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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被一家服装厂录取从事制版工作。出于考察赵某的目的,服装厂并没有按照规定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赵某提出与服装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合同一年后,赵某离职,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偿其入职后至离职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其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遭到仲裁委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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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登民 《新疆人大(汉文)》2010,(5)
案情:赵某于1992年10月进入某通信公司工作,1996年9月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后某通信公司改制,2001年4月与赵某续签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赵某继续工作。后某通信公司股东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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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周某于2011年9月到某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周某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后,突然"人间蒸发",既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甚至没有领取劳动报酬,还更改了联系方式在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该公司只是停缴了周某的社会保险半年后周某找到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绝了周某的要求,周某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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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届毕业生小张于当年6月份开始在杭州一家公司上班,因为对该岗位很感兴趣,小张决定留下来工作。2004年7月份小张提出要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小张,公司需要对她再试用一段时间才能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8月份,小张再次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人又以其他理由推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2005年7月份,公司负责人忽然通知小张,因为公司要改变经营范围,小张的岗位将没有存在的必要,公司支付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叫小张别再来公司上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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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月报》2009,(10):75-75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我是某事业单位人事处的负责人,为了优化管理,从前年起我单位就将办公楼区的车库作为项目,承包给了编内人员李某,并签订了书面承包协议。上个月,有两名自称是地上车库管理员赵某亲属的同志来到我部,要求我单位支付赵某1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经了解,赵某是车库承包人李某刚刚从劳务公司招用的地上车库管理员,由于对车位升降机操作生疏,导致工作失误,工作中受伤入院。我部在与承包人李某核实情况时得知,赵某是他从劳务公司招用的派遣工,且赵某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请问专家,在此次事故中,我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赵某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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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6月1日,何婷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何婷从事服装设计工作。不久,何婷觉得周六、周日不用上班,闲着没事倒不如多干一份工作,多挣一份收入。遂于2010年1月8日,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负责文档管理,周六、周日上班。2010年3月,服装公司得知后,要求何婷在一个月内终止兼职。何婷以自己兼职并未影响服装公司的工作为由拒绝。次月,服装公司解除了与何婷之间的劳动合同。何婷不服,起诉要求服装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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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原告赵某与李某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7月11日,李某在北京的工地躲雨时不慎掉入坑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有孕在身的赵某悲痛欲绝。2009年7月14日,工地负责人与原告赵某及二被告(李某的父母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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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虽然公司同李某签有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都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08年3月,李某随公司货车到外地送货后,不慎被无证驾驶人王某驾驶一货车撞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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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赵某,福安市某商业公司职工。被诉人:福安市某商业公司(下简称某公司)申诉人赵某于1979年经劳动部门批准,分配至某公司工作。1985年以后,国家开放了市场,被诉人单位实行职工个人承包经营制度,申诉人也参与个人承包经营。1995年8月1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还订立了补充条款,即:申诉人(合同乙方)欠被诉人(合同甲方)承包费4000元,欠固定资产租赁费5000元,计为9000元。约定如下还款计划: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先还欠款6000元,余下3000元,每月还欠款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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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系某进出口公司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在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和工资制度改革中竞争上岗落聘,被安排至公司办公室值班,工资就岗定薪后月增至1095元。七年之后,进出口公司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改制,制定了《关于全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经公司党政工会议共同讨论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低发放标准按本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60元计算。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此标准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均以2560元的标准计发。陈某依据《关于全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施办法》规定与进出口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99840元。嗣后,陈某认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60元,而自己月工资只有1095元,月相差1500元,是被公司克扣了,多次找公司交涉均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判令进出口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1000元和25%的补偿金27500元,体现同工同酬。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裁决驳回陈某的申诉请求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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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吉林省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