家科技部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单位"、 "国家发改委节能服务公司认证企业"等多项国家级荣誉;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地源热泵行业系统集成十强企业";同时,公司参与制定行业国家标准两项,并与多个科研院所、大学及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可为每个用户提供优质高效、节能环保的技术和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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