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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在实践中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及新农村建设,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发展效益同农民利益的"二重分割",其中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法律及制度配套滞后以及"替代性"保障的缺乏,构成了农民权益损害的"三元态势"。保护农民权益是一种责任,创新性引入利益相关者、利益集团、良性市场等理论;成立农民利益代表机构、加强立法及制度配套、探索替代性保障以及长期收益分配机制等,才能寻求农村宅基地退出完善的机制化弥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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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农民规范有序退出农村宅基地不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更是政府民本价值的体现。实践中,农村宅基地退出中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补偿标准不合理和农民配套权益保障不力。强化农村宅基地退出政府责任,不仅应建构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要保障退出农村宅基地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不仅应加强退出农村宅基地农民社会保障,而且应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政府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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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诺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5):83-86
宅基地对于保障农民住房及基础生存条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存的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等情况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故宅基地退出对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宅基地法律制度不完善、宅基地监管机制缺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等原因,致使宅基地退出面临着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风险。应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全面规制宅基地退出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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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面临农民退出意愿不强;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和赋权扩权缺乏法律依据;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施主要靠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推动,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补偿资金筹措困难;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与财产功能难以兼顾;节约土地资源与便于农民生产的矛盾难以协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寻求破解之道。文章提出应通过合理确定宅基地的退出补偿标准,调控结余指标流向;完善法制,建立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为宅基地赋权扩权提供法律保障;合理制订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形成宅基地收益分配公平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强化村集体实力,增加政府投入,多渠道筹集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促使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有机协调等措施,化解上述难点,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5.
城镇化背景下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宅基地置换模式能有力地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农民权益被有意和无意地侵犯和漠视。宅基地置换,应以农民权益的保护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在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发展权的前提下,以市场主导、坚持等价交换,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让农民可以“带资进城”,用新型土地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我国宅基地置换只有确立了正确的流转模式,才能从制度的源头充分保障农村的稳定和农民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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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理论视角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退出制度的构建需要进行深层次的规则设计,应当首先着眼宅基地权益主体的保护和尊重,从行为规则理论的角度分析宅基地使用上的权利滥用和权利懈怠情形,并深层剖析制度减损要素;同时,又聚焦社会公共福利的约束探讨权利保护的外延。从"公共政策理论"的视角探求宅基地退出制度的制度要素,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正当的退出程序,从宪法规范结构完善的角度探求退出制度的制度体系化和保护方式,着眼宪法规范的"至尊性"地位,明示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权益归属,并借此消除该机制建构中的"权利意识抵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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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应首先明确进城落户农民是具有主体指向性、阶段过渡性、现实长存性、时代性的特殊农民群体,其土地权益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相关权益。当下,应详细梳理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保障困境的利益主体多元、侵害行为隐蔽等表因,解答农村产权个体归属、进城落户农民成员身份、权益属性抉择等深层疑问。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保障的策略,应以平等与自愿为价值导向,通过涉农改革进一步彰显土地权益之财产性,构建法治化与渐进市场化的有偿退出与转让机制,并依据其成员身份保留这一群体在农村的后路,使进城落户农民各取所需、进退皆宜。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的出台,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尤其是确立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地位,明确了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在征收中所体现的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极大程度地满足了农民的利益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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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6):34-39
宅基地"供给侧"改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应为破除"房地一体"困境,激发宅基地"财产权利"属性,保障和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基于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宅基地"供给侧"改革应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政府和农村村委会互动监督机制,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批收回程序;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属性,兼顾公平与效率,遵循程序公开合理原则,坚持立法的轻重缓急原则;完善"失业保险"保障、结构再风险保障、再生存能力保障、立足于农村实际的农民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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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外部性理论,能够更好地从经济学的视角理解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并在外部性内部化的基本思路指引下,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凸显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通过"完善闲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保障宅基地的农户资格权,通过"增设宅基地租赁权"适当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2.
杨环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15,(1):132-135
在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够流转的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支持流转派和反对流转派。本文从这一困局出发,撇开表象直达问题根源,即双方虽观点不同但关注点相同,都立足于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作者对此问题作出剖析,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居住利益保障不能完全划等号,提出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空间权设置,并在制度设计上,提出了量化宅基地使用权和引入居住权制度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13.
农村法治中的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及其有效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依法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它的积极参与有利于调和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当前,维护农民权益、建立畅通的农村公共利益表达机制已刻不容缓,这对于发育不足的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为此,我们需要营造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保障农村社会组织乃至农民平等自主地参与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加大对农业以及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的投入和扶持;从制度上加强权利扶贫,切实保障农村社会组织乃至农民的发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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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启动,不论是对解决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死结",还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并由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具体部署的新时代恢宏的乡村振兴战略,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激活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开路"先手棋"作用。近年,在广阔的农村地区,作为农民重要财产权益的宅基地利用现状和问题倍受关注:一方面,大量农民流入城镇并实现稳定居住就业,留在农村的宅基地闲置问题凸显,宝贵的建设用地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和盘活;另一方面,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短缺,乡村经济、社会建设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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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或缺位问题,应从宅基地使用制度、规划、登记制度、退出机制及流转等几方面完善宅基地管理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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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或缺位问题,应从宅基地使用制度、规划、登记制度、退出机制及流转等几方面完善宅基地管理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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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以及尽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报告分析了辽宁省这项制度目前发展的现状、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认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着重在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保障手段和配套政策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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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立在保护农民居住权益,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指导思想基础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无偿取得,但却被严格限制其流转.随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考察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历史、现状,分析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政策规定存在的问题,探讨建立有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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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与否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既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利益,又使其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增值带来的价值,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另类"流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