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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 毫秒
1.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网约车情境下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场合和险种。家庭自用车注册为快车或专车的情形,一般应适用通知义务;注册为顺风车的情形,一般不适用通知义务;接受代驾服务的情形,绝对不适用通知义务。但前两种情形,可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举证推翻。除一般商业险外,交强险也应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须满足三项前提条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未因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或保险人事先声明不必履行而免除。因一般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政策目标与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对二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宜采有所区别的双轨制设计。  相似文献   

2.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公安研究》2012,(9):92-92
刘蔚文在《河北法学》2011年第12期撰文认为,在医疗保险费用类保险存在重复保险或第三方先行给付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可能获得额外利益并诱发道德风险,可以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并作明确说明。第三者侵权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免责条款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4.
我国人寿保险合同把保险人对于自杀导致死亡的情形列为免责,但存在诸多争议。自杀条款之创制,调和了"危险发生不确定性"和"目的说"的理论冲突;自杀免责期间的制度设计,旨在预防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具备的以取得保险金为目的的自杀风险;当人寿保险合同复效时,自杀免责期间不宜重新起算;保险人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情形不免责的规定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5.
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而投保人告知义务相比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一直未被予以应有的重视。强调保险人说明义务,对维护处于缔约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理论基础,浅谈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王雪丹 《前沿》2010,(4):118-120
新《保险法》第43条关于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本文通过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赔付相比较,并具体分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几种情况,主张不应该将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否则将与人寿险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精神相违背,也对防范道德风险并无实益。  相似文献   

7.
现代保险以定型化契约运作,对消费者投保人产生资讯不对称之情况日益严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应要求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为契约附随义务,存在于契约订立前及存续期间。保险人应就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之重要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方式以书面说明为主,口头说明为辅。保险人之说明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公司高管责任险是典型的团体险,高管责任险署名人的不实信息披露会严重影响其他无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团体险有分割性必要.合同第三人是团体险分割性的主体基础,而分割性是被保险人披露义务不同要求的必然结果,确认团体险保单分割性条款效力才能保护大多数无辜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9.
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风险会发生变化,如改变其使用性质等。当机动车面临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新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明文规定。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投保人仍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并不免除赔付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在投保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0.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除应包括投保人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应以书面询问主义为宜;如实告知义务内容的重点在于对重要事项和已知或应知事项的把握;在判断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要件时,需同时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1.
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经常会搬出"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等免责条款,拒绝向投保人理赔。那么,投保人该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病史的投保人该怎样避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呢?  相似文献   

12.
《辽宁人大》2010,(2):43-43
新《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制格式合同等条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此出现两种“表情”:投保人关注,保险公司担心。  相似文献   

13.
投资型保险乃特殊保险产品,极具专业性与复杂性,对其说明义务应有更加妥善之规范。针对投资型保险契约之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存在适用难题,保监会之专门规范存在对投保人利益保护不足之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亦存在困境。我国投资型保险契约保险人之说明义务需加以完善:须对现行法之缺憾进行补足,同时应参酌世界发展之趋势,引入适合性原则。  相似文献   

14.
何展  李颖 《民主与法制》2013,(21):69-69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保险人在车身之外被本车伤害,其应该兼具机动车三责险中“第三者”的身份特征,关于被保险人伤亡免赔的免责条款对原告无效,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都应该在保险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15.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6.
新《保险法》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目的在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但不可抗辩条款也存在很多不足。对于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投保人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以及被保险人于抗辩期内身故的,不适用该条款。对此,要在借鉴国外条款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适用的条件和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7.
保险将社会连带与技术理性完美地融合,发挥着行为控制、风险管理和促进连带的治理功能。保险连结众多具有相同风险的被保险人结成风险共同体,形成众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呈现为连带共济和利益冲突两面,冲突得到化解,连带得以强化。内部关系视角揭示,保险权利和义务不仅在法律上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也在事实上存在于众被保险人之间。保险法应考虑如何保护少数人利益免受多数人掠夺及防范保险公司侵犯投保大众之权益。  相似文献   

18.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在我国裁判中的运用自2016年以来显著增加。我国法院在金融机构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界定、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论证、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关系的认定、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审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应该有合理的边界,要平衡法律父爱保护主义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并对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保护。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可包括:以金融服务法律关系重新界定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以诚信原则论证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以程序义务与实质结果相结合的标准来审查适当性义务的履行;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是法律上独立但功能上互补的关系;以投资者交易能力的区分为前提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由金融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9.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何种责任,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实际上,保险人的责任应为合同义务,保险人责任一词本身并不科学。而产生这一用语并导致诸多争端的正是我国刚实施不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借鉴他国先进立法,将侵权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明确分离。  相似文献   

20.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与否,对保险人能否取得保险赔偿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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