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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价格低、地点好、已装修……高房价让人们把目光投向了“二手房”。但也有不少人却因此惹上麻烦造成经济损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哪些“二手房”不能买呢?一是产权不明确的。《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买房前,要核对出卖人是否具有产权。《物权法》第十七条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物权纠纷大幅增加,有关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也随之增多。而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散见于各项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各种规定之间也不尽一致。如何审理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合理处置不动产行政登记涉及的民事争议,是目前行政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出现较多的房屋行政登记案件,结合颁布的《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针对房屋登记在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不登记 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4.
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将未经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笔者认为,上述合同未违反合同的效力性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合法有效。本文主张应正确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从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涵义入手,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准确理解和适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保障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安全和信誉。  相似文献   

5.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相似文献   

7.
高怡南 《广东法学》2001,(2):47-49,42
我国的不动产交易主要是指不动产的买卖、赠与、交换、预售、抵押、租凭等。因此而签订的合同统称为不动产交易合同。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依法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到指定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与不动产交易合同的登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与登记是一种什么关系,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的看法,为此,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屋登记办法》等对不动产登记中,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还是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区分,但由于对立法文字之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缺乏系统化的认知,导致无论是公证机构还是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时常滥用"共同申请"之规范,给当事人造成不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进而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应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10.
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物权法》确立了公示原则,登记既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又是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要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只有进入不动产登记簿的物权才能获得最充分的法律保障。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这一发源于早期普鲁士法并在德国和日本得到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却是新生事物.由于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在我国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制度的内涵,明确异议登记的申请、效力、消灭等一系列问题,就有了当下探讨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房屋买卖是以房屋为交易标的物的民事行为,是现代社会典型的不动产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本文通过《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立法解读,梳理物权基本理论,在一房数卖实例分析中探讨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占有保护、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疑难问题,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蒋光辉 《法律适用》2012,(8):113-114
在我国,因种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房屋价格大幅上涨的近几年,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非常多。普通的借名购房案件,如无其他原因,一般不会仅仅因是借名购房就认定合同无效。但对于借名购买经适房,则在合同效力及房屋所有权归属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一、对借名购房纠纷的司法判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借名购房合同纠纷产生后,首先涉及的是合同效力。关于借名购买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14.
杨杰 《法制与社会》2014,(12):83+90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口跨地区转移加快,加之房价飞涨等诸多因素,房屋租赁现象日益增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立法也日益完善。但出租人和租赁人往往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订立合同中更多地关注租金支付等问题,而忽视了出租房屋是否违法等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最终导致诸多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进行概述,并重点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介绍,并对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性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中国公证》2014,(4):16-16
正女士们、先生们,亲爱的朋友们:请允许我为我们这一天的共同工作来做个总结。一整天,我们都在讨论法中两国关于地产公告和不动产登记的体制。2007年,中国开始实施《物权法》,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有将近1700年的历史。《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如下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其明确了权利人享有的多项基本权利。郝作成先生带我们回顾了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人的查询权与异议登记更正权。杨佳燕女士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权属和内容的依据。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正由国土资源部在制定中。在不动产登记安全的重要性这一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判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及变动效力提供了明确依据。然而,实践远比规定复杂得多,基于法律的例外规定、可能存在的错误登记、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以及对交易习惯的遵从等原因,存在大量的不具有登记外观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如何正确判定不动产事实  相似文献   

17.
江中帆 《检察风云》2011,(13):54-55
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明明是友人夫妻,却非要说是自己出资以朋友夫妻名义购买的不可,要求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在"物权至上"的今天,凭手中仅有的证据,能否讨回房屋?在普遍不被看好的情况下,权利主张人却偏偏不服输,打了一场不可为而为之的官司。而本案的发生,也为那些规避房地产住房信贷政策者敲响了一记警钟。  相似文献   

18.
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制度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冲突很大,本文在分析二者适用性强弱后,得出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买卖可以击破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关系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土地总登记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的行政确认行为,而《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更非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依据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而非不动产登记,但由于《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以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故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权属确认中亦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参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性质上属非讼事件,因而不动产登记程序应属非讼民事程序,自应适用非讼程序规则。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就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只能通过更正登记制度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救济。因此,不动产权属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0.
非依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基于非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而是因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的成就而直接生效。在权利取得人办理不动产物权取得登记之前 ,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而且非经办理取得登记 ,权利取得人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但如已完成处分行为 ,该处分行为应为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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