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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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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2005〕8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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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和公安部等6部局(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许可证发放,依法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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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5,(6):2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  相似文献   

4.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法律法规,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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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5,(6):31-33
三部委联合通知不缴工伤保险矿企不能开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事矿业生产的企业,今后如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将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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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渝经信发[2015]2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配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渝文审[2015]28号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5年6月16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配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配送安全管理,依据《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是指从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爆破作  相似文献   

7.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和《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664号),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制度,严格许可工作程序,市安监局制定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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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同办发明电〔2005〕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贯彻实施《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领导高度重视,做好安全应对准备2006年是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由禁放改为限放后的第一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清面临的新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安全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  相似文献   

9.
甬政办发[20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春节即将到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已进入旺季,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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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安全隐患的防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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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报》2010,(1):27-30
<正>鄂公安规[2009]2号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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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我市全面及时地贯彻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制订宣传方案,市广播电视局、重庆报业集团等单位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行政许可法》宣传工作。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结合工作情况,全市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重点宣传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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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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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成府发[2015]2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全市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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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提出的如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全面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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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安监烟花[2007]6号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申报审批工作,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规文件,现将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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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第7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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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能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问题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由自治区公安厅划归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即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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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政办发[2014]5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市政府决定,将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职责由市安监局划转到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防科工办)。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防科工办)及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职责划转的相关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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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管理职能的批复》(渝府〔2005〕208号)要求,我委研究修订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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