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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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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任主义原则及其例外——立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刑法是责任主义刑法,责任主义原则是法治国国民自由保障之基石.但责任主义原则并非没有任何例外的教条.客观处罚条件是基于刑法以外的目的设定即控制风险的公共政策需要而设置的犯罪成立条件,是责任主义原则的例外.现代刑法体系中刑事责任基本原则与刑法例外规范共生共存的现象具有规律性.现代社会的刑法既要恪守刑事责任基本原则,以保障国民自由与安全,又要根据控制风险的需要,合目的、有节制地对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创设诸如客观处罚条件等必要的例外.  相似文献   

2.
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风险社会为理解和把握现代刑法提供了全新的观察视角,也为反思传统刑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为了应对风险,有必要制定风险刑法。风险刑法在观念、功能和归责等方面与传统刑法有显著不同,对传统刑法基本原则构成挑战,并对传统刑法价值体系进行裂解,隐含有巨大风险。在风险社会,可以采用传统刑法与风险刑法并存的方式,以弥补传统刑法在功能上的不足和责任追究上的漏洞,两者互相支持,共同达成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目标。  相似文献   

3.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社会的真实状态,而是文化或治理的产物,不应将风险社会当作刑法必须做出反应的社会真实背景;刑法不应当盲目增加抽象危险犯,更不能设立过失危险犯;即使当今社会存在大量风险,需要以刑法规制,也是因为风险是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刑法规制的目的依然是为了保护法益,在风险社会更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在刑事责任之根据问题上,既不能采取严格责任,也不能主张责任的客观化,而应当恪守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4.
德日刑法的责任理论发端于责任概念,历经百年已成为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义在量刑中具有刑罚限定机能、刑罚均衡机能。责任主义不但被德日《刑法》规定为基本原则,还被《宪法》规定为基本原则。其量刑司法活动通过责任刑(点理论或幅理论)限制目的刑,否定了将人作为工具威慑他人的正当性,并得到大量判例的支撑。我国量刑理论具有滞后性,给实践带来的问题包括:各地《量刑实施细则》不区分责任刑情节与预防刑情节;目的刑随意突破责任刑上限的状况较为常见;司法解释违背责任主义。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责任主义与责任刑、发布量刑情节分类指导规范、在审判中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5.
魏汉涛 《北方法学》2012,(6):106-114
在风险社会刑法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刑法的任务由保护法益转向保护国民的安全感;预防理念从消极预防转向积极预防;犯罪圈不断膨胀;传统归责理论有所突破。这些新动向使刑法在遏制风险的同时,自身也潜藏着风险:一是不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二是可能导致泛刑法化与重刑化;三是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被弱化;四是责任原则有大范围超越的风险。要消除这些风险,必须平衡好允许的危险与禁止的危险的关系;协调好自由保障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权衡好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总之,"最好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句名言在今天仍然应当被坚持。  相似文献   

6.
王耀忠 《现代法学》2012,34(3):19-27
功利制约正义的国权主义刑法思想会使刑法成为控制风险与不安全性的重要工具,促使危害性原则内涵不断膨胀,刑法的社会机能随之扩张并使危害性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与批判机能逐渐丧失。在现代风险社会语境下,以保障人权、自由为本位的人本主义刑法理念仍然是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准则。风险的控制应该是有梯度的,危害性原则必须与刑法谦抑思想并用才能成为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必须在形式的构成要件框架内,在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前提下才能成为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7.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被称为是近代市民刑法的主要标志、基本原则。我国社会正在经历一个转型的过程,社会结构悄然地发生着变化,这一变化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司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97年我国新修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实现了该原则的立法化。然而,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中,罪刑法定原则被赋予更多的意义,承载了人们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期许。  相似文献   

8.
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提出,根源于绝对的知法推定的动摇。知法的推动动摇后,传统的法律错误处理规则与责任主义的冲突随之而来。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责任主义的角度,重新审视不知法不免责的准则,并对法律错误的处理还原为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围绕违法性认识所引发的纷争,折射的是责任主义刑法在风险社会所遭遇的困境。各国通过对法律技术或制度的选择性运用,来求取刑法规制与责任主义之间的平衡。对我国刑法而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而是构建或完善能够维护个体正义的制度技术。  相似文献   

9.
孙万怀 《法律科学》2013,(6):130-140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10.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路径、功能、弊端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作为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的重要实践,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主要有预备行为犯罪化、持有行为犯罪化、煽动行为犯罪化、抽象危险犯这四种实践方式,具有抵御日益积聚的刑事风险、实现刑罚双面预防目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刑法功能。然而,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又存在着引发刑法工具主义滥觞、冲击谦抑主义刑法精神的弊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还将呈现扩张趋势,探索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科学有效路径势在必行。就未来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而言,必须以宪法为引领,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并采取多轨制的刑法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伴随着人类社会步入风险社会的时代,刑法体系经历着由罪责刑法到安全刑法的转变.这一转变除了要求刑事立法及时改革创新,更要求指导刑事立法的刑法价值取向进行重新定位.安全刑法应以刑法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应该妥善协调与自由价值、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及刑法谦抑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正确引领刑事立法合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  相似文献   

12.
德国社会科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于1986年在其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后,直至本世纪初,已经开始受到我国学者的普遍关注,法学界对它的关注尤甚。在刑事犯罪领域,德国弗莱堡大学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认为,除了自古以来的常态犯罪类型和犯罪人之外,目前也在很大程度上面临着"风险社会"(Risk Society)的挑战,刑法体系经历了重大的变迁。显然,在刑法的基本任务问题上,保护公民的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全的取向不同成为了传统刑法和安全刑法的分野,这也是风险社会理论对法律的重大影响。在我国,许多学者认为,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向的根本原因是传统的罪责刑法不能满足法秩序共同体在风险社会  相似文献   

13.
伴随社会发展及经济的进步,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人民对于刑法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对于社会上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的危害,人们也就更加的重视风险社会中刑法的应对方法,对于风险社会理论应该根据风险刑法理论,增加人们对风险社会刑法的理解.本文通过对风险法理论的基本立场以及对其传统的责任刑法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又进一步要对刑法的社会背景进行有效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策略.  相似文献   

14.
陈兴良 《中外法学》2014,(1):172-197
风险刑法是从风险社会中引申出来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刑法话语体系,近年来活跃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比风险社会的风险与风险刑法的风险,即可发现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是后工业社会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与不可控制性,根本不可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风险刑法理论将风险予以泛化,并且主要是以工业社会的事故型风险为原型展开其论述与论证,但这与风险社会的风险并无关联。风险刑法理论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讨论中,以过失犯、行为犯与不作为犯等立法方式为例证进行说明,以此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但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论证,而是建立在主观臆想的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风险刑法理论与其赖以凭籍的作为理论根据的风险社会理论之间难以无缝对接,使风险刑法理论根基不稳。风险刑法理论在对刑法例证的论证中,过于大而化之而没有细致推敲,结果导致大胆假设有余,小心求证不足。所有这些,都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只能获得一时之观点喧嚣,而难以取得长久之学术积淀。  相似文献   

15.
社会历史形态的变迁决定刑法制度的进化命运,全球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的交替交织孕育了当代刑法积极预防风险的时代任务。因应当代社会风险的预防性刑法理念呼之欲出,以犯罪化、危险犯配置、安全价值优位、刑罚积极预防等为特征的预防性立法是集中具象。预防性立法在犯罪与刑罚范畴均有体现,并酝酿系统性的刑法知识体系裂变,也倒逼刑法教义思考的深入。应正视刑法工具属性的客观性与刑法功能主义的发展性,以比例原则控制极端工具化的异变。应体认社会变迁引发犯罪形态结构变化的基本规律,联动犯罪学与规范刑法学,以刑事政策的理性化推动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应重新认识刑法谦抑精神,倡导刑罚有效的必要制裁功能观,松绑刑法保障法和释放刑罚有效性的预防潜质。  相似文献   

16.
风险社会的到来,意味着国家在风险控制中由消极角色转变为积极角色,而最终成就了一种以社会安全为重心的风险刑法。风险刑法有其不法与归责基础,这体现为罪责概念功能化、归责需要决定不法内涵和法益概念的扩张化三个维度。而要建构中国的风险刑法,则需要把风险刑法作为正统刑法的例外,并重视抽象危险犯与公害犯罪、刑事连带责任与共同过失犯罪、监督过失与责任事故犯罪、过失危险犯与常发型过失犯罪等在控制风险中的规范意义。  相似文献   

17.
英美刑法处理醉态犯罪的一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醉酒与犯罪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英国有学者认为,英国大部分轻罪都是被告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的。据统计,在英国大约有40%的暴力犯罪是行为人在酒精的影响下实施的。①鉴于饮酒与犯罪之间的密切联系,当今社会,一般都会对行为人醉酒后的危害社会行为予以刑罚处罚。然而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为限制责任能力甚至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严格按照现代刑法责任主义的原则,对行为人应该分别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何根据责任主义找到醉酒犯罪可罚性的根据,一直颇为困难。大陆刑法理论从原因自由行为的角度探讨行为人的刑事责…  相似文献   

18.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家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风险之一。法律滞后与市场创新需求、观念异化与时代进步、制度缺失与责任分配之间的冲突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面临的现实困境。立足于刑法规范的本体分析,规范明确性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刑法风险的大小,我国刑法规范自身的模糊性和"刑法至上"、"刑法前置"、"刑罚万能"错误思维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的本体动因,包括"刑外风险"向"刑内风险"的转移和"刑内风险"自身的加重。针对我国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误区,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回归刑法在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基本立场,即坚持刑法人权保障的本我特色、罪刑法定的自我品性及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的超我表现,这也是我国法治经济协调发展在刑法方面的内生需求。  相似文献   

19.
社会风险的容忍边界——闹市飙车肇事案的刑法反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安 《政法论丛》2009,(6):104-108
秩序共同体成员为了追求生活的便利忍受交通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是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之间的协调。个体不恰当地使用交通工具会对秩序共同体构成更大的安全威胁,当这种危险超过必要的限度,刑法就会做出反应。在成熟的法治国家,刑法会以梯度的方式做出反应。当倾向于追求安全时,刑法干预的前置应当是风险社会合适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伴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刑法体系面临着由罪贲刑法到安全刑法的转变.风险社会的刑法应将安全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考虑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处罚的预防性.具体而言,就是在立法上通过增加危险犯的规定、将某些预备、未遂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构成类型、增设持有型犯罪以及刑罚适用重心偏向人身危险性等来发挥刑法控制风险的功能.但是安全刑法面临着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冲突,追求安全应当在不过分干涉自由的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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