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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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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导刊》2013,(6):4-4
由云南省司法厅起草并组织修订的《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将于近日印发执行。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指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相似文献   

2.
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吸收了《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尤其是对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借鉴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律师会见中引入同步录音录像,对律师的会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既有利于破解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问题,也可以达到惩处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法律问答     
编辑同志:《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请问: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如何确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可以做笔录、录音、录像、照相?江西古小江古小江同志: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策4条、第11条、第14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的日期、地点,由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引发了一些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的相关问题。主要有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问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问题等等。侦查机关应该本着尊重法律的精神,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应对侦查工作的挑战。  相似文献   

5.
两年多的司法实践表明,律师在侦查期间介入诉讼活动,对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制意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律师违规执业和侦查机关处理不当的问题。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侦查机关应从律师执业与侦查办案的对立统一关系出发,找准工作切入点,注意做好律师“了解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活动中的有关工作。 一、及时告知和转达犯罪嫌疑人具有“可以聘请律师”的权利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精神,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依此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诉讼,这是我国顺应历史潮流,改革刑事司法制度所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只规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诉讼权利和职责。而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由此导致理论界对此的争论。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笔者在本文中对此作了初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相似文献   

7.
张佳华 《前沿》2008,(1):122-125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律师的“帮助”,这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诉讼科学发展的当然结果。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法律性质应当是辩护人,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特殊的诉讼权利。完善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应着眼于告知权、会见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我国正在经历“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的司法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法律意见,但并未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的权利。从我国司法改革背景、律师阅卷权法理基础等方面考虑,赋予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同时,可以通过公安电子卷宗制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严格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等配套措施,避免违背“侦查不公开”原则。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能够确保律师更为充分地了解案情,进而提供更为有效的辩护,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  相似文献   

9.
侦查讯问阶段是刑事诉讼的起端,也是实现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至关重要的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了扩充,进一步保障其权利。但与美国相比,我国还有些差距。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的相关规定,借鉴美国的经验,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知情权、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不仅完善了刑事法律救济制度,而且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向科学化方向迈进。然而,侦查机关对律师提前介入在认识上仍存有差距,执法实践中也存在不足,如何正确认识律师提前介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环节。就这一问题笔者从律师提前介入的重要意义,侦查机关在这一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侦查机关需要加强的重点等方面谈些个人见解,仅供执法机关参考。  相似文献   

11.
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的正式确认,相比旧法无疑是一大进步。相较于台湾地区的律师辩护权,两岸的律师辩护权虽在权利范围上大致相同,但其相似性实多限于表面,在权利的制度规定、行使机制、法制环境上却不尽相同:如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会见权的行使程序和权利救济机制、调查取证权限以及辩护律师的独立上诉权等方面。深入分析两岸法律背后的理念和制度背景,可以发现导致其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岸的法律制度、司法体制、内外部环境及刑事诉讼模式不同。通过对两岸律师辩护权的发展趋势进行比较,有助于借鉴台湾地区律师辩护权的积极因素,探索大陆地区律师辩护权发展的正确方向。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新规定颇具前瞻,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行刑诉法。公安机关在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后,如何执行其中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处理好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呢?  相似文献   

13.
李静 《公安研究》2013,(1):29-35,50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介入侦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内容,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的制衡力,对侦查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侦查机关应认真学习新《刑事讼诉法》的内容,通过更新侦查理念、提升法律素养、优化侦查模式、提高讯问水平等措施,应对律师介入规定对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辩护制度,仅仅在侦查阶段允许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是无法很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的做法应当是,取消"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与"辩护律师"在称谓上的不同,而统称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赋予律师以辩护权以及在侦查阶段即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以弥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立法不足,这对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是对辩护权的重要保障,但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为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会见设置了诸多门槛,使得这种会见根本无法得到实现。2012年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着力解决了会见难的问题,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提供了极大便利,并且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侵犯这种会见权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6.
《民主与法制》2008,(13):50-50
据人民网报道,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仍会遭到拒绝,“会见难”的问题一如既往地困扰着律师们。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等六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过渡措施”化解目前律师会见难的尴尬局面。  相似文献   

17.
侦查讯问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等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主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保证诉讼效率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为指导。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侦查讯问方面应确立讯问前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严格讯问时限并规定不得夜间讯问,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律师权利,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超期羁押的责任,同时引入沉默权制度,确立默示沉默权。  相似文献   

18.
敖斌 《同舟共进》2012,(7):20-21
2012年3月14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三十八条修改为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相似文献   

19.
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对保障和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在具体运用时必然造成执法机关无法可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能得到真正保障。构建我国侦查阶段告知义务体系,应当明确告知义务包含的主体、履行方式、范围、内容、时间及其附随义务等基本要素。并根据联合国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及域外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先进做法,完善我国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20.
律师参与刑诉江苏有新尝试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活动,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目前,从执行的情况看,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是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随意扩大涉密案件的范围,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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