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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精神向刑事立法和司法注入的过程中,“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确立显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取向,而这正是司法机关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推进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完善的关键。围绕上述方针原则而形成的“寓教于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进行了两项尝试:一是构建并完善了圆桌审判模式;二是注重增设庭审教育阶段。  相似文献   

2.
法国作家雨果说:“每教好一个孩子,就减少了一个败类。”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此,成立不久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对少年刑事案件实施个案性质的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规定的一种做法或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少年刑事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对这一做法或程序,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注重“教育、挽救、感化”的宗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多年来将此寓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大胆的实践、总结、再实践,不仅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庭审教育方法,即“寓教于审”,而且不失时机地将“寓教于审”工作向前向后延伸,初步形成了以下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模式。追根寻源的分析教育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必须亲自品尝,…  相似文献   

4.
我国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但目前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存在着刑事政策理解、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方面的系列误区,因而大大减损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应有效果,亟需匡正。一、 刑事政策理解误区匡正大家知道,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刑事政策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力求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感动、转化未成年犯罪人,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减少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  相似文献   

5.
强索行为作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一种普遍而又典型的行为,由于目前缺乏判断强索行为主观动机和暴力程度等因素的客观标准,增加了司法实务中处理的困难,经常会引起司法实践的困扰。对于未成年人的强索行为,有的主张按照传统刑法从严处罚;有的主张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从宽处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融入到对具体涉罪未成年人处理办法中,建立统一适用的司法处遇标准,设计具有个别化的司法处遇措施,有助于统一对未成年人强索行为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处遇,贯彻保护社会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6.
检察公诉环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坚持专门办理、全面审查、迅速简约和寓教于诉等原则,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进行特殊审查,辅之以社会调查及心理测试与鉴别,实现以下两种合理处置:或者是运用检察裁量权审慎决定对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促其提前进入更生轨道,或者是审慎决定提起公诉,并通过适合未成年人的出庭公诉方式,达到“教育、改造、挽救”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保障未成年个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深为关切的一件大事,并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通过立法上升为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其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无疑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十八年前,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区别开来,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渐趋形成。为了适应这一新局面,1986年,上海市长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而又发展组建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简称“未检科”),肩负起了法律监督部门应尽的职责。十多年来,他们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爱心挽回一个又一个失足少年,并探索出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方法,拓展了少年司法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8.
调解,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安定的良方。涉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既有普通刑附民案件的通性,又有其特性。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刑附民案件时要更注重调解,讲究调解方法和策略。不但要化解矛盾,还要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并且要“寓教于审、寓教于调”,在调解的过程中实现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的再教育。  相似文献   

9.
在日本《少年法》当中,“虞犯少年”概念占有重要位置,它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倾向所作的立法定位。由于虞犯少年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因而它又属于日本的少年司法事务。虞犯少年的矫正教育过程,实际上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处分的过程,从制度上保证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早期干预教育。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了少年不良行为,但并未设置虞犯概念,有必要借鉴日本《少年法》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0.
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本《少年法》当中,“虞犯少年”概念占有重要位置,它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倾向所作的立法定位。由于虞犯少年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因而它又属于日本的少年司法事务。虞犯少年的矫正教育过程,实际上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处分的过程,从制度上保证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早期干预教育。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了少年不良行为,但并未设置虞犯概念,有必要借鉴日本《少年法》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1.
试论未成年人处置的宽容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人们越来越关注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问题,开始建构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重要特点。“宽容”一词源于《荀子·非十二子》:“遇贱而少者,则修告导宽容之义。”意为宽恕能容人。因而所谓处置的宽容性,就是指在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和法律责任的适用上,采用较宽恕的法律标准和较容人的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1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以不起诉制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总原则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轻从宽处理,这是党中央、高检院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社会各界已达成共识,成为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标准。因此,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应的,对未成年犯罪人不起诉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尚待完善,如标准还不够明确,不起诉后的帮教困难较多等。  相似文献   

13.
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2006年2月10日在广州市召开。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顾秀莲指出,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4.
涉罪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具有一定关联。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强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亲职教育,有助于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教育观念和方法、弥补现行法律关于监护干预措施的不足。应当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主体、对象、法律依据、执行、结果反馈与监督等制度性因素,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相似文献   

15.
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在寓教于审工作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保护、矫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有的寓教于审工作仍存有诸多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少年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从寓教于审的准备工作——社会调查、寓教于审的场景布置——圆桌审判和寓教于审的人员参与——多方协助入手,分析了寓教于审的实践运作情况及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少年刑事司法的突破和发展,有赖于寓教于审的进一步改革,如规范社会调查制度,为教育工作提供坚实基础;完善寓教于审的形式,理性适用圆桌审判;强化重点,确保合适成年人到庭、合理设置教育阶段、精心组织教育内容等,力求寓教于审工作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16.
寓教于审作为一项保护少年的司法手段,同时作为区别于审理成年人案件的一项特色,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刑诉法修正后,如何坚持寓教于审的办案特色,已成为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教育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有罪推定”的问题,然而包含在原刑诉法中的“有罪推定”的倾向却使教育的内容不可避免地蒙上了“有罪推定”的阴影.法庭审理之前,法官就确信少年被告人是有罪的,任何无罪的辩解都会被看成是与法庭的对抗.因此教育的内容从开庭前到宣判就一味告知少年被告应认罪伏法,对自己的罪错进行反思悔改;教育效果的评测也往往是依据少年被告人在讯  相似文献   

17.
儒家倡导的“恤幼”思想对中国古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产生了深刻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立法大致经历了“文革”前的探索时期、“文革”后到20世纪末的恢复重建时期及进入21世纪后的快速发展时期三个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这无疑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经过长期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一套与成年人有别,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为指引,以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再社会化为目标,侧重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程序分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相似文献   

18.
对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及时予以复学安置,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政法、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等各部门沟通协作、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有“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不受歧视”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9.
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工作中,如何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和批捕条件,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保护原则,是实践中的难点之一。笔者认为,为了体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和批捕条件,应与成年人不同,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向刑事化方向发展,由单纯的司法消极预防向积极保护发展,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重要任务。我国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建设初见起色,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新情况和新矛盾不断出现,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制度还存在较大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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