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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若干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否成立侵权行为 ,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 ,其价值已日趋显现。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对其可成立侵权行为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大多都已认同。本文拟就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从其理论基础、比较法上的考察及其责任构成等方面作简单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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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一直是广受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对此问题并未作清晰详尽之规定。本文提出: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理论基础并非是侵害他人权利,而在于其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类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并不应该完全排斥过失的情况;这种制度从地位和功能上看只能是违约责任制度的辅助和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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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合同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其构成要件,要以存在合法的合同债权为前提,第三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且已造成实际的债权损害。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存在缺陷,我们应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尽快建立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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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72-76
通过比较保护胎儿利益的学说理论和立法现状,应当赋予胎儿权利能力,由胎儿行使其应享有的权利,以更好更全面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应根据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分析第三人侵害胎儿利益的责任构成。针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应明确胎儿为损害赔偿权利人,依据胎儿所享有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强调胎儿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活着出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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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重要价值日趋显现。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化,但司法实践要求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势在必行。下面我想分别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存在的理论、社会基础以及各国的立法状况来谈下我国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取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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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合同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其构成要件,要以存在合法的合同债权为前提,第三人主现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且已造成实际的债权损害。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存在缺陷,我们应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尽快建立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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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本身具有不可侵性,这在两大法系已成定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平衡合同相对性与债权不可侵性之间矛盾的价值准则,也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石。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学说与判例规则,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明确界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救济的具体形式,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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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23-25
法定先买权作为财产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业的客体。侵害法定先买权,是诣出卖人或第三人由于过错妨害法定先买权的实现,造成法定先买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客体为特殊物权,侵权行为人可能是出卖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主观心理状态出卖人为过失,第三人为故意;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法律对先买权人的具体规定;损害事 实为先买权人优先于他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机会的丧失。侵害法定先买权,既可能由出卖人或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也可能由出卖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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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关于债权的不可侵性的讨论便又悄然兴起于学界。然而承认债权具有不可侵性的学者多仅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对侵害债权的责任加以研究。却忽视了对其他可能的保护制度之研究。实际上,基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而构架的排除妨害责任制度,无论于理论抑或实践中均有实现之可能与必要,且在国际上已有先例。排除妨害责任在债权保护中的运用,能够使债权在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得到更为完善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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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学者们对此甚有争论。笔者认为,为使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真正起到判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最终标准的作用,应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为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前者应包括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后者包括各种正当行为。同时,过错虽有客观化趋势,但基于理论和实务中的需要,在立法中仍应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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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4):20-25
电子支付背景下的偷换二维码案中,顾客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向商家履行了债务,没有受到损失,不是刑法上的被害人。而根据法秩序统一原则,商家的财产法益受到了侵害,商家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在罪名的适用问题上,应当从罪名的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分析。偷换二维码案中的主体既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也不存在财产处分意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反,债权作为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客体,从规范占有的概念来看,商家对于顾客所转让的债权建立了占有,且行为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将债权转移占有,应当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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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卢子亮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1):86-90
纯粹经济损失涉及侵权行为法与契约法的规范功能。我国应引入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加强对纯粹经济利益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属于契约法调整的范围 ,在当事人没有契约关系的情况下 ,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保护 ,但应严格其构成要件 ,必要时 ,可以引入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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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慧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5):32-35
侵害债权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债权救济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建立。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梳理了侵害债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阐述了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分析了侵害债权行为的两种具体形态及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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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制度的确立与运行,关乎受侵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却面临着法理基础和立法实践两方面的障碍。我国的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制度应以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为理论取向,在法理基础方面,通过对理论的解析超越合同相对性原理的束缚;在立法实践方面,则应针对所附条件过多、规定内容模糊、配套机制缺位等问题,围绕修正既存规定、建立预付保险金制度、加强配套机制保障等方面实现立法的进步。只有将责任保险制度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应然功能贯彻始终,才能实现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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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债的相对性要求合同只对其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的权利或义务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合同 债的相对性例外制度应基于合同对第三人产生竞争力的原因力在于合同本身的既有约定而为法律所肯认 ,而并非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代理、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应当归结于合同 债的相对性例外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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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该定性为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考虑借鉴"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减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证券分析师专家侵权责任先由其雇主承担,然后由雇主追偿,当证券分析师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与其他相关人员有共同参与或过失行为时,当证券分析师与其他相关人员因存在共同故意或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存在普通过失时,则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同时,也应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以保护证券分析师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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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3):49-51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但该行为对无辜第三人造成了客观上的侵害,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根据社会连带义务理论,紧急避险行为具有合法性,但人们所承诺的连带义务是有限度的。从无辜第三人自身的立场来看,紧急避险人的避险行为是针对第三人的"不法"行为,无辜第三人因此有防卫权利。同时,第三人防卫权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这种防卫权是有限度和有区分的。针对财产法益的侵害,第三人有更高的容忍义务,而针对人身法益的侵害,第三人可以进行有限度的防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