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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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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的柔软灵活的行政手段,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也为经济法所重视。行政指导是一种权力行为,不一定具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是一类特殊的权力性行政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现实中往往异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其特殊性是表现为一种阶段性、过程性的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领域中研究行政指导,有利于完善立法约束、程序控制和救济制度,以期找到行政指导在中国的“合法性”路径。  相似文献   

2.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可能产生事实效果的职权行为和职权相关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主要类型有行政执行行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为、提供资讯行为、行政指导、非拘束性行政规划以及职权相关行为。完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措施是:一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从宽解释,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范围;二是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三是制定行政补偿法,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补偿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3.
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是由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职权主动发出的 ,不以强制行政相对人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信息服务。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 ,德、日、法等国大都对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行政责任产生的条件和形式。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还相当薄弱 ,需要不断加强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韩起祥 《公安研究》2011,(12):89-89
李宝君、刘福元在《当代法学》2011年第2期撰文认为,非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作出的,不以强制相对人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行政调解和行政信息服务等类型。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运行,非强制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如何建立和完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法律调控...  相似文献   

5.
汪应明  李清伟 《求索》2011,(9):174-176
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表明,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本文从完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法律规制的范畴,强调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依法行政,并允许相对人申请合理的法律救济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行政登记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第一,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双向性、相对人的意志自由性和法律依据的广义性是其显著特征。行政指导有三种类型 ,即强制型行政指导、自由型 (或理想型 )、行政指导、中间型行政指导。行政指导造成的损失 ,指导机关应给予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8.
交通标识主要有指示性、警告性和禁令性标识三类。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对人的效果一般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禁令性标识则属于单方行政法律行为。黄色交通信号灯是种特殊的交通标识,在域外一般是禁令性标识,但在我国则根据对法律的不同理解,特定情况下可以分别被视作警告性标识和禁令性标识。法律性质的不同导致救济方式不同。因黄色交通信号灯而造成的侵权,相对人一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但在国家赔偿方面,由于黄色交通信号灯的法律性质未定,因此存在一定的难度。  相似文献   

9.
与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同,行政指导具有非法律化、非权力性、非强制性的特点。因此一般认为行政指导不可能也没必要接受司法的监督。然而,日本在大量运用行政指导过程中,对其性质的认识逐步深化,并放弃对行政行为严格的概念主义的理解,从而导入司法审查以协调行政的灵活性、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司法监督的互动关系。参照日本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检讨我国的行政指导理论,将对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有更深刻的理解。  相似文献   

10.
行政征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征用制度作为国家强制力有偿获得相对人财产的一种行政行为 ,我国的行政征用制度如何完善 ,如何用法律规范行政征用制度 ,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文章认为应当从法律上规范行政征用制度 ,避免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征用权力  相似文献   

11.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复议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的对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政行为。目前,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违法、越权;严重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不遵守必要的制定程序规则。为此,有必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这是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抽象行政行为自身特点的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是可行的,符合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七年多的行政复议实践及国外行政复议制度经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建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范围、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复议管辖等作出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2.
《新东方》2015,(6)
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代理是社会发展的必要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行政相对人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行政代理和诉讼代理具有紧密的联系,我们可以借鉴民事代理制度来构建行政相对人行为代理制度,同时也应注意到两种制度的区别。  相似文献   

13.
胡玲莉 《长江论坛》2007,(6):77-79,86
行政机关享有撤销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力,其积极意义在于能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如果撤销制度设置不合理,就会侵犯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对政府的诚信度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造成破坏。因此,必须对行政机关的这种撤销权力进行有效控制: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原则上可以撤销。至于是否实际撤销,行政机关应在对原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相对人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并遵循若干规则作出合法正当的决定。  相似文献   

14.
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常用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得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就意味着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请求行政赔偿。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指导行为的强制性,指出在信赖保护原则前提下我国应恢复对行政指导行为的诉讼审查,让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相似文献   

15.
《公安研究》2010,(3):24-24
杨登峰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撰文认为,行政行为的撤回(废止)与行政行为的撤销、吊销、终止等之间有本质区别,但常被人们混同。行政行为的撤回既非处罚也非纠错,更非行政行为效力的自然消亡,因此应遵循独自的原则和制度。在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地位不尽相同,有时甚至相互冲突,因而在设计撤回制度时,须对这两种行政行为采取不同的原则,设定不同的要件并确立各自的权力或权利行使和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16.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双方行为,是行政主体的特殊行政行为、弱权力行政行为、弱强制性行政行为和弹性行政方式.应当依据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从不同侧面来综合识别行政合同,并以此来辨析行政合同与行政行为、民事合同、行政私法合同.  相似文献   

17.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一种不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然有许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探讨,并且也提出了许多完善建议,但目前的研究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从主观公权利的救济角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此,有必要从客观法维护模式下论证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当性。在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行政事实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8.
行政相对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受益性行政相对人和受限性行政相对人;普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行政相对人等类型。行政相对人有如下特点:第一,除部分受益性行政相对人不受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外,其他的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受限性行政相对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都依赖于行政行为的作出;第三,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管理对象;第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有阶段性。  相似文献   

19.
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它不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又有强大的行政权力作为后盾,行政机关抽象行为的不当,将更广泛地使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受到侵犯。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监督方式:行政机关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自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抽象行政行为穷行间接监督。由于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而以上的几种对抽象行政并为的监督方式都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侵害时,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定程序使相对人获得救济。而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严密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公安行政调解是我国在多年的公安工作中逐步摸索出的极具中国特色的警务工作模式。现行公安行政调解具有法定性、可选择性和非强制性特点。从法律性质上讲,公安行政调解权虽与警察权密切关联,但是不具有警察权属性,而是一种行政相邻权。公安政调解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而是行政相关行为。在行政法治视野下,我国的公安行政调解制度除了应当保留调解自愿原则外,还应当确立调解的普遍适用原则、两种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替代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另外,应当增设调解辩论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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