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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金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128-129
涉诉信访使人民法院成为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已经对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严峻的考验和挑战。本文从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有效解决涉诉信访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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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涉诉信访的法治化路径选择,是推进"平安城市、法治城市"两大建设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必须首先厘清和明确三个问题,即涉诉信访的概念及功能定位、申诉和再审程序进一步细化与规范以及信访案件效度评估机制。鉴于成都市涉诉信访的现状,其法治化路径的选择还应从多个方面着手。一是规范法治理念下的涉诉信访制度;二是完善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使司法的最终裁决权得到体现和保证;三是完善与党政机关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四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五是健全涉诉信访的秩序保障机制;六是提升司法公正,提高案件质量;七是深入基层,加强检察监督和法治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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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海论丛》2020,(3)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实践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作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有效解决信访人申诉过程中出现的诸如释法说理、信息对称及矛盾追踪等问题,为信访人和终结主体搭建沟通的桥梁。在当前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还存在激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内生动力不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效性不强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可接受性不高等影响参与和代理机制有效运行的现实难题。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息访息诉"的终结目标,必须从以下路径入手:加强制度支持力度,激发律师参与和代理的内在动力;加强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律师参与和代理的积极性;强化律师的中立地位,提升信访人对律师的认同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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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9):58-62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仅数量居高不下,而且逐年快速攀升,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也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列入当年政法工作四项重点改革之一。强大的民族历史习惯;司法努力与群众的维权需求存在较大落差;涉法涉诉行为立法层次低,效率不高;涉法涉诉信访行为管理失序是涉法涉诉信访行为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对此,可以从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信访法";完善民意代表制度;在涉法涉诉信访中推行公正、权威、科学的听证制度;强力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引导公民信"法"不信"访"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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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涉诉信访是指相关个人或组织因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等环节做出的司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不满意,进而向相关机关或部门表达诉求,寻求通过司法程序以外的渠道来解决问题、达到目的的信访活动。近年来,全国涉诉信访工作形势严峻。据国家信访部门的统计,涉诉信访约占全部信访案件总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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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民众诉求表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之间的内在张力,涉诉信访终结的行动逻辑必须进行整体性改变。以群众工作为叙事文本的传统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已经难以完全回应和化解当今涉诉信访当事人提出的诸多诉求。因而,如何在汲取群众工作所具有的沟通疏导价值优势、修正其规则与程序缺失的基础上,建立涉诉信访"依法断事"价值目标的法治化终结机制,成为信访问题研究者和实践者关注的重大问题。法治是实现社会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构建法治化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就是从之前以群众工作为叙事文本的"就事论事"模式转化为以法治规则和程序为叙事文本的"依法断事"模式的行动逻辑。具体而言,就是坚持以诉访分离为前提,以有效导入为依托,以公正裁判为抓手,以案结不访为依归,建构起"四位一体"式的涉诉信访法治化终结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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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洪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103-104
近年来,各类社会矛盾导致的信访问题大量涌现,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越来越大的冲击。其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出现,使整个信访秩序进一步复杂化,不但影响了司法权威,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只有不断强化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增强社会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引导公民理性维权,才能逐步消除不依法维权的各类不和谐社会现象。为此,笔者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现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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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诉信访的含义及其分类涉诉信访是涉法信访的一部分。涉法信访是指当事人以信件和走访的方式对公、检、法等机关陈述意见并要求解决法律问题的行为。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与某一具体的诉讼案件相联系,请求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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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体现了党中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决心。但由于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相对较短,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本身不尽完善,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只有不断完善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才能让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设立真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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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各类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从近年来人大信访情况分析来看,涉法涉诉信访占总信访量的65%,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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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93-9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上,明确提出了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可从确立法定原则、明确责任主体、严格终结程序三方面予以法治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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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内含"诉讼"与"信访"两个核心要素。"诉讼"关涉司法权力,旨在保护私权利;"信访"则关涉行政权力,目的在于监督公权力。民众经过盘算,选择"大日子"进行涉诉信访,国家不得不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干涉正常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独立遭到了破坏。因此国家应致力于将信访矛盾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规范法治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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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经过长时期的探索与实践,针对涉法涉诉案件的特点及其发生、发展规律,制定处置涉法涉诉案件首接必办机制、模拟信访接访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坚持新官理旧账原则、求真务实原则、一票否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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