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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研究主要以犯罪行为人为视角展开的,这种研究路径存在着诸多缺陷。法律说主张中止犯的违法性或责任低于未遂犯,这是对中止行为性质的误判,中止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无法回溯性地减少业已存在的违法性或责任;量刑目的说和中止动机说都以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为由对其免除刑罚,但是仅依据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就推定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可谓"大胆的猜测"。应该转变研究路径,将关注重点转向被害人,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法益的救助效果来认定中止犯是否成立以及刑罚减免的适用问题,以深化对中止犯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2.
投毒罪存在犯罪中止,其实质是实害犯的犯罪中止,处罚时尚未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刑罚,造成损害的应适用刑法第114条的法定刑。既遂犯与中止犯竞合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从一重论处”的原则。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一般要求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但也有例外,本文着重讨论这一例外。 相似文献
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57-59
危险状态成就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关系到对行为人的归责。应当明确危险犯是独立的犯罪既遂形态。危险犯既遂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危险状态的成就与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失控的结合。由此,肯定危险状态成就后行为人排除危险状态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对行为人进行归责,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也为犯罪人的及时悔过指明路径。 相似文献
4.
杨金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4):68-72
在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中,身分与量刑具有密切关系。一方面,真正身分犯中的身分间接地影响量刑;另一方面,在不真正身分犯中,身分则直接对量刑发挥作用。尽管我国刑法总则没有关于无身分者与有身分者共同犯罪,无身分者要判处通常刑罚的规定,但从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立法实际看,仍应当坚持身分对量刑个别地发挥作用的原则。最后,在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中由于教唆犯只是间接地侵害法益,因此一般对教唆犯的量刑不应高于实行犯。 相似文献
5.
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无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刑事政策说、责任减少说、违法性减少说、危险消灭说和合并说,还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综合说和主观犯意说,其基本刑法思想无不印痕着西方刑法哲学新、旧派对立统一的思想运动轨迹,因之,上述学说均未能科学回答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的问题。事实上,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是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理论基础;行为人主观上撤回犯意与客观上的中止行为二者的有机统一,应是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法律事实根据;预防与报应的双重需要又是中止犯之刑罚减免的刑事政策根据。 相似文献
6.
龚亭亭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2):24-26
中止犯作为一种特殊、复杂的犯罪形态,一直是理论聚讼的焦点。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索。一是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二是在犯罪人已完成了危险犯的实行行为,但实害犯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动采取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其性质应如果认定,是构成危险犯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若构成犯罪中止又是构成危险犯的中止还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7.
谢秋玲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1)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执行中常常陷入某种误区——或是定罪时过于严苛,或是量刑时过于轻缓,这种宽严失当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无法实现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及社会防卫的刑罚目的。将人身危险性理论引入定罪量刑的机制中,在定罪时,可以使其与社会危害性共同起双层限制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犯罪圈呈现扩张态势之时,人身危险性的出罪功能恰好可以有效限缩未成年人犯罪圈;在量刑时,审判者要认真考量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把控好从宽处罚的操作分寸。 相似文献
8.
准中止犯是指在行为人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过程中,主观上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对于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付出了真挚与积极的努力,只是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犯罪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准用中止犯的处罚原则的情形。准中止犯的立法例表明大陆法系刑法在中止未遂的有效性要件上出现松动,是主观主义刑法立场的体现。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不承认准中止犯,但我国刑法在对待中止犯问题上历来持主观主义立场,因此准中止犯的立法能为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9.
赵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2):56-60
刑法理论对数额犯多作形式上的理解,认为数额犯所以为罪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实践上则干脆认为数额犯是有着明确定罪标准的犯罪形态。本文从刑罚的可能性角度认为,数额犯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犯罪形态,是我国犯罪概念的立法体现,是我国犯罪构成的司法表现,“数额较大”的本质是发动刑罚的可能性,对于数额犯所表现的那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言,其罪与非罪的变化不是质的变化,而是刑罚对其法益的量的限定,也是人权对刑罚权的限定。是刑法最终的对行为人不法的结果无价值的实质评价。 相似文献
10.
中止犯作为一种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止犯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及立法初衷,有助于对具体实践中的指导。对中止犯的时间条件之犯罪过程要做最广义的解读,其自动性条件应灵活把握其实质内容,其有效性条件应重点研讨中止犯与意外既遂之间的界分。 相似文献
11.
中止犯作为一种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止犯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及立法初衷,有助于对具体实践中的指导。对中止犯的时间条件之犯罪过程要做最广义的解读,其自动性条件应灵活把握其实质内容,其有效性条件应重点研讨中止犯与意外既遂之间的界分。 相似文献
12.
一、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量刑制度。职务犯罪量刑制度是指刑法规定的在裁量刑罚过程中根据犯罪人的职务犯罪状况而决定其刑罚轻重或执行方式的专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包括职务犯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量刑制度则能够针对不同的职务犯罪情况而采取多种方式,以正确地确定对职务犯罪人的刑罚,保证量刑结果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制度包括自首、立功、累犯、缓刑和数罪并罚,等等。量刑,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通俗地说,就是人民法院根据具体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 相似文献
13.
关于危险犯中行为人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自动解除危险状态行为的定性,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基于危险犯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前置保护某类重大法益,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维护犯罪停止形态的协调统一为基本出发点,该行为并不符合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条件。立法中关于危险犯发生实害结果的规定并非实害犯而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而立法中危险犯与结果加重犯的非一一对应关系以及结果加重犯并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决定了该行为也并非实害犯的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危险犯的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14.
我国犯罪预备的立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与刑法轻缓化相左、与犯罪中止和未遂形态划分的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使刑事司法机关陷入两难境地。建议从以下两个思路修正预备立法:完善预备形态立法,将犯罪未完成形态划分为预备形态与实行形态,将中止或未遂情形纳入预备形态和实行形态,并推行"两个延续"和"三个补充";废除预备形态,将预备行为植入中止形态或未遂形态中,提高预备或准备阶段危害行为的入罪和刑罚处罚门槛。 相似文献
15.
主动的犯意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的犯罪达到既遂前主动改变犯罪故意,转而实施在行为性质上并非先前行为加重方向之上延展的另一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就主动转换犯意前的行为而言,在停止形态上,由于其不符合中止犯的“自动性”特征以及与中止犯的立法理由存在冲突,因而不构成犯罪中止,对其应以犯罪未遂论。 相似文献
16.
蒋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85-88
我国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处罚立法存在处罚标准低、量刑幅度不均衡、量刑档次不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需要、量刑标准不唯一等缺陷,因此,应该完善立法。修改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有利于科学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腐败,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设置,应明确犯罪数额标准,制定合理的入罪标准;刑罚幅度应协调合理,切忌"牛栏关猫";加强对贪污受贿罪财产刑的适用;注重法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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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兰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145-150
共犯体系的向度选择是近年来我国大陆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以立法论为视角,两大犯罪参与体系的价值比较围绕犯罪论与刑罚论的顺序展开,前者由构成要件、违法性与责任构成,后者的核心是刑罚裁定的凭据。单一正犯体系和正犯与共犯区分体系在犯罪论之维的功能评价上平分秋色,但是单一体系支持者在论证量刑合理性时明显缺乏说服力。即便区分体系可能存在刑罚量定的僵硬化弊端,但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平等与相对公平。基于刑法之人权保障机能的优位选择,量刑准据的规范性不足将导致单一正犯体系在我国大陆地区的适用效果弊大于利。就现状而言,正犯与共犯区分制度依然是值得坚守的共犯体系。 相似文献
19.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69-72
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中,毒品的数量仅以数量计算,而不以纯度折算,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毒品纯度与数量均是重要的犯罪事实,毒品纯度应成为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之一。应针对不同类别的毒品,确立毒品换算表,确立毒品种类、数量、纯度等与毒品犯罪量刑的关系,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附于现行刑法之后,以利于司法实践的运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刑罚的公正性,打击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