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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盗窃、利诱、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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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正确解释商业秘密的特征,是规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前提。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可以发现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实施的问题。解决这方面问题,需要完善有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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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理解与认定 兼析“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应限于给权利人经济上造成的损失。在计算“重大损失”时,通常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必要时可以以合理的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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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美国通用公司诉王晓辉、九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介绍和评析,就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判定标准、举证责任、侵权构成要件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论证,指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途径和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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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缺陷.为避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扩大化趋势,必须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全部限定为故意,严格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改结果犯为行为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重点置于打击商业间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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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正确解释商业秘密的特征,是规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前提。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可以发现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实施的问题。解决这方面问题,需要完善有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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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第10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权利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权利人对以上行为均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存在的隐蔽性,具体诉讼中就存在一些权利人难以举证的情况。下面我们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责任分配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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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是非法泄露或者使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行为的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不仅仅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是一种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所以该条的实质是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救济方法上,该条存在重大缺陷,该缺陷极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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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宝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7):116-123
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划定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界限时,尤其是认定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并适当平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有关目标。美国《侵权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都明确规定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但善意第三人则不尽相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未明确善意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建议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不侵权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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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24-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前述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括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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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正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为商业秘密。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核心是正确界定商业秘密,但何为商业秘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第3款将商业秘密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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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述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重点分析了两种不同类型合同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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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人们寻求法律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现就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与法律保护等问题,结合理论和实践,谈点浅见。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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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商业秘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商业秘密对企业的财产价值越来越显露出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广泛存在。商业秘密导致侵权的纠纷、冲突越来越严重,急需求救于法律手段来给予保护如何选择合理的立法形式以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则是我国商业秘密在立法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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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时代的到来给用户的商业秘密带来了挑战。当用户把信息披露给云服务供应商时,保密的权利、义务和状态可能会改变。若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尽管云环境为民事责任的产生提供了新的土壤,但侵犯商业秘密所产生的责任类型仍然没有脱离传统民法的范畴: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仍然是主体类型,且不排除免责事由的适用。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云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对用户来说更有实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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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重大损失"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通过对30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务部门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较为混乱。因此,立法机关应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采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主、以商业秘密的价值为辅的认定模式来认定"重大损失";同时还应防止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泛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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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过判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和赔偿金确定方法。就补偿性损害赔偿而言,可以通过原告的损失或被告所获不当得利、许可使用费来计算。当被告实施了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或漠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利时,法院可以裁决给予惩罚性赔偿。如果原告所提的侵权诉讼主张出于恶意,或被告提出取消禁令的请求或拒绝执行禁令出于恶意,或被告实施了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向胜诉一方支付律师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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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是秘密性、保密性和实用性。商业秘密侵权构成的司法考量,主要应当考虑原告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以及其所指控的侵害行为是否确实存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