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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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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的能动性,认为法官可以超越成文法和先例的约束进行司法解释,以法官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代替立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深厚的理论与现实的基础,其法哲学基础是新原意主义,宪政基础是共和主义,而现实依据则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权的扩张、自治法向回应法的转变等。  相似文献   

2.
法官的权力——中国法官权力约束制度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对法官权力的约束一般是在三个制度框架范围内进行的 :政治与行政的 ,道德与宗教的 ,法律与程序的。中国的法官在法律领域拥有重要的、无序的权力 ;在政治与行政制度框架内权力则极其微小 ;宗教与道德的多元化则使在该领域中法官的权力未能受到有效制约。权力制约是柄双刃剑 ,既可能对有条件产生腐败行为的权力领域构成约束 ,也可能加剧该领域腐败现象的蔓延。由于中国的法官在承担公正司法和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方面缺乏条件和能力 ,而在法官真正滥用权力时 ,国家与社会则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能力 ,因此 ,通过建立一个要求法官必须充分、公开说理的法律制度 ,在特定的法庭空间内 ,在法律的框架内 ,保证同时又约束法官的权力 ,才能真正做到司法独立 ,也才能真正约束法官权力  相似文献   

3.
荣学磊  余艺 《法学》2012,(2):148-154
关于司法的诸多抱怨似乎都在暗示法官权力恣意与裁判不公的莫大关联。法官群体的公正意愿并不缺乏,司法权力行使不当并非导致裁判不公的主要原因。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也未得到有效落实,制度设计与司法国情的背离也仅是裁判偏离公正的表面原因。我国民事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乃是资源与公正的关系过度紧张。就民事诉讼改革而言,坚持"当事人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避免"职权主义"回潮,减少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反复,应当成为改革的基本理性和方向。  相似文献   

4.
职权调查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成型于中世纪,指为查明真相,庭审法官(或审判长)可不受控辩双方所提供之证据材料的约束,而依职权主动调查及收集所有可能对揭示真相有意义的事实和证据。这是职权主义国家的通常设置,也是职权主义区别于当事人主义的核心要素。法官职权调查原则的正当依据在于实质真实,并不违背公正程序的要求,也不会压缩刑事辩护的空间。中国的法官职权调查原则备受诟病,核心原因在于特殊的诉讼权力构造,而非职权调查原则本身。在庭审证明实质化的大背景下,强调法官的职权调查原则是保障实质真实的需要,符合中国的职权主义传统。  相似文献   

5.
谭兵  王志胜 《中国法学》2001,(3):132-143
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 ,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 ,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 ,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 ,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6.
法官阐明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组成部分,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二者关系的核心在于法官阐明是对辩论主义的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补充。法官阐明与辩论主义的有机结合,对于理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分权与制约关系,实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审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健全和完善法官阐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试论法官同质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晓彬 《现代法学》2000,22(4):99-101
法官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条件之一。实现法官同质化对于保障法律精神的实现 ,法律的高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应从坚持司法相对独立入手 ,通过建立严格统一的法官培养程序推进我国法官同质化进程。  相似文献   

8.
从英国著名心理学家塔菲尔的社会认同理论出发,以社会心理学的方法分析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的冲突,二者群际冲突的根源在于对社会认同的追求。社会范畴化导致内群偏向和外群歧视,引发群体之间的偏见、敌意甚至冲突。因此,消除群际冲突的根本路径是构建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提高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认同度。  相似文献   

9.
事实推定是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性方法,其在证据证明力所不及的地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事实推定自身所具有的或然性与主观性局限亦无可讳言。对事实推定的适用进行规制十分必要。确立以置后适用规则、保守适用规则、公开适用规则为主要内容的事实推定规则和通过正规的法学院教育、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法官职业培训、法官继续教育形成法官职业群体同质化的思维方式是最大可能克服事实推定局限性的相对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0.
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1.
中立客观、只服从法律也许只是理想世界的法官形象,《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一书揭示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根据自己意识形态上的态度和价值,而不是法律来认定事实、作出裁决的真相。生活在尘世之中的法官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的影响,提名法官、发出调卷令、作出裁决甚至决定意见书撰写的过程无不充斥着意识形态的影响。虽然机理不同,但意识形态同样影响中国法官的行思模式。以守法为内修,以发展法律为使命,是可资参照的他山之石。  相似文献   

12.
自中国首届"法官十杰"评选活动举办以来,全国各地共评选产生了宋鱼水、吴萍等数十位国家优秀法官。优秀法官评选活动反映了中国司法运作的特有逻辑。传统儒家文化"德治"因素为优秀法官评选活动提供了土壤;优秀法官身上所体现的意识形态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非制度约束,具有经济功能,有利于克服法官队伍"搭便车"行为,降低监督成本;优秀法官也是国家对科层制法官队伍进行管理,形成激励机制的一种方式,其评选宣传活动也构成了政法传统下执政党宣传其思想方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一切社会改革都是以人为基础的改革。司法改革也必须以有一个优秀的法官群体为前提。在司法改革日益深化的形势下,大量的法官流失和司法权威的日渐式微,告诉我们必须关注、关心最基础的对象——法官。本文从一个法官的视角解析当前法官群体职业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困惑、困境,探讨中国现实语境下如何破解法官困境,构建合理司法体制的可行性及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14.
波斯纳曾以法官最大化些什么为专题,对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群体所追求的最大化目标进行了研究,并构建了法官的效用函数,认为在案件中投票以及因此获得的遵从和寻求休闲是法官效用函数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有中国学者借用此研究方法,在认识到中美两国在制度背景、法官职务保障以及法官管理方  相似文献   

15.
杜春 《法制与社会》2010,(6):157-157,163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属于公务员的范畴,要接受公务员法的管理和约束。这样规定虽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然而所带来的问题却很多,理论界对此亦存在着较大争议。本文将详细分析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法调整的不利之处,主张对法官、检察官建立一个不同于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使其在一个独立于公务员的专门序列中接受管理。  相似文献   

16.
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奉行职权探知主义。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通过司法解释初步确立了辩论主义。但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存在诸多缺陷。克服这些缺陷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必须建立起辩论主义的理论体系,改变法官职业群体的传统思维,并对现有的有关辩论主义的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重构。  相似文献   

17.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当事者”和“积极的法官——缺少对抗性的当事者”,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辩论主义与这两种诉讼结构都有着兼容与冲突,这种关系的探讨旨在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共同有效地致力于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18.
梁迎修 《河北法学》2008,26(2):73-77
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的司法哲学是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信奉司法能动主义的法官倾向于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需求,而司法消极主义则将自己定位为立法者的代理人,反对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中,基于社会转型的现实,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应当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变迁,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9.
释明有时会使案件结果发生逆转,所以必须有逻辑可循。释明不得背离保护权利、维护实质正义的释明主旨和其他正当目的,不能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已呈现的事实。此为释明的目的边界和事实边界。时效制度与释明制度之主旨相悖,所以不能就时效释明。在事实边界内,法官应进行一切合目的的释明,包括对当事人未主张的权利和重要事实的释明,原告的请求额不足时也应释明。法官就事实无法形成心证时应告知当事人追加证据。遵循逻辑的释明不会使法官丧失中立性。辩论主义并非绝对不可突破,也不能以尊重处分权为名漠视权利之丧失。  相似文献   

20.
作为外国法院判决能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正当程序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当事人应实质性、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从而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使裁判者的裁判权受到来自被裁判者一方的合理约束,这些方面正契合了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机理,法院裁判范围应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同时强化法官的阐明职责。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完善法官阐明制度,保障当事人实质性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使国际司法协助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得以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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