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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中的鉴定意见,为司法活动中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表现。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其公正性、科学性、合法性,都将接受质证。而司法鉴定文书作为司法鉴定意见的载体,在法庭庭审中的公信力将得到最直观、最全面的体现,是司法公信力的组成部分。将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分为"文本因素"和"非文本因素"两个方面,对影响司法鉴定文书公信力的因素进行探讨,发现要提高司法鉴定文书公信力,不仅需要加强完善鉴定人队伍建设,而且行政监管部门更要加强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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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专门规定。本文试图对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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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辅助法院查明技术事实的重要手段,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评价应围绕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在合法性评价方面,应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基本规则进行规范性审查,根据中立、独立、公开等基本原理进行程序性审查;在客观性评价方面,除审查鉴定人有无徇私舞弊、鉴定材料有无虚假以外,还要注重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对鉴定方法有无缺陷进行审查;在关联性方面,首先要将鉴定意见与委托的鉴定事项和目的进行比对,同时在必要时邀请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出庭,如遇相同技术问题出现多个不同鉴定意见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或者审查既有鉴定意见获得"心证",抑或根据举证责任分担机制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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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制度做了如下修改:纠正了"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提法,还原了司法鉴定之本质;删除了"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规定,理顺了司法鉴定体制;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确立了鉴定意见的传闻排除规则;增强了鉴定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保护;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使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有望实质化。这些修改是司法鉴定程序立法的重大进步,然而鉴定人权利保障体系尚有待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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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不仅带来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变化,而且促成了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鉴定意见"不再具有"鉴定结论"的效力,而要像其他证据一样,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方面经受法庭上的审查过程。违背法定的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真方法或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应被排除于法庭之外。有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不仅维护了法律程序的实施,而且可最大限度地增强该证据的证明力。从未来刑事证据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和中观层面的鉴定程序方面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处于微观层面的鉴定证据规则才能有更大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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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类型司法鉴定相比,司法精神鉴定较为特殊.精神医学的特点决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与司法精神鉴定直接对接,且鉴定意见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错误.鉴定人在刑事责任认定问题上的强势、鉴定内容无法通俗化表达、鉴定意见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客观存在.如果实体的改革无法达到目的,那么对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如加强程序的参与性,建立重点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选任精神医学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才是化解鉴定意见风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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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通常在"有鉴定必要时"启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出席庭审,鉴定意见在法庭上接受质证,但是法官并不完全受制于鉴定意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属于职权型启动,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保障不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意见难以在庭审时接受充分质证,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缺乏统一的规则。应当加强我国司法机关运用职权启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义务,鉴定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并规范法官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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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作为鉴定意见的书面法定载体,体现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和科学技术方法标准,体现鉴定人科学客观的逻辑思维过程。法医类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着重注意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附注和附件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反映鉴定人业务能力和水平,一份高质量、规范的司法鉴定文书要求鉴定人做到准确周密的调查、全面系统的检验、敏锐的观察发现、坚实的理论基础、辩证的逻辑思维,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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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备受司法界关注。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条款达24条之多,笔者结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相关内容予以了梳理与比较,揭示了民事证据规定给司法鉴定带来的变化与问题。民事证据规定重点规制了司法鉴定启动、受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诚信承诺、鉴定人权利保障,鉴定人的出庭义务、遵守鉴定时限的义务,以及围绕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规定,以期保障鉴定质量。与此同时,民事证据规定也带来了管理上的边界之争的问题,包括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与法院之间、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之间,以及法官与鉴定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边界之争与之推,司法鉴定呈现多头管理已见端倪。本研究直面司法鉴定发展中的问题,建议尽早启动司法鉴定立法工作,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明确虚假鉴定的认定标准,梳理鉴定多头管理乱象等等,希望可以对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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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以鉴代审严重、多次鉴定突出以及计价依据时有争议等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审判权和鉴定权要有明确的行使范围。工程造价鉴定应坚持独立性原则和契约性原则。文章分析了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资料的提供、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人出庭义务以及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等实务问题,坚持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支付、败诉方最终承担原则。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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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该条款十分明确规定了统一管理的主体。我国法律至今没有规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有任何例外情形。根据这一规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对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核查于法无据,超越了人民法院职权,因此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实行核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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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部制定和发布的旨在规范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于2001年发布并实施,经历了2007年的修订.在程序正义理念、三大诉讼法修改、鉴定理论成果等因素的影响之下,2016年再次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一些规定:对被鉴定人隐私保护、咨询专家签名、鉴定文书补正、鉴定意见常规复核、鉴定人不得违规会见当事人、鉴定人出庭.修改了一些规定:鉴定委托、鉴定材料交接与管理、鉴定机构告知与说明义务、鉴定人回避、鉴定见证、鉴定文书发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见证与监护的混淆、删除对女性被鉴定人做妇科检查要求、删除对检材破坏与灭失风险告知义务.总的来看,新的规定亮点多,瑕不掩瑜,相信新的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鉴定意见更好地服务于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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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涉及争议知识产权事项的鉴定已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性证据。鉴定启动程序应当从司法鉴定特性出发,对鉴定实施中的法律与事实事项作出初步界分,以程序公正来架构"鉴定人、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的审判程式,同时可以附之知识产权技术顾问,以此来维护和保障司法的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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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可靠性是证据可信性的一个重要维度,与相关性之证据准入门槛相比,可靠性是鉴定意见证据品质高低的主要指征,不可靠的鉴定意见会成为事实认定错误之源。增强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有三个主要途径:一是加强鉴定过程质量管理,包括重视预评估(合同评审)程序的作用,建立检材来源全程可追溯机制,维护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中立性”;二是完善鉴定意见法庭举证、质证程序,包括辨认鉴真证人凭借亲身知识、司法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材料同一性或真实性的证明,律师和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可靠性的质证;三是法官对鉴定意见基础有效性和应用有效性的认证“把关”。在鉴定意见基础有效性审查中,关键是把握一项具体法庭科学技术的“错误率”和“法庭科学技术标准”。同时,还探索了鉴定全过程似然比量化控制的国际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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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弊端日益明显,本文主张应从鉴定体制、程序、鉴定人制度等方面加以改进: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司法鉴定中心”为唯一的法定鉴定机构,只有其鉴定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二、“司法鉴定中心”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其性质、管理模式类似律师事务所;三、建立开放性的鉴定人体制,鉴定人实行专职、兼职二种形式;四、从严控制鉴定人条件,明确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五、明确司法鉴定操作程序,确立“三鉴终鉴”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